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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可编缉使用电动车主持词第一篇范文:电动车近年来,电动自行车以其经济、便捷等特点,成为群众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电动自行车产业快速发展,保有量迅猛增长。但是,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生产、销售问题严重,大量“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突出。为规范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按照国家四部委《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以及奎屯市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摩托车(电动车)管理通知》的文件要求,结合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以整治销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的电动车为重点,从源头上把好关,逐步减少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车上路行驶。近期目标:开展为期一个月助力车专项整治,使市区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车行为有效遏制。二、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一)成立电动车市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任晓东局长任组长,宋年鹏副局长任副组长,相关科室、工商所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场经检队。领导小组负责专项整治的总体部署工作,宋年鹏副局长为专项整治的主要责任人,相关科室、工商所负责人为具体负责人。三、整治重点精品文档可编缉使用1、依法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的日常监管,督促销售企业建立并切实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电动自行车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核查整车质量、外形尺寸等参数,确保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2、强化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对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要求电动自行车的,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停止销售,并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企业营业执照。3、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相关申诉举报,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四、任务分解(一)查处无照经营电动车违法行为责任科室:注册科、市场经检队、各工商所责任人:马祖华、张杰、杜伯威、李志红、叶军(二)查处电动车经营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违反注册登记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任科室:注册科、市场经检队、各工商所责任人:马祖华、张杰、杜伯威、李志红、叶军(三)查处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进入流通领域的电动车的行为,查处销售“三无”电动车等违法行为责任科室:市场经检队、各工商所责任人:张杰、杜伯威、李志红、叶军(四)查处侵害、危害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精品文档可编缉使用责任科室:市场经检队、各工商所责任人:张杰、杜伯威、李志红、叶军(五)及时受理、解决消费者投诉责任科室:消保科、各工商所责任人:乔秋丽、杜伯威、李志红、叶军五、整治步骤(一)整治时间。从2021年7月25日至8月25日,为期一个月。(二)整治方式。采取不定期集中检查行动。(三)整治重点。全市销售电动车的所有门店。六、工作要求(一)领导重视,加强配合。开展电动车专项整治需要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部门加强配合,精心组织,务求实效。(二)明确职责,形成整体合力。各单位要加强配合,及时解决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三)根据法律法规,严格执法。充分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严格执法。(四)注意工作方法。电动车专项整治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单位在严格执法的同时,要注意工作方式方法,坚持热情服务、文明管理,避免激化群众矛盾,整治工作要以安全教育和纠正违法为主、处罚为辅以及循序渐进的原则进行。(五)总结上报。各工商所要将辖区内的电动车经营户登记造册,加强管理,并与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于8月29日前一并上报到市场经检精品文档可编缉使用队二是宣传教育在先。一方面,采取上门派发宣传单张、在主要街道张贴通知公告等手段,向企业和群众宣传超标电动车和超标助力车的法律界定、存在的安全隐患等,教育其自行处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和助力自行车,营造了严厉打击销售超标电动和助力自行车的良好氛围。另一方面,该局于7月26日召集相关经营者在仓后工商所以座谈会的形式对其进行宣法教育,收集意见和建议,共同探讨电动和助力自行车市场监管的办法。座谈会上,工商和交警部门的有关人员分别结合职能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解读、宣讲,阐明了销售超标电动和助力自行车的利害关系,明确了对依法从事电动和助力自行车经营户的规范引导和扶持的立场,有效地消除了经营者对工商部门监管执法的抵触情绪,争取了对整治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三是整改规范在先。在整治过程中,该局根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GB17761-1999)和《汽油机助力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GB17284-1998)的规定,结合日常巡查监管工作,督促经营者对所销售的电动和助力自行车进行认真核查,建立进销货台帐。对销售超标电动车、超标助力车的经营户,该局则坚持“能整改先指导,能教育不处罚,能轻罚不重罚”的原则,强教育引导和整改规范。对销售超标电动车、超标助力车的经营户,以整改规范为主,对经营者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部分经营户主动改正了违法经营行为。一是以审查主体资格为重点,打击无照经营。针对从事非法载人精品文档可编缉使用载客营运电动三轮车无证无照经营的特点,以政指导和无照查处相结合的方式,着力提高整治行动的威慑力。同时,结合前期的调查摸底情况,重点检查电动车销售商的主体经营资格,从源头规范营运市场。二是以严查经营行为为重点,打击超范围经营。以此次整治活动为契机,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部分具备经营主体资格的销售商存在的出售以燃油为动力的二、三轮车、助力车,并提供非法改装服务等超范围经营行为予以规范。三是以实施商标保护为重点,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对电动车销售市场假冒商标、质量不合格的劣质产品等行为进行查处,进一步净化电动车市场,拓宽专项整治监管面。第二篇范文:电动车2021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21〕551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意见》(苏政发〔2021〕128号)精神,省财政对2021年全省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充电设施建设费用给予补贴;对省内企业研发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给予奖励。