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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资源★★★内容摘要:在国有企业授权运营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国有企业运营的目标模式问题,绩效考核问题,公司治理结构,国家应当在对企业所处行业和企业具体情况详细分析的基础上与每一家国有企业签订绩效合同,确定运营目标和考核内容。在构建公司治理结构的时候应当明确国有企业不同于一般的公司制企业,不能单纯的将公司治理模式移植到国有企业治理中来。关键词:授权运营目标模式绩效考核国有企业治理根据《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由国资委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这是我国贯彻政企分开的重要举措。由于学术界对此类国有资产授权运营问题论述较多,因此笔者只对授权运营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予以分析和论述。国有企业运营的目标模式问题国有企业最初在我国建立时的地位是作为国家在后赶超战略时代的技术公共产品的提供者、作为过渡时期国家控制制度变迁进程的工具和社会福利的提供者、作为转型时期宏观经济的稳定者和公共产品的提供者,以及克服系统性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协调器。这就决定了国有企业追求宏观经济效率,必定承担一定的社会职能而非是简单的以微观效率为目标。但是,国有企业的社会目标与其利润目标常常发生矛盾。民主机制的核心就在于如何分配决策权力,采用的标准越单一,分配就越简单,就越能降低决策成本;而采用的标准越复杂,就越难分配决策权力,决策成本就越高。从这一点来说,目标多元化必定导致公司股东决策时的利益分歧加剧,而这种利益的分歧又会强化决策主体的非同质性,这会使决策成本攀升。当决策成本过高时,这种安排就不是一个有效率的安排。另外,这种双重目标(实质上是多重目标,因为社会目标是多元化的)造成对国有企业的评估困难。国有企业目标混乱还导致预算约束软化,影响国有企业的改革进程。同时,国有企业的目标混乱加剧了所有者缺位问题所导致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因此,我国应当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对国有企业采取的分类管理的方式,将以社会目标为主的企业和以利润目标为主的企业分开,用不同的方式进行管理。对于非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因为其主要承担一定的社会和政治任务,应当采取国有国营的形式,并且主要按照公共和社会目标的实现程度来考核经营管理人员的业绩。一般来说,这类企业多存在于外部性较大,微观效率较低的领域,所以它的定位就是国家的宏观经济效率。对于存在于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微观效率最大化的目标来对其管理人员进行考核。这类国有企业的目标应当是资本使用效率,尤其是资本的回报。只有在极个别的情况下,例如国家经济形式出现巨大波动之时,这类企业才能够舍弃微观经济效率的目标,而以宏观经济目标代之。绩效考核问题为了防止国资委过度干预国企经营,绩效考核应当严格以绩效合同为前提。国资委于2004年1月实施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规定了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董事、经理经营业绩的考核指标和方法。根据此规定,国资委同大多数中央企业签订了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这是国资委探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模式的一个良好开端。但《办法》中规定的业绩考核指标主要是经济指标,包括利润指标、净资产收益率、主营业务增长率指标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虽然《办法》中规定,确定军工企业和主要承担国家政策性业务等特殊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可优先考虑政策性业务完成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确定,但其内容还有待于在具体合同中进行细化。因此只能说《办法》为国企绩效考核设计了一个粗线条的普遍适用的框架,在具体实践中,应当按照国企存在领域的不同,认真分析每一行业、每一国企的具体情况,将各类社会效益考核指标,包括就业、环境、出口、节能等,按照不同权重写入每一份绩效合同之中,将企业的微观效率与宏观效率相结合。这些都对国资委提出了较高的要求,需要国资委对我国的宏观经济态势和微观经济情况有准确、深刻的把握和理解,而这必须建立在细致的实践分析和理论预测基础之上。为了提高国资委决策的准确度,应当尽量吸收专家参与决策过程,并认真听取实践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公司治理结构问题国有独资公司由于不设股东会,使得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不同于私人公司,对经营者的制衡机制较弱,再加上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问题,这些共同决定了国有独资公司在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问题上的严峻性。(一)国有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目前我国国有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两方面的弊端。一方面是监督不到位的现象存在。当前对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的很多监督体制不完善,不能真正实现监督管理的目标。另一方面是监管过度的现象存在。有学者认为,按照我国国有企业改制的政企分开的目标,应当尽量减少外部监督,强化内部监督。但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有一定的局限性。