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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资源★★★内容摘要:在财务会计中,商誉一直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在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笔者就商誉的性质、确认、计量和摊销等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思考。关键词:商誉超额收益确认计量摊销商誉的性质关于商誉的性质,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超额收益观、剩余价值观和良好印象观。超额收益观认为,商誉是预期未来利润超过不包括商誉的总资产的正常报酬部分的价值;剩余价值观认为,商誉是企业总价值超过各项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净额;而良好印象观认为,商誉是对企业好感的价值。上述三种观点是会计学界有关商誉性质的主要观点,这三种观点的“论战”已经持续了相当长一段时间,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是,仔细分析这三种观点就会发现:它们之间并不是互相矛盾的,而是互为补充并具有内在的统一性。超额收益观说明了商誉的本质特征,即商誉是企业获取超额收益的一种能力。剩余价值观则从企业总价值的角度来说明商誉的存在,是商誉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对超额收益观的补充和诠释。经济学中有一条著名的规律: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即认为超额利润决不会凭空而生,必然有一种起积极作用的资本与之对应,只是在账面上无法辨认出来罢了,这种“积极资本”即为商誉。而良好印象观,则是从商誉产生的原因这一角度来说明商誉的存在,如企业因拥有良好的管理水平、优越的地理位置、良好的声誉和人员素质等优势(不包括垄断因素),而使企业拥有获取超额收益的能力。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上述三种观点是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来认识商誉的,它们之间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即企业拥有获取超额收益的能力。商誉的确认目前,会计界对商誉的确认是根据商誉形成的来源不同而区别对待的。从商誉形成的来源看,商誉可分为外购商誉和自创商誉。当前会计学界的普遍做法是,不将商誉作为一个单独会计项目列示于财务报表上,只有通过企业合并而取得的商誉才会作为会计项目列入财务报表。对于自创商誉,由于其不符合可靠性原则和稳健性原则,在会计处理上一般不予以确认。实际上,商誉的产生和存在并不取决于企业是否合并这一经济行为,外购商誉在企业合并之前已经存在,企业合并只不过是为自创商誉的计量提供了一些更易于计量的条件。正如英国标准会计实务公告22《商誉会计》中的论述:“外购商誉与自创商誉的特性没有差别。然而,由于在特定时点发生企业的市场交易这个事实,尽管对企业的计价是主观的,外购商誉的价值可以被确定;而自创商誉是不可能的。”外购商誉和自创商誉二者在实质上是一致的,自创商誉是外购商誉的基础和最终来源,外购商誉是自创商誉转化形式,因此在会计处理上二者应当保持一致。并且,在企业合并中出现的巨额商誉不可能产生于企业合并之时,商誉是随着企业的发展而逐步形成的,不及时确认自创商誉的做法也违背了权责发生制原则。按照现行的财务会计理论,会计确认的基本标准是:可定义性、可计量性、相关性、可靠性、权责发生制和实现原则。商誉是由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它是一种具有超额盈利能力的资源(即预期会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并且企业可以拥有或者控制这种资源。葛家澍教授曾对商誉作过这样的论述:“商誉之所以能作为资产,是由于预期的、未来超额(超过平均水平)的经济利益代表它的本质。更确切地说,商誉是能为企业未来带来超额盈利能力的资源。经济资源有有形的,也有无形的;可以外购,也可自创。”因此,商誉符合资产的定义,应在资产负债表上作为一项资产列示。按照FASB(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解释,对报表使用者决策最相关的信息主要是关于主体未来现金流量的时间、金额和不确定性的信息。商誉对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时间、金额和不确定性程度有较大影响;并且,商誉能够提供企业是否具有超额盈利能力的信息,若不及时地提供给报表使用者,不仅损害了财务报表信息的完整性,也会影响到报表使用者的决策。因此,商誉符合相关性原则。商誉的计量有些会计学家认为,“会计计量是会计系统的核心职能”。会计计量应该真实地反映被计量对象的价值,为决策者提供相关、可靠的信息。会计计量是由计量尺度和计量属性两个部分构成的,在会计的理论和实务上,除非一个国家或地区发生恶性通货膨胀,计量尺度都是这个国家或地区的名义货币。FASB在SFACNo.5中列举了五种计量属性,即历史成本、现行成本、现行市价、可实现净值和预期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现行财务会计以历史成本为基本计量属性,但对商誉采用历史成本进行计量是不切合实际的。商誉是由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自己建立和积累起来的各种无形资源形成的,它随着企业的发展逐步形成并同企业整体密不可分。在会计处理上,由于商誉形成的不确定性,与商誉形成有关的各种支出,在费用发生时,都在发生当期作为费用确认了,如研究与开发费用、职工培训费、产品品牌的广告费及与形成企业文化有关的费用等。有人甚至认为,“可以确认的商誉的未来利益,可能和建立商誉过程中发生的成本无关。商誉的存在,未必一定为建立它而发生各种成本。”例如:企业开会强调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的意义,并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会后确实见了成效,这种提高商誉的活动其成本是多少?很难确定。因此,商誉的价值不能按照历史成本进行计量。按照概念框架关于资产要素的定义,资产的本质特征是未来经济利益,而最能反映这一本质特征的计量属性,应当是未来收益现值或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商誉属于资产,最能反映其本质特征的计量属性应当是未来超额收益的现值。如上文所述,商誉是企业获取超额收益的能力,超额收益=企业实际收益-企业根据平均利润率计算的收益,但是超额收益本身并不是商誉的价值,超额收益是商誉产生的结果,只有超额收益的资本化价值(即超额收益的折现值)才是商誉的价值,即商誉的价值=超额收益÷社会平均利润率。此外,商誉的计量还必须坚持实现原则,企业应在会计期末按照已实现的息税前利润总额计算超额收益,然后再将超额收益资本化来确定商誉的价值。20世纪80年代初期,安东尼教授在其专著《还其本来面目——一个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第四章“主体权益与权益资本利息”中,把原来的股东权益分成两个部分:股东权益和主体权益。股东权益代表股东提供资本的数额,它包括直接投入的数额加上这些资本应计的资本成本。主体权益是资产总额与负债及股东权益总额之间的差额,其主要来源是主体的经营活动。受上述思想的启发,笔者认为商誉来源于主体(企业)的经营活动,应属于主体权益的一部分,其增加变动数额应反映在主体权益中。当商誉的价值增加时,借记商誉贷记主体权益;当商誉的价值减少时,则借记主体权益贷记商誉。商誉的摊销商誉作为资产确认以后,对于商誉是否应当摊销这一问题,会计界目前有三种基本的观点,即不予摊销、系统摊销和期末进行减值测试。笔者认为,商誉是企业获取超额收益的能力,这种能力随企业所面临的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而变化,企业应在会计期末按照超额收益的资本化价值调整商誉的价值,即按照获取超额收益的能力的变化对商誉进行确认和计量,不需要对商誉进行摊销。因为:第一,商誉由企业过去的经营活动形成,与商誉形成和维护有关的支出已经在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如果再将商誉进行摊销或提取减值损失就会造成重复配比,从而扭曲收益;第二,商誉代表企业获取超额收益的能力,这种能力会随企业战略和企业所面临的环境的变化而增强或减弱,即商誉的价值可能增加也可能减少,按照超额收益的资本化价值来调整商誉的价值比逐期摊销更为合理。
本文标题:企业战略-浅议商誉的属性与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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