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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65.020.30B40DB41河南省地方标准DB41/T1259—2016生猪标准化养殖技术规范2016-08-11发布2016-11-11实施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41/T1259—2016I前言本标准根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河南省畜牧局提出。本标准由河南省畜牧局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漯河市畜牧局、河南省畜牧局、漯河市畜牧工作站、漯河天种牧业有限公司、漯河市源汇区畜牧局、河南畜牧规划设计研究院、郑州市畜牧技术推广站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洪科、张威、李杨、杨军、马骁、王海华、王学君本标准参加起草人:马盘河、王洪涛、李伟、吕金龙、陈悦、陈晨DB41/T1259—20161生猪标准化养殖技术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猪标准化养殖的组织管理、产地环境、品种引进、饲养管理、疫病防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与使用、兽药管理与使用、废弃物处理、出栏与运输等方面应遵循的技术规范。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生猪标准化养殖,种猪场生猪生产可参照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13078饲料卫生标准GB16548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T17824.1规模猪场建设GB/T17824.3规模猪场环境参数与环境管理GB18596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NY/T388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NY/T1168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NY/T1969畜禽养殖场质量管理体系建设通则NY5027无公害食品畜禽饮用水水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68号《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76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3号《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20号《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公告的补充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78号《兽药休药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224号《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773号《饲料原料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97号《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045号《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文件(农医发〔2010〕20号)《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文件(农医发〔2010〕33号)《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DB41/T1259—201623.1两点式布局种猪区与保育生长育肥区分开,两区相距500m以上,生产管理相对独立。3.2三点式布局种猪区与保育区、生长育肥区分开,各区相距500m以上,生产管理相对独立。3.3猪场废弃物主要包括猪粪、污水、病死或扑杀猪、垫草、过期兽药、失效疫苗、用过疫苗瓶和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械等。3.4后备猪隔离适应舍用于新引进后备猪进入生产群前进行隔离、适应的栏舍,离生产区500m以上,且具有独立的通风、排污设施。3.5休药期生猪从停止给药到许可屠宰的间隔时间。4组织管理4.2质量管理体系4.2.1猪场应以有效的形式建立组织管理机构、明确管理人员,并按NY/T1969规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4.2.2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结合先进饲养技术和本场实际,应制定不同饲养阶段生猪生产操作规程,并在相应位置公示。4.2.3应制定职工培训、岗位管理、投人品的采购与使用、消毒、免疫、疫病监测、废弃物无害化处理、产品质量检测、产品标识、质量追溯、内部审核等质量制度。4.3人员管理4.3.1猪场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4.3.2应定期对生产人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新技术和新制度的培训;对新招进场生产人员应进行卫生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等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上岗。4.3.3每年应进行1次健康检查,新招职工应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患有人畜共患病者不得从事生猪饲养。4.3.4外来人员不准进入生产区,特殊情况下,需经淋浴消毒,更换消毒的防护服后方可入场,并应遵守场内的防疫制度。生产管理人员和饲养员进入生产区时应进行严格消毒(宜用淋浴消毒),更换已经消毒的工作衣、鞋、帽,方可进入。饲养员在生产区内不应相互串岗。4.3.5场内兽医不得对外诊疗动物疾病,配种人员不得对外开展猪的配种工作。4.4档案管理4.4.1猪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养殖档案,主要包括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进出场情况;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情况;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生猪质量安全监测、销售情况。每项记录应准确、完整,具有可追溯性。必要时,应向有关部门或购买者提供出场生猪养殖档案资料。DB41/T1259—201634.4.2自繁自养猪场和仔猪繁育场母猪繁育记录卡应清晰可辨,包括配种、预产及分娩日期,总产子数、活产仔数、寄养情况等。4.4.3应建立员工培训计划和培训档案。4.4.4应建立设备使用、维修档案。4.4.5档案应保存3年以上。