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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100C65DB12天津市地方标准DB12/T724.2—2017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gradeassessmentofworksafety—Part2:Generalrequirementsofworksafety2017-04-12发布2017-08-01实施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DB12/T724.2—2017I前言为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同组织制定本地方标准,在京津冀区域内适用,现予发布。DB12/T724《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分为若干部分:——第1部分:总则;——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第3部分:加油站;——第4部分:石油库;——第5部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第6部分:食品制造企业;——第7部分:饮料制造企业;——第8部分:纺织企业;……本部分为DB12/T724的第2部分。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部分由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部分由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本部分起草单位: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汪彤、李东洲、谢昱姝、宋冰雪、姚卫华、张蓓、徐亚博、吕良海、仲俊生、王燃然、任社山。DB12/T724.2—20171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1范围本部分规定了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的内容和细则。本部分适用于企业单位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1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T7144气瓶颜色标志GB7231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T11651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918.1工业用插头插座和耦合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13869用电安全导则GB13955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14561消火栓箱GB15258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603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30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T16178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GB/T16483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GB17914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毒害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821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25201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506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6164.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热力和机械GB26860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28644.1危险货物例外数量及包装要求GB28644.2危险货物有限数量及包装要求GB/T29639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5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8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DB12/T724.2—20172GB5008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30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44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93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575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617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97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AQ/T7009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900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AQ/T900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评估规范DL/T596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GA654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1131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JGJ16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4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TSG21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D0001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D7003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长输(油气)管道TSGD7004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TSGG0001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Q5001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TSGR0005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6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T5001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T7001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T7004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液压电梯TSGT7005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TSGT7006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3评定内容3.1基础管理要求3.1.1安全生产责任制3.1.1.1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a)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b)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c)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及奖惩。3.1.1.2单位应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逐级签订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3.1.1.3安全生产职责应每年审核,适时更新,并保存记录。3.1.1.4单位应每年考核安全生产职责的履行情况。DB12/T724.2—201733.1.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3.1.2.1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包括下列内容:a)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规定组织实施的部门及职责分工,培训目的、计划、形式、内容、学时及培训档案等要求;b)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组织实施的部门及职责分工,排查范围、内容、方法和周期,事故隐患的排查、登记、报告、监控、治理、验收各环节过程管理及档案等要求;c)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规定组织实施的部门及职责分工,劳动保护用品选择、采购、发放、使用、维护、更换、报废及台账记录等要求;d)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规定组织实施的部门及职责分工,考核方法、内容及奖惩档案等要求;e)事件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管理:规定组织实施部门及职责分工,事件事故报告程序、时限、内容,调查处理流程及档案等要求;f)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危险源范围、防范措施及人员行为等要求;g)危险作业(爆破、吊装、动火、有限空间、高处、临时用电、动土、断路、检维修、盲板抽堵等作业)管理: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审批程序、防范措施及记录等要求;h)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管理: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培训、取证、复审、证书保管及档案等要求;i)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购销、出入库登记、专用储存场所(专用仓库、专用储存室、气瓶间或专柜等)存储和使用现场管理、应急措施及记录等要求;j)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消防设施和器材配备、日常维护保养及档案等要求;k)职业卫生管理: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职业病危害告知、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维修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维护、检修、检测,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等要求;l)设备设施安全管理: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设备设施验收、检查检测、维护保养、报废及台账档案等要求;m)相关方(供应商和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准入条件、监督指导、评价考核等要求;n)安全投入保障: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经费提取标准、用途、使用状况审查及档案等要求;o)应急管理:规定应急管理的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和演练,应急设施、装备、物资的配置和使用等要求;p)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3.1.2.2单位应及时跟踪并获取适用于其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定期更新,确保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3.1.2.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经批准实施,现行有效版本应发放至相关岗位的从业人员。3.1.2.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每年审核,适时更新,并保存记录。3.1.2.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有执行记录,相关资料应归档且至少保存3年。3.1.3安全操作规程3.1.3.1单位应在危险有害因素辨识的基础上,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3.1.3.2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应包括下列内容:a)适用范围;DB12/T724.2—20174b)岗位存在的主要危险源及控制要求;c)设备使用方法或作业程序;d)个体防护要求;e)严禁事项;f)紧急情况现场处置措施。3.1.3.3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应经批准实施,现行有效版本应发放至相关岗位的从业人员。3.1.3.4工艺、设备发生变化后应及时修订或更新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保存相关记录。3.1.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人员3.1.4.1单位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1.4.2单位应建立涵盖各层级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3.1.5安全生产教育培训3.1.5.1单位应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培训计划。3.1.5.2单位应按照培训计划实施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本行业危险有害因素、职业病危害因素,安全设备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应对措施,典型事故案例等。3.1.5.3安全生产培训学时应符合下列要求:a)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应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应少于16学时。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应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应少于12学时;b)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应进行“单位(厂)、部门(车间)、基层(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应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应少于8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应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应少于20学时;c)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初次职业卫生培训不应少于16学时,每年继续教育不应少于8学时;d)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初次职业卫生培训不应少于8学时,每年继续教育不应少于4学时。3.1.5.4从事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和其他特殊岗位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并按期参加复训和复审。3.1.5.5从业人员在本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重新接受部门(车间)和基层(班组)的安全培训。3.1.5.6单位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或者转岗导致从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时,应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职业卫生培训。3.1.5.7单位应对相关方作业人员(短期临时作业人员、实习学生、学习参观人员及其他外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3.1.5.8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档案应包括培训记录表、培训签到表、培训试卷等有关书面材料和图片资料。3.1.6应急救援3.1.6.1应急救援组织或人员DB12/T724.2—201753.1.6.1.1单位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3.1.6.1.2单位应按规定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邻近专职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3.1.6.2应急预案3.1.6.2.1单位应在编制应急预案前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3.1.6.2.2单位应根据GB/T29639的规定,结合危险源辨识分析情况、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及后果,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中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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