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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1.140.30Y01DB13河北省地方标准DB13/T2165—2014儿童扭动车安全技术要求2015-02-11发布2015-03-15实施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13/T2165—20141儿童扭动车安全技术要求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儿童扭动车的术语和定义、安全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标志和使用说明。本标准适用于主要由塑料材料制造的的儿童扭动车(以下简称“扭动车”)。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6675-2003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GB19865-2005电玩具的安全3术语和定义GB6675-2003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儿童扭动车采用离心法则和曲线力法则,预定供18个月以上乘骑者靠左右扭动方向盘使车辆移动的装置。3.2毛刺由于材料切割或加工得不平整而出现的粗糙部分。3.3表面闪烁火焰在材料表面迅速蔓延,但材料的基体结构并未燃烧。4安全技术要求4.1各部件要求4.1.1材料应满足下列要求:a)所有材料应清洁干净,无污染;b)由木质、竹质材料制成的部件不应有毛刺、虫蛀;DB13/T2165—20142c)由膨胀材料制成的能完全容入小零件试验器的部件,进行浸泡测试时任何部分膨胀不应超过原尺寸的50%。4.1.2小零件应满足下列要求:a)预定供36个月及以下儿童使用的扭动车其可拆卸部件或经可预见的合理使用、测试后脱落的部件,不应完全容入小零件试验器;b)预定供37个月及以上儿童使用的扭动车其可拆卸部件如能容入小零件试验器,应设警示说明。4.1.3小球应满足下列要求:a)预定供36个月及以下儿童使用的扭动车其车上不能有小球或含有可拆卸的小球或经可预见的合理滥用测试后脱出的小球;b)预定供37个月及以上儿童使用的扭动车其车上如果有小球或含有可拆卸的小球或经可预见的合理滥用测试后脱出的小球,应设警示说明。4.1.4边缘应满足下列要求:a)不应有可触及的危险性边缘存在;b)预定供36个月及以下儿童使用的扭动车不应有功能性锐利边缘存在。预定供37个月及以上儿童使用的扭动车如果存在功能性锐利边缘,则应设警示说明;c)扭动车上如果有可触及金属边缘,则不应是危险的毛刺和斜薄边;d)扭动车上可触及模塑边缘、边角或分模线不应有危险的锐利的毛边或溢边,若存在应加以保护使之不可触及;e)扭动车上使用的螺栓或螺纹杆可触及的末端不应有外露的锐利边缘或毛剌,或其端部应有光滑的螺帽覆盖,使锐利的边缘和毛剌不可触及。4.1.5尖端应满足下列要求:a)表面不应有可触及危险锐利尖端;b)预定供36个月及以下儿童使用的扭动车不应有功能性锐利尖端存在;c)预定供37个月及以上儿童使用的扭动车如果存在可触及功能性锐利尖端时,应设警示说明。4.1.6突出物应满足下列要求:a)在可触及的表面上,如果突出物存在刺伤皮肤的潜在危险,则应对其加以保护。如:将金属丝末端弯曲或加上表面光滑的保护帽或罩以有效增加可能与皮肤接触的面积;b)产品上任何可能被儿童拇指和食指抓起或牙齿咬住的玩具突出物部分或组件应进行扭力测试,测试时,保护件或帽不应脱落。4.1.7金属丝与杆件用于扭动车中起增加刚性或固定外形的金属丝或其他金属材料,如用一定的外力可弯曲60°角,按挠曲测试时不应断裂而产生危险的锐利尖端、锐利边缘或突出物。DB13/T2165—201434.1.8用于包装或扭动车中的塑料袋或塑料薄膜平均厚度大于0.038mm,且所测的最薄厚度不应小于0.036mm或应打孔,且在任意最大为30mm×30mm的面积上,孔的总面积至少占1%(孔上无物质残留)。