5产地环境5.1选址5.1.1场址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土地利用规划,不应在《畜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兴办生猪养殖场。5.1.2猪场选址宜在地势高燥、通风向阳、供水供电可靠、排污或农牧结合方便、远离噪音的区域;周围距离生活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饲养场、动物交易场所、公路铁路交通干线、城镇居民区、公共场所500m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m以上;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m以上。5.1.3占地面积满足生猪养殖需要。自繁自养猪场每头能繁母猪占地面积40m2以上;专业育肥场每头商品猪占地面积2m2以上。5.2布局5.2.1场区周围设置围墙或水沟等防疫隔离带,防疫标志明显。5.2.2自繁自养的猪场应设生活管理区、生产区、隔离饲养区、废弃物处理区,各区之间隔离分开并相距50m以上。5.2.3自繁自养的猪场仔猪繁育区、保育与育肥区分开。宜采用两点式或三点式布局。5.2.4自繁自养的猪场,由上风向到下风向各类猪舍的顺序为:公猪舍、配种妊娠母猪舍、分娩猪舍、保育猪舍、生长育肥猪舍;自繁自养猪场和仔猪繁育场宜配备独立的后备猪隔离适应舍。两点式或三点式布局养殖的,根据实际需要布局相应功能猪舍。5.2.5两排猪舍前后间距应大于8m,左右间距应大于5m。5.2.6生产区内净道与污道分开,不相互交叉。5.2.7出猪台应设在场外,生产区应设与出猪台相连的赶猪专用隔离通道。5.3设施与设备5.3.1场内应设良好的供水和污水排放系统,雨污分流。5.3.2供电稳定,并配备应急情况下生产需要的发电设施设备。5.3.3猪场大门入口处应设消毒间和消毒池(消毒池的设置宽应与大门口相等、长度4m、深30㎝以上),并配置喷雾、高压冲洗等消毒设施设备;生产区门口应设更衣室、消毒间(或淋浴间)和消毒池;猪舍门口应设消毒池或消毒垫。5.3.4自繁自养猪场每头能繁母猪应配套猪舍12m2以上;仔猪繁育场每头能繁母猪应配套猪舍5.5m2以上;专业育肥场每头存栏猪应配套猪舍0.8m2以上。每100头能繁母猪配备24个分娩床。5.3.5猪舍建筑应隔热保温,为半开放式或封闭式猪舍;舍地面和墙壁应便于清洗,并能耐酸、碱。5.3.6根据不同功能的猪舍,舍内应配备相应的饮水、供料、清粪、光照、通风、降温、保温等设施设备,宜采用自动化、智能化设施设备。DB41/T1259—201645.3.7猪场应设置兽医室、兽药房、精液品质检测室(二点式或三点式布局的,可统一集中设立)。兽医室应配有消毒、防疫和诊疗等常用设施设备;兽药房应配有货架、疫苗冷冻、冷藏等设施设备;精液品质检测室应配备相应仪器设备。5.3.8使用自配料的猪场应有饲料加工车间及相关设施设备。5.3.9废弃物处理区应有污水沉淀发酵池、焚尸炉或化尸池等设施设备,地面应硬化、周围设置围墙,防止渗漏、溢流。5.3.10场内应配备对害虫和啮齿动物等防护设施。5.4环境卫生5.4.1场区应进行绿化,改善小气候环境。场区应卫生整洁,垃圾单独堆放并及时清理。5.4.2场内大气质量和舍内空气质量应符合NY/T388要求。5.4.3应取得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通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6种猪引进6.1引进种猪时,应从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非疫区种猪场引进。在省内引进种猪,应经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检疫合格;从省外引进种猪时,应填写《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向当地省辖市、省直管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出检疫申请并获批准,经种猪输出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检疫合格。从国外引进种猪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办理。6.2专业育肥猪场,仔猪应来源于相对固定的仔猪繁育场。6.3引种时应向种猪输出场索取《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种猪系谱、种猪合格证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专业育肥猪场购进仔猪时,应索取《动物检疫合格证》。6.4购进的种猪或仔猪启运前,应对运输车辆进行清洗消毒,装运过程中不应接触其他偶蹄动物。6.5新引进的种猪或育肥仔猪应舍隔离饲养30d以上,经检疫确认健康者方可进入生产区饲养。7饲养管理7.1饲养工艺根据能繁母猪群数量或购进仔猪情况,制定生产节律,实行单元式或全场式“全进全出制”。7.2饲养密度根据饲养工艺进行转群时,应按体重大小强弱分群、分别饲养,饲养密度要适宜,保证猪只有充足的躺卧空间。饲养密度可参照GB/T17824.1。7.3饮水7.3.1自由饮水。定期对生猪饮用水水质进行监测,水质应符合NY5027的要求。7.3.2经常清洗消毒饮水设备,避免细菌滋生。7.4饲喂7.4.1种猪应采取定时、定量饲喂,生长育肥猪采用自由采食,应保持料槽饲料新鲜。不应饲喂发霉、变质、生虫或被污染的饲料,不得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泔水饲喂生猪。7.4.2每日清洗饲喂工具,打扫猪舍卫生,保持料槽及其他用具和猪舍清洁。DB41/T1259—201657.4.3经常检查供料设备,观察猪群健康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7.5温度湿度按照猪的不同生理阶段,控制猪舍内适宜的温度和湿度,满足猪不同饲养阶段生长的需要。猪群不同日龄适宜的温湿度参照GB/T17824.3。7.6通风在保持生猪对环境温度、湿度要求的同时,调节换气量,通风不留死角,保持舍内空气良好。8疫病防控8.1卫生消毒8.1.1根据不同的消毒对象,应选择对人、猪和环境安全、无残留,对实施设备没有腐蚀的低毒高效消毒剂。实际消毒时,不同类型的消毒药宜交替使用。8.1.2每日对料槽、饲料车、料箱等饲喂工具进行清洗消毒;定期对饲喂工具在密闭的室内进行熏蒸消毒;诊疗和防疫器械在使用前可采用高压、高温或其他适宜消毒方法消毒。8.1.3出入场的车辆,车轮经过消毒池消毒,车身和车底盘选择适宜的消毒剂进行喷雾消毒。8.1.4猪舍周围环境、道路每周消毒1次;场周围及场内污水池、排粪坑和下水道出口每月消毒1次。8.1.5根据不同季节,确定不同消毒频次,对猪舍进行带猪喷雾或臭氧消毒,减少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8.1.6每批猪只转舍或出栏后,应对空舍进行彻底消毒(程序为:彻底清扫→高压水枪冲洗→用消毒药进行全面喷洒消毒→密闭猪舍,用甲醛加高锰酸钾按2:1的比例熏蒸消毒或其他有效方法熏蒸消毒)。猪舍彻底消毒后到进猪前应空舍至少2周,用前通风2~3d。8.2灭鼠与杀虫8.2.1定期使用器具或药物灭鼠。使用药物灭鼠时应定时、定点投放,并应及时收集死鼠和残余鼠药进行无害化处理。8.2.2在蚊蝇孳生地定期喷洒消毒药物或在猪场外围设诱杀点,消灭蚊蝇,防止昆虫传播疾病。8.2.3灭鼠、杀虫时应避免鼠药、杀虫剂污染饲料和饮水。8.3免疫8.3.1应结合疫病流行情况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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