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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本为下载打印版,标准内容以商务部流通标准制修订信息管理系统发布为准。ICS67.180.10X33备案号:58128—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SB/T10023-2017代替SB/T10023—2008糖果胶基糖果Gumbasedcandy2017-01-13发布2017-10-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SB/T10023-20172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SB/T10023—2008《糖果胶基糖果》,与SB/T10023—2008相比,主要修改如下:——按照GB/T31120—2014《糖果术语》明示了胶基糖果的定义;——按照GB/T23823—2009《糖果分类》明示了胶基糖果的分类;——完善了对“感官要求”的描述;——增加了对“其他原辅料”要求的规定;——增加了对“食品营养强化剂”要求的规定;——将卫生指标修改为食品安全指标,相关指标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持一致;——简化了抽样方法;——增加了对“标志”和“销售”等要求的规定;——列出了“GB/T23823—2009《糖果分类》”作为本标准的参考文献。本标准由中国商业联合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糖果和巧克力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75)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奇峰(福建)食品有限公司、石狮黎祥食品有限公司、福建雅客食品有限公司、义乌市嘉奇食品有限公司、嘉士柏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真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箭牌糖果(中国)有限公司、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亿滋食品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深圳斯坦达咨询有限公司、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糖果专业委员会、中国焙烤食品糖制品工业协会、北京中商华测商业标准咨询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浩、林景昌、翁延俊、施双全、浦建元、李旭辉、曾庆勇、刘冬、陈楚锐、陈莉、王佳、林志奇、张水陆、赵立云、张华显、赵霁飞、高峰、张斌、刘振宇、陈丽平。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为:——SB/T10023—1992、SB/T10023—2001、SB/T10023—2008。SB/T10023-20173糖果胶基糖果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胶基糖果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分类、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判定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贮存、运输和销售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3.1定义的胶基糖果系列产品的生产、检验和销售。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317白砂糖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5009.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739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糖果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998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胶基及其配料GB/T31120—2014糖果术语GB316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3术语和定义GB/T31120—201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胶基糖果gumbasedcandy以食糖或糖浆或甜味剂、胶基等为主要原料,经相关工艺制成的咀嚼型或吹泡型的糖果。[GB/T31120—2014,定义2.9]SB/T10023-201743.1.1咀嚼型胶基糖果(口香糖)chewinggumbasedcandy耐咀嚼的胶基糖果。3.1.2吹泡型胶基糖果(泡泡糖)bubblegumbasedcandy可以吹泡的胶基糖果。4分类依据胶基糖果的生产原料及其功能分类:a)咀嚼型胶基糖果;b)吹泡型胶基糖果;c)其他型胶基糖果。5技术要求5.1原辅料5.1.1白砂糖应符合GB/T317的规定。5.1.2胶基应符合GB29987的规定。5.1.3其他原辅料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5.1.4食品添加剂品质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5.1.5食品营养强化剂品质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5.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SB/T10023-20175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符合产品应有的色泽形态块形完整,大小基本一致组织咀嚼型固态糖体剖面紧密、细腻,咀嚼后有粘性和延伸性半固态呈膏状糖体,微疏软、细腻,咀嚼后有粘性和延伸性夹心糖体剖面可见夹心,无破皮,咀嚼后有粘性和延伸性包衣、包衣抛光型包衣较完整吹泡型固态糖体剖面紧密、细腻,咀嚼后有明显弹性和粘性半固态糖体微疏软、细腻,咀嚼后有明显弹性和粘性夹心糖体剖面可见夹心,咀嚼后有弹性和粘性包衣、包衣抛光型包衣较完整滋味、气味符合品种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杂质5.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咀嚼型(口香糖)吹泡型(泡泡糖)固态半固态夹心包衣、包衣抛光型固态半固态夹心包衣、包衣抛光型干燥失重/(g/100g)≤7.015.010.0应符合主体糖果指标7.015.010.0应符合主体糖果指标注:无糖胶基糖果干燥失重应符合相应胶基糖果类型的要求,其糖含量声称应符合GB28050规定的要求。5.4食品安全指标5.4.1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2762的规定。5.4.2微生物限量应符合GB17399的规定。5.4.3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2760的规定。5.4.4食品营养强化剂应符合GB14880的规定。SB/T10023-201765.5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6检验方法6.1感官将样品置于清洁、干燥的白色器皿中,剥去所有包装材料,检查色泽、形态、组织、滋味、气味和杂质。6.2干燥失重按GB5009.3—2016规定的第二法测定。6.3食品安全指标按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方法测定。6.4净含量负偏差按JJF1070的规定检验。7检验规则7.1组批同一班次或同一班组、同一品种、同一生产线的产品为一组批。7.2抽样在生产线每组批随机抽取0.2%,或每组批不少于1kg。7.3出厂检验7.3.1应对产品进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7.3.2预包装产品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和干燥失重。计量销售的散装产品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质量和干燥失重。7.3.3同一品种不同包装的产品,不受包装规格和包装形式影响的检验项目可以一并检验。7.4型式检验7.4.1正常生产时每年应进行二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b)正式生产后,如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有关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7.4.2型式检验项目为5.2、5.3、5.4.1、5.4.2、5.5和9.1规定的项目。8判定规则8.1出厂检验判定8.1.1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SB/T10023-201778.1.2出厂检验项目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可以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仍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8.2型式检验判定8.2.1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8.2.2型式检验项目不超过两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可以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9标签、标志、包装、贮存、运输和销售9.1标签9.1.1预包装产品的标签应符合GB7718和GB28050的规定。9.1.2配料中水果/果汁成分(果浆、果粉、果酱、果汁、浓缩果汁)含量不低于糖果总质量分数2.5%(以原果或原果汁计)的产品,可标为XX(水果/果汁)糖果;当糖果中添加多种水果/果汁成分(果浆、果粉、果酱、果汁、浓缩果汁)时,其中某种水果/果汁成分不低于糖果总质量分数的1.5%(以原果或原果汁计),可用该水果/果汁代表的水果命名,标为XX(水果/果汁)糖果。9.2标志储运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9.3包装9.3.1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9.3.2包装箱应严密、整齐、无破损。9.4贮存9.4.1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凉爽、干燥的仓库内。9.4.2产品应堆码在垛垫上,离地、离墙不少于10cm。9.5运输9.5.1运输车辆应符合卫生要求。9.5.2不应与有毒、有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运输时应防止挤压、曝晒或雨淋,装卸时轻搬,轻放。9.6销售产品应在清洁卫生的环境中销售。计量销售的散装产品应符合GB31621的规定。SB/T10023-20178参考文献[1]GB/T23823—2009糖果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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