传统的公司治理理论是源自私有公司的实践,因此是以股东会作为最终权力机构,并以此为中心来建构的,其强调股东会对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以及董事会在经营管理中的核心地位,并注重监事会对董事会的制衡但国有股东由于真正的所有者缺位,本身就是一种外部股东,只是国有资产的代表人,而不是国有资产的最终所有者,因此国有公司还存在一个对国有股东代表的监督机制,这一机制是不为公司内部治理机制所包括的,只能是一种外部监督机制。所以说国有公司的监督体制本身就不同于普通的私有公司模式。此外,国有公司运营的目标与私人公司不完全相同,这也决定了国资委对国有公司的外部监督机制是国有资产监督体系当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因此,片面的强调内部监督机制或者认为外部监督机制不符合公司法要求而应当废止的观点是错误的。一个完善的对国有资产运营主体的监督体系应当是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协调、互动和衔接的。但在建立外部监督机制的时候应当注意,作为外部监督体制,要以尽量减轻对国有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的干扰为前提,并且外派监督机构的所有费用要由国家来承担。(二)国有公司治理机制的完善国有公司治理机制的完善应明确股东权利和强化董事的义务。1.股东的权利。第一,信息获取权。股东的财务信息获取权主要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账簿查阅权。而股东的管理信息获取权主要包括公司面临收购、需要股东会批准的重大交易和公司的重大亏损,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公司管理方面的信息。为了保证信息获取权的顺利实现,各国一般又规定了股东的检查人选任请求权。中国公司法在未来的修订中也应完善这一内容。第二,特殊事项的国有股东批准权。对于股东会决议的特殊事项,应当建立国有股东批准制度,即国有股东对于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利益的重大事项享有否决权,这在欧洲很多国家称为黄金股(goldenshare)制度。至于批准权的范围可以由法律和公司章程或者国家与其他私人股东签订的合同来具体规定。2.董事的义务。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中将董事的义务称为善管义务,即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它涵盖的范围包括英美公司法中的忠实义务(dutyofloyaltyorfiduciaryduty)和注意义务(dutyofcareandskill),基本等同于英美法上的信托义务。有学者认为董事的信托义务主要源于早期公司的实践之中。早期公司多为公益性公司,而非今天的商事公司。在这类公司中,经营者主要基于信托合同履行职责,而公司运行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公司财产的安全,但当今商事公司中经营者的主要职责是追求盈利,效益性目标要强于安全性目标,因此过多的强调董事的信托义务是不合适的。不论这种观点对于私人公司是否正确,对于国有公司来说,由于所有者缺位造成代理成本过高,国有公司中安全性目标应当更优先于效率性目标,而这一问题的解决必须以对董事等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规定为依托。因此,在国有公司中强调董事的信托义务尤为重要,并且应当通过法律强化这一义务,赋予国有公司的董事等经营管理者更高的义务和责任标准。首先,董事的忠实义务。董事的忠实义务要求董事本着诚信的原则为公司利益最大化而行使职权。为保障忠实义务,公司法中应当规定:对关联交易的严格审查。严禁利用公司机会。竞业禁止义务。董事的信息披露义务。英国1985年公司法中规定公司必须在以下方面披露信息:公司通过发布书面及其他特定的打印资料来披露有关信息,特别是公司的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向公司登记注册署提供可供公开检查的申报表;制作可供检查的文件,并存放在公司总部或其他地方;通过此财务报告向预期投资者传递有关信息。其次,董事的注意义务。董事的注意义务要求董事具有进行经营管理所必备的经营技能,并且勤勉的参与公司的管理。董事的注意义务具有以下内容:董事或者经营者有义务诚恳的履行自己对公司的职责,履行职责时应怀着一种合理的以公司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的心态,和一个正常的谨慎的人在相似的情况和环境中可以被期待的行为方式行事;除了法律和公司章程要求董事会最终承担监督义务的情形,董事会为了履行其职责(包括监督职责)可以通过正式或者非正式途径选任任何董事会委员会或董事、经营者、职工、专家或其他人来承担某项职责。董事可以信任依据本条选任的委员会或人履行职责的行为;经营判断原则的规定:如果一个董事在作出经营判断时怀着诚实心态,并符合以下条件,则该董事正当的履行了其职责:董事在进行经营判断时不具有自身利益,就他的经营判断而言,他已被告知并合理确信在此情形下其行为合理,董事合理确信他的经营判断是为了公司的利益最大化;主张董事违反注意义务者要负担举证责任。经营判断原则体现了对董事等管理人员的宽容,但我们要注意,它只是针对董事的注意义务而言,对于忠实义务是不能通过经营判断原则豁免的。而且,各国公司法一般规定股东会可以通过决议免除董事对注意义务的违反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同样也不能豁免董事对忠实义务的违反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忠实义务更多的体现了强制性义务的特色,而注意义务则更多的体现了具有任意性色彩的特点。对于国有公司而言,强调忠诚更为重要。最后,追究董事责任的相关制度。在追究董事违反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的相关规定中,英国法中存在两个十分有效的制度,这就是取消董事资格制度和24小时取消董事资格热线制度。我国也可以采用这种制度,可以设立专门接收国有公司董事违反义务投诉的热线制度,以保障董事能够正当履行职责。结论在对国有公司治理问题的研究中,笔者认为国有公司与私人公司的治理问题既有相似之处,又有自身鲜明的特点。当前一些学者在研究中多注重两者的共性问题,简单的将发达国家关于公司治理的理论和实践经验移植于对国有公司的研究当中。笔者在文中就国有资产授权运营中涉及到的主要问题进行简要论述,研究视角是从国企的独特性方面出发,力图实现公司治理理论本土化的目标。
本文标题:企业战略-国有资产授权运营中的若干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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