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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资源★★★本文针对《科斯陷阱初探》一文中的若干推理过程及其结论提出了异议,认为科斯的理论对现实世界确有巨大的指导价值,尤其对于正处于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中国国有企业。关键字:科斯定理产权国有企业改制一.导言在《经济学家》杂志2002年第3期上,刊登了一篇题为《科斯陷阱初探》(以下简称《科》)的文章,作者试图论证科斯定理中存在着“科斯陷阱”这样一种谬误,并据此分析了现实社会中的一些现象,然后提出自己对一些经济学重大问题的观点。但我作为一名刚刚涉足博大精深的经济学世界的学生,与此文却有不同的观点,并运用一些简单的经济学分析工具进行了探讨,然后由科斯的理论联想到了当前中国国有企业体制改革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二.关于所谓的科斯陷阱科斯定理有许多种表述方式,如可以表述为“不变性定理”。即:“如果产权被清楚地界定,且所有的交易成本为零,那么不管谁拥有产权,资源的运用都将相同。”①也即达到了帕累托最优。《科》文批判的即为这一表述,它说,“实际上,权利的界定不同,会导致权利各方所采用的避免损害的方法不同,从而其成本也不同,这样,避免损害的成本与假设不存在损害时的总产值的差值不同,也就是不同的权利界定会导致最后的生产总值不同,资源配置结果不同。”《科》文中举了这样一个例子(也是科斯书中使用的例子):有一块地,分成不同的部分分别供牧人来养牛和农民来种地,并且有以下关系成立:牛群的规模(头)谷物年损失量(吨)每增加一头牛造成的损失量(吨)1112223634104假设条件如下1.交易费用为零;2.初始产权界定清晰;3.完全竞争;4.技术条件不变;(一),科斯的论证:设谷物价格为1美元/吨,假设牧人对牛造成的损失负责,如果他将牛群从2头(一任意假定的出发点)扩大到3头,那他必须赔偿农民3美元,以补偿增加的牛对农民造成的3吨谷物的损失。另外他再考虑增加的其他成本,只有多养的牛给他带来的收益大于全部新增的成本,他才会扩大牛群规模。反之,若农民对损失负责,那农民会给牧人3美元让牧人将牛群从3头减到2头,于是这3美元也成了第3头牛的机会成本(如果牧人继续保持3头牛的规模,农民是不会给他钱的)。然后牧人再根据收益与成本决定是否减小牛群。从而,“养牛人在增加第3头牛时是否付出了3美元(若付,则说明牧人对损失负责),或者他不增加第3头牛时是否收到了3美元(若收到,则说明农民对损失负责),这些都不会影响最后的结果。”②(二),《科》文的论证:“让我们假设,在牧人对损害负责的情况下,牛群的最优规模是2头,由于他把其牛群扩大到3头,须支付包括3美元在内的全部附加成本,超过了其多生产的牛的价值,因而牛群会保持在2头的最佳规模,资源达到了最优配置。但是在牧人不对损害负责的情况下,实际上牧人想让农夫支付的成本,决不会如天真到科斯所设想的那样只是增加第3头牛造成的谷物损失价值3美元,而是把牛群扩大到n头时损坏农夫全部谷物的价值——这里的n头是指牧人霸占了农夫全部的土地后的最优牛群数,无须考虑即可知道这个最优规模的n头不可能正好等于原来的2头。很显然,这是农夫绝对不可能支付得起的,从而牛群就会实际扩大到n头,而非保持在2头的最优规模。这就是说全部的土地都被牧人占用而养牛,这就导致了不同的资源配置结果,而根据前面的定义,这也并非资源最优配置。”(三),我的论证:设MC为牧人养牛的边际成本,MD为农民遭受的边际损害,MC+MD为社会的边际成本,MR为养牛的边际收益,MR=P,如下图所示:假设这块地的产权起初是不明晰的,也就是说不存在一份合约明确规定谁应该对牛造成的损失负责,那么牧人就会按照自己的边际生产曲线确定牛群规模,根据MC=MP,他会养3头牛。而农民当然不会甘心,他会向牧人提出抗议,但最后的结果很可能是牧人毫不理会。(也许这样做是不道德的,但作为一个经济人,这是他的最佳选择。)于是,牛群会继续保持在从全社会看来无效率的3头上。现在让我们来界定产权,比如说制定法律,规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样一来,牧人就必须为自己养的牛给农民的谷物带来的损失进行赔偿,否则将被投入监狱。从而他面对的边际成本曲线由MC上升到MC+MD,再根据MC+MD=MP,可知牛群规模将会是2头。