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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65.150B52备案号:58083-2018江苏省地方标准DB32太湖流域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DischargerequirementsofpondaquaculturewaterinTaihulakebasin2018-2-10发布2018-3-10实施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2/T1705—2018代替DB32/T1705—2011DB32/T1705—2018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修订。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11年,本次是第一次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增加了标准适用范围(见第1章);——删除了规范性引用文件中未引用的条例,修正了部分测定方法的编号(见第2章,见2011版的第2章);——增加了保护区划分的具体内容(见第4章);——修改了池塘养殖水分区排放的具体要求(见第5章,见2011版的4.1条);——更新和修正了部分测定方法和编号(见6.3.1、6.3.2、6.3.4、6.3.5、6.3.6条),增加了铜、锌的测定方法(见6.3.7、6.3.8条);——增加了采样方法、监测频率(见6.1、6.2条)——删除了结果评价、实施与监督(见2011版的第6、7章)。本标准由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提出并归口。本次标准起草单位:江苏省渔业生态环境监测站(江苏省渔业技术推广中心)。本次修订起草人:樊祥科、邹宏海、张永江、邹勇、黄春贵、杨振、郑浩、张莉。自实施之日起,本标准代替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1年3月30日发布的江苏省地方标准《太湖流域池塘养殖水排放标准》(DB32/T1705—2011)。DB32/T1705—20181太湖流域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江苏省太湖流域(简称“太湖流域”)池塘养殖水排放的适用范围、排放要求和检测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太湖流域池塘养殖水的排放。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6920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7475水质铜、铅、锌、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11892水质高锰酸盐指数的测定GB11893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11901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HJ493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494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495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HJ535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636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HJ700水质65种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太湖流域Taihulakebasin太湖流域包括太湖湖体,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和丹阳市的全部行政区域,以及句容市、高淳区、溧水区行政区域内对太湖水质有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水体所在区域。14保护区划分太湖流域实行分级保护,划分为三级保护区:太湖湖体、沿湖岸五公里区域、入湖河道上溯十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一公里范围为一级保护区;主要入湖河道上溯十公里至五十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一公里范围为二级保护区;其他地区为三级保护区。25排放要求5.1分区要求注1:太湖流域的范围以《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为准。注2:太湖流域保护区划分以《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为准,保护区的具体范围以江苏省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的为准。DB32/T1705—201825.1.1按地面水域保护区级别及池塘养殖水排放去向,池塘养殖水排放分别执行5.2条中规定的一、二、三级排放限值,且均不应直接排入太湖湖体、源头水、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索饵场、自然保护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保护区。5.1.2第4章中规定的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的池塘养殖用水排放应达到5.2条中规定的一级排放限值。5.1.3第4章中规定的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池塘养殖用水排放应达到5.2条中规定的二级排放限值。5.1.4第4章中规定的三级保护区范围内的池塘养殖用水排放应达到5.2条中规定的三级排放限值。5.2排放限值太湖流域池塘养殖水的排放限值见表1。表1太湖流域池塘养殖水排放限值序号项目一级二级三级1悬浮物,mg/L≤50≤1002pH6.0~9.03氨氮(以N计),mg/L≤1.5≤2.04总氮(以N计),mg/L≤2.0≤3.0≤5.05总磷(以P计),mg/L≤0.3≤0.4≤1.06高锰酸盐指数,mg/L≤8.0≤12.0≤25.07铜,mg/L≤0.10≤0.208锌,mg/L≤0.50≤1.06检测方法6.1采样方法池塘养殖水水质监测样品采集地应设在排水口(如有多处排水口,应分别采样),贮存、运输和预处理按HJ493、HJ494、HJ495的有关规定执行。6.2监测频率按养殖池塘排水时间确定监测频率,每次排水前应采样监测。6.3测定方法6.3.1悬浮物的测定按GB11901的规定执行。6.3.2pH的测定按GB6920的规定执行。6.3.3氨氮的测定按HJ535的规定执行。6.3.4总氮的测定按HJ636的规定执行。6.3.5总磷的测定按GB11893的规定执行。6.3.6高锰酸盐指数的测定按GB11892的规定执行。6.3.7铜的测定按GB7475或HJ700的规定执行,其中GB7475为仲裁方法。6.3.8锌的测定按GB7475或HJ700的规定执行,其中GB7475为仲裁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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