(本要求不适用于开口周长小于360mm、开口周长大于或等于360mm而深度和开口周长的总和小于584mm的袋子)。4.1.9折叠机构应满足下列要求:a)含有手柄或其他结构部件可能会折叠而压在孩子身上时,最少应有一个主要锁定装置及一个副锁定装置,二者应直接作用于折叠机构上;当扭动车竖起时,至少其中一个锁定装置应能自动锁定。按相应的折叠要求测试时,试物不应折叠,两个锁定装置都不应失效;b)不存在手柄或其他结构部件会折叠而压在儿童身上的扭动车,至少应有一个锁定机构或安全制动装置,按相应的折叠要求测试时,试物不应折叠,锁定装置或安全制动装置不应失效;c)可承载儿童质量的折叠机构、支架或支撑杆,应设有安全制动或锁定装置以防扭动车的意外突然移动或折叠,且进行相应测试时不应折叠;或者运动部件之间可插入Φ5mm的圆杆,则应也可插入Φ12mm的圆杆。4.1.10铰链间隙扭动车上的固定部分和质量超过0.25kg的活动部分在铰链上有间隙时,如果在铰链线上可触及间隙,如果在铰链线上可触及间隙可插入φ5mm的圆杆,则在铰链线上的所有部位都应可插入φ12mm的圆杆。4.1.11刚性材料上的圆孔预定供96个月及以下儿童使用的扭动车中任何厚度小于1.58㎜的、刚性材料上的、可触及的圆孔如果可插入φ5mm的圆杆,且插入深度大于或等于10mm,则应可插入φ12mm的圆杆。4.1.12弹簧应满足下列要求:a)如果盘簧在使用中的任何螺距大于3mm,则盘簧应不可触及;b)如果拉伸螺旋弹簧受到40N的拉力时,螺距大于3mm,则弹簧应不可触及;c)如果压缩弹簧处于静止状态,螺距大于3mm,并且玩具在使用时,该弹簧可能承受大于40N的力,则弹簧应不可触及。(本要求不适用于下列情况的弹簧:弹簧在受到40N的压力后不能恢复到原来的形状,或弹簧缠绕于玩具的另一部分,以致可触及探头A在相邻弹簧之间插入深度不超过5mm。)4.1.13绳索和弹性绳供36个月及以下儿童使用的扭动车上的绳索或弹性绳,若施以25N±2N的拉力后测量其长度大于220mm,则不可连有可能使其缠绕成活套或固定环的珠状物或其他附件。4.2物理机械性能4.2.1机械性能应满足下列要求:a)扭动车在行驶过程不应有杂音和阻滞现象;DB13/T2165—20144b)方向操作机构应转动灵活,不得出现僵呆与松动现象;c)方向操作把与方向轮机构联接可靠,在90N作用力下进行测试后,方向操作功能不得损失;d)车轮与轴径配合应牢固,在70N作用力下进行测试后,车轮与轴不得分离。4.2.2稳定性能应满足下列要求:a)乘位后侧离地面的高度不得高于270mm;b)乘位上装载负荷50㎏±0.5㎏,在坡度不大于3°平整路面,以1m/s±0.2m/s速度直线行驶10m不得倾倒;c)乘位上装载负荷50㎏±0.5㎏放置在与水平成10°±1°角的平滑斜面上不得倾倒。4.2.3载荷冲击性能装载负荷重心高度不得高于150㎜、负荷直径不得大于350mm,重心位置落在两后轮轴线中心线上±10mm。4.2.3.1载荷性能负荷80㎏±1.0㎏,静压2min后,不得损失其玩耍功能。4.2.3.2冲击性能负荷50㎏±0.5㎏,在坡度不大于3°平整路面,以2m/s±0.2m/s速度直线行驶撞击高度为50㎜±2㎜(车轮直径一半)刚性台阶后,不得损失其玩耍功能。4.2.4跌落性能经由高度50mm±1mm跌落后,不应有小零件、小球、边缘、尖端、突出物出现。4.2.5机械强度、电气绝缘强度、耐潮湿、发热和非正常工作、供电系统、软线和电线保护应符合GB19865-2005的规定。4.3燃烧性能4.3.1材料易燃固体及装饰面料均不得用于扭动车制造。4.3.2装饰品a)从扭动车表面面料装饰品伸出长度大于或等于50mm,测试时火焰移开后的燃烧时间不应超过2s。且如果着火,其剩余面料或其他附件的最大长度应:1)如原长度为150mm或以上,则不小于其最大长度的50%;2)如原长度为150mm以下则不小于其最大长度的25%。b)从扭动车表面面料装饰品伸出长度小于50mm,测试时火焰移开后的燃烧时间不应超过2s,最大燃烧尺寸从点火处测量不应大于70mm。c)扭动车表面面料装饰品测试时火焰蔓延速度应小于或等于30mm/s。如果火焰蔓延速度在10mm/s与30mm/s之间,则在其扭动车上应标注:“警告:切勿近火!”。