此时,牧人的总利润为三角形ABO,而农民遭受的损失为三角形OFQ1,但他也得到了牧人对他的赔偿——三角形BEO,三角形OFQ1和三角形BEO面积相等(因为BE=FQ1),于是他的总利润为零。而如果产权是这样界定的:农民必须忍受牛群四处践踏给他造成的损失(这是可能的,想一想19世纪的印度,作为一名普通的农民,面对闯入自家麦地里的英国人的牛,他除了忍气吞声还能怎么样呢?)于是他不得不与牧人进行谈判,他愿意为牧人减少所养的牛而付费,只要付的钱不超过他受到的边际损害(小于四边形FDQ2Q1);另一方面,牧人也愿意接受农民的钱而少养牛,只要收到的钱不少于他养牛的利润(大于三角形BCE)。由于假定交易费用为零,他们总会通过讨价还价达成一致,最后的结果仍将是牧人只养2头牛。此时,牧人的总利润为三角形ACO,其中四边形ABEO是正常经营所得,三角形CBE为农民给他的钱。而农民的损失为三角形OFQ1和三角形CBE,其中三角形OFQ1是牛破坏谷物对他的损失,三角形CBE是他支付给牧人的钱。虽然农民仍然遭受损失,但比起谈判前的损失三角形OFQ1来,这个结果他是愿意接受的,因为三角形CBE和三角形OFQ1的面积总和要小于三角形OFQ1的面积(注意:BE=FQ1)。由上述分析可知,我支持科斯的观点。而《科》文的逻辑错误关键在于如果农夫对损失负责,牛群的规模是多大(见前面引用的《科》文原文)。《科》文作者认为牛群将会一直扩大到直到霸占整块土地。我认为不会这样,即使不对损失负责,牧人的边际成本曲线也是不断上升的,而边际收益是固定的(等于市场价格),牛群规模总会达到一个最大值,而不会无限扩大。并且,农民为什么不来和他谈判呢?对此,《科》文又做了如下解释:“有人可能会说,只要农夫种植的全部纯收益大于牧人把牛群从2头增加到n头的全部净收益,从而只要支付给牧人一个略大于其全部增加净收益的补偿金就可以了,但这是不可能的。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等于价格,如果没有损害存在,牧人每头牛都会获得相同的纯收益,这个纯收益应等于把相同资金投于农作的纯收益;在对损失不负责的情况下,牧人的纯收益将大大增加,因为有一部分成本无须他自己支付,而是由农夫替他支付的,所以农夫根本不可能支付给牧人一个略大于其全部增加的净收益的补偿金。”这里的论述也有逻辑错误:的确,在不对损失负责的情况下,把牛群从2头增加到3头,牧人的纯收益会大大增加,具体讲是从三角形ABO扩大到三角形ACO。但不要忘记,随着牛变多,农民的损失也不断增加,农民一定会找牧人谈判,和前面分析的一样,使牛群规模控制在2头。接着,《科》文又举了一个现实生活中的例子,原文如下:“在笔者所在的山区农村,村庄周围的农田作物常会遭到家禽的损坏,由于村庄周围的农田几乎各家都有,而损坏农作物的禽畜也几乎各家都有,一般损害也不大,这不仅因为农作物本身的价值小,而且因为人们看到损害农作物的禽畜就会把它们赶出来。所以根据情理和传统,禽畜损害农作物并不予以赔偿,这也就是说,这是一种‘对损害不负责的制度’。于是,一般来说,为了防止损害,人们是在其农田周围(通常只是要道处)种植荆棘或打上篱笆。可是,也有人使用了这样一种‘不寻常的措施’——投毒或放置一种炸野兽的炸弹。在我的童年记忆里,村庄里每年都有人为自己死于非命的禽畜(在当时的农村它们堪称价值不菲)而悲伤。试想,投毒这种对农夫来说成本几可不记的避免损害的方法,在牧人对损害负责的权利界定情况下牧人会使用吗?”我认为用这样一个现实生活中的例子来驳斥科斯定理是不妥当的。我们以前的讨论都是在若干假设条件下进行的(主要是交易成本为零),而这里的交易成本却绝对不可忽略,而且正是由于村民之间谈判的成本太高才导致无法达成一致,不得已采用了投毒这样的极端方式,这其实是谈判的一种替代行为,而它之所以出现也是由于其实施成本低。科斯从来就没有脱离现实地表述其思想,相反,他认为交易所采用的组织结构对交易费用的大小有重要影响。他说:“我这篇论文(《企业的性质》)最重要的东西,是将交易费用明确引入经济分析。”③正是因为当交易成本存在时,在不同的产权界定下的交易方式会不相同,所以明晰产权才那么重要。在上例中,如果牧人对损失负责,那么投毒行为就会消失,取而代之的将是较为文明的其它方式。可以说,这个例子恰恰证明了科斯的思想。我们既不应该认为科斯定理错误,也不应该因为它有许多前提假设,如交易成本为零,产权界定清晰,完全的信息等等而认为其没有实用价值。任何定理都有前提假设。好象不应该因为空气阻力而否定牛顿定理一样,我们不应该因交易成本而否定科斯定理。