为及时兑付补贴和奖励资金,特制定本细则。一、补贴和奖励对象省级财政资金补贴的对象为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包括公交、出精品文档可编缉使用租、公务、环卫、物流、旅游、电力、通勤等)、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置乘用车);承建公共服务领域充换电设施的服务运营单位。省级财政资金奖励的对象为省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二、补贴和奖励范围省级财政资金对购置《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中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的省内消费者给予补贴;对承建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服务运营单位给予补贴;对研发新能源汽车产品并列入2021年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省内企业给予奖励。三、省级财政资金补贴和奖励标准(一)车辆购置补贴标准10米以上纯电动客车补贴20万元/辆;6-10米纯电动客车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贴1200元(最高不超过国家补贴标准的40%。对应用于城乡公交领域的6-8米纯电动客车补贴12万元/辆、8-10米纯电动客车补贴16万元/辆);10米以上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含增程式)补贴10万元/辆;纯电动专用车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贴800元(最高不超过6万元);纯电动乘用车轴距大于2.45米每辆补贴2.4万元、轴距小于2.45米每辆补贴1.8万元、轴距小于2.2米每辆补贴1万元;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每辆补贴1.4万元;燃料电池乘用车(5座及以下)7.2万元/辆;燃料电池客车(9座及以上)精品文档可编缉使用18万元/辆;10米以上超级电容、钛酸锂客车6万元/辆。(二)充电设施补贴标准按充电桩充电功率对充电设施建设给予补贴,交流充电桩每千瓦800元、直流充电桩每千瓦1200元。(三)新能源汽车产品研发奖励标准对省内企业新研发的具有较高技术水平、较好节能减排效果,且列入《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基础车型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纯电动专用车每个车型50万元;6-10米纯电动客车及10米以上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含增程式)每个车型60万元;10米以上纯电动客车及乘用车(含纯电动、插电式和增程式)每个车型80万元。在基础车型基础上储能装置和驱动装置至少有一项发生变化的扩展车型按照基础车型奖励标准的40%执行。纳入省财政补贴和奖励的新能源汽车产品需满足一定的技术要求(详见附件1)。四、省级财政补贴和奖励资金实行按季拨付,于每季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至各省辖市财政局。各省辖市财政局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于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交本地区(包括所辖的县(市)、区)申请拨付资金报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附件2)、相关申请材料,以及本地区财政补贴资金安排方案。精品文档可编缉使用五、公共领域消费者购置新能源汽车,省级补贴资金由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给相关公共领域消费者;私人消费者购置新能源乘用车,省级补贴资金由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给当地汽车销售机构(4S店),汽车销售机构(4S店)以扣除补贴后的价格与私人消费者结算;充电设施省级补贴资金、新能源汽车产品研发奖励资金由所在地财政部门分别拨付给承建服务运营单位和研发新能源汽车产品的企业。六、申请省级财政补贴和奖励资金材料1、公共领域消费者申请新能源汽车购置省级财政补贴资金,需提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公共领域)(附件3)和以下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2)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复印件;(3)注册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号牌、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复印件;(4)车辆用途及配套设施建设情况的说明;(5)车辆目录批次、技术参数、售后服务能力、质保承诺等凭证和说明材料(需生产厂家盖章);(6)5年内不转让车辆的承诺;(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2、汽车销售机构(4S店)申请私人领域新能源乘用车车辆购置财政补贴资金,需提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私人领域)(附件4)和以下材料:(1)销售机构(4S店)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2)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复印件;精品文档可编缉使用(3)注册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号牌、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复印件;(4)购车者身份证复印件(非本地户籍的需一并提供社会保险基金缴纳证明);(5)车辆目录批次、技术参数、售后服务能力、质保承诺等凭证和说明材料(需生产厂家盖章);(6)5年内不转让车辆的承诺;(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3、申请充电设施建设财政补贴资金的承建运营单位,需提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基础设施建设)(附件5)和以下材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2)项目备案批复文件复印件;(3)项目建设和运营规划书;(4)建设成本预算,有关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5)省辖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组织的项目验收合格材料;(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4、申请新能源汽车产品研发奖励资金的企业,需提交新能源汽车产品研发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6)和以下材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2)车型列入2021年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批次及有关技术参数说明;(3)车辆技术水平、节能效果、储能装置和驱动装置的有关说明;(4)新产品测试、检测及公告准入等费用的发票;(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精品文档可编缉使用七、享受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注册地限于本省范围内,且5年内不得转让、过户(公共领域消费者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需报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且只能在注册地范围内转让、过户);非注册地户籍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申请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的,需在注册地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基金;享受省级财政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