4.4特定可迁移元素的最大限量DB13/T2165—20145扭动车上可触及区域内的部件和材料,特定可迁移元素的最大限量规定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可迁移元素的最大限量表2各元素分析校正系数测试结果校正:在考虑实验室之间测试结果时,测试结果需要减去表2中分析校正值得到最终结果即最大限量。示例:铅的分析结果为120mg/kg,表2中的分析结果校正系数为30%,则:分析结果校正值=120-120×30%=120-36=84mg/kg。这个数字被认为符合本标准的要求(表1中可迁移铅元素的最大限量为90mg/kg)。5试验方法5.1一般要求5.1.1试验环境除非特殊规定,试验前样品应在温度在23℃±5℃,相对湿度为65%±5%的环境中至少放置2h,并且在23℃±10℃的环境中进行试验。5.1.2试验顺序原则上所有试验应在同一样品上进行。试验顺序应按照先进行对样品无损坏的项目,后进行对样品有损坏的项目。如样品的损坏导致以后的试验项目无法进行,则可在新的样品上进行剩余项目的试验。5.1.3试验仪器精度除非特殊规定,本标准中力的测量精度为±5%N;质量的测量精度为±1%kg;角度的测量精度为±1°;所有尺寸的测量精度为±0.5mm。5.2各部件要求按GB6675-2003附录A中的规定进行。元素锑Sb砷As钡Ba镉Cd铬Cr铅Pb汞Hg硒Se最大限量/(mg/kg)6025100075609060500元素锑Sb砷As钡Ba镉Cd铬Cr铅Pb汞Hg硒Se分析校正系数%6060303030305060DB13/T2165—201465.3物理机械性能5.3.1机械性能目测、听觉;有作用力的应用测力计进行。5.3.2稳定性能应满足下列要求:a)用长度测量仪进行试验;b)负荷50㎏±0.5㎏,在坡度不大于3°平整路面,以1m/s±0.2m/s速度用绳索拉方向盘下的活动中心部位直线行驶10m;c)方向盘处于正常下,乘位上装载负荷50±0.5㎏后,车短向放置在与水平成10°±1°角的平滑斜面上进行试验;方向盘处于非正常下,车的短向放置在与水平成10°±1°角的平滑斜面上,转动方向盘,使扭动车处于最容易倾倒的位置,锁定车轮防止滚动,将负载50±0.5㎏轻放置在合理的儿童可能选择乘位的最不利位置,加载1min。5.3.3载荷冲击性能5.3.3.1载荷性能负荷80±1.0㎏预置在乘位面上静压2min试验。5.3.3.2冲击性能乘位面上预置50±0.5㎏负荷,以2m/s±0.2m/s速度进行直线行驶撞击物高度为50mm(车轮直径一半)刚性台阶试验,直线行驶的平面与水平面夹角不大于5°,直线距离为2m±0.1m。5.3.3.3跌落性能按GB6675-2003中的A.5.24.2方法以随机方向跌落次数4次进行试验。5.3.4机械强度、电气绝缘强度、耐潮湿、发热和非正常工作、供电系统、软线和电线保护按GB19865-2005的规定进行。5.3.5燃烧性能按GB6675-2003附录B中的规定进行。5.3.6特定可迁移元素的最大限量按GB6675-2003附录C中的规定进行。6标志6.1一般要求应满足下列要求:a)产品应有标识、安全使用说明信息和安全警示等标志;DB13/T2165—20147b)标志应规范、清晰、牢固、位置明显。6.2标识6.2.1产品标识应标明以下内容:a)产品名称;b)生产厂名厂址;c)型号规格;d)执行标准编号;e)适用的年龄范围;f)预定承载体重。6.2.2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标明产品生产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应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以及代理商或进口商或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6.3安全使用说明书应符合GB19865-2005的规定并提供所有功能的安全使用说明(如:锁定、折叠和框架调节装置的使用;如座位的高低调节等)。6.3.1安全使用方法及组装装配说明需要时,应提供零部件和成车正确组装的装配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