科学总是通过抽象把握世界,而抽象总会把一部分现实假设掉。三.当代中国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科斯定理对中国国企改革有许多富有启迪性的政策意义:1.关于产权明晰。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宪法规定生产资料归全体劳动人民共同所有,由国家统一管理。“在共产主义国家,不容许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因而按财产这个词的本义而言,每个人都是无产者”④这种产权的界定是相当模糊的,国有企业的资产只是笼统地说为全民所有,由国务院代表行使所有权。但在中央和地方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产权关系十分混乱。国有企业内部处于“所有者缺位”的状态,国家财产成了公共物品,人人都想搭便车,无人关心企业效益;而对外又由于政府是出资人,生产经营受到行政指令的支配,无法适应市场的变化。由于政企不分,权责不清,当企业效益好时,大家都来争权夺利,当企业陷入困境时,各部门又相互推委。结果是国有企业普遍缺乏活力,国有资产严重流失。而改革开放之后,我国逐渐走上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路。十六大报告指出:“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探索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大力推进企业的体制,技术和管理创新。除极少数必须由国家独资经营的企业外,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而国企改革的关键就是要实现产权多元化,使国有资本不再“一股独大”。将行政部门国家资本所有权的职能与公共管理的职能相分离,成立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切实履行出资人的职责,实现国有经济的真正作用,控制保证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2.关于交易成本。现在大家都在谈论国有经济退出,国有股减持和私有化的问题,当然,面对当前数量过多,范围过广,效益过低的国企,这无可厚非,但我们也应该静下来想一想:今天的如此局面是怎么形成的?国企改革要进行到什么程度?科斯的企业理论认为:市场和企业都是协调经济的一种组织形式,都是一种资源配置机制,而有时市场的价格交易机制的交易成本会很高,这时,如果企业内部组织交易比通过市场进行相同的交易成本低,企业就会出现并代替市场。而市场和私人企业又都是不完善的。市场会失灵,私人企业会有外部性。故国有企业的出现是有其合理性的:国家不与民争利,国有企业不以赢利为目的,而是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铺路石”和“领航员”,是实现政府政治,经济政策目标的有效工具之一,有助于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的顺利实施,从而降低了整个社会的交易成本。新中国成立后,面对内困外患,我们要恢复千疮百孔的国民经济,又要随时防范外敌入侵,还要在短时间内实现从农业国向工业国的转变,如果通过市场经济来进行,可以说会遥遥无期,而通过建立大规模的国企则可以大大降低交易成本。但问题在于,在国民经济得到恢复和初步发展之后,国企的使命已完成,其优势也不再明显,本应该逐步退出,但却由于政治上的原因拖延至今。可以说,今天我国的国企改革是个历史遗留问题。我们可以从英国的电力行业国企的兴衰得到启发:在电力行业,客观上要求建立全国性的供电网络,以解决电压标准化问题。而英国过去多家发电厂并存,结果仅伦敦就有17种不同的直流电压和20种不同的交流电压,不但给居民带来了极大的不便,还因达不到规模经济而****了发电企业和整个行业的发展,而边远山区的居民也根本用不上电。于是后来,
本文标题:企业战略-科斯定理与中国国有企业产权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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