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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080.30A12备案号:40256-2014DB50重庆市地方标准DB50/T536—2013经营性公墓建设规范Opertionalcemeteryconstructionspecification2013-12-25发布2014-05-01实施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50/T536—2013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重庆市殡葬事业管理中心提出。本标准由重庆市民政局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殡葬事业管理中心、重庆市标准化研究院本标准起草人:谭钦建、杨艳梅、叶亚平、张程、龚庆、杨洋DB50/T536—20131经营性公墓建设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经营性公墓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分类、区域布局和选址、墓区规划和设计要求以及墓区建设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经营性公墓的新建、改建、扩建和迁建工程项目的建设。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18485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T23287-2009殡葬术语GB5006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311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52-2005民用建筑设计通则CJJ48-1992公园设计规范CJJ83-1999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3术语和定义GB/T23287-2009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公墓publiccemetery用于城乡居民骨灰安葬(安放)、遗体安葬的社会公用设施。注1:公墓按服务性质来分类,分为: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注2:改写GB/T23287-2009,定义7.9。3.2经营性公墓operationalcemetery为城乡居民有偿提供骨灰安葬(安放)、遗体安葬的社会公用设施。3.3独立墓地independentcemetery公墓内以碑、台、坛等平面形式安葬(安放),且土地正投影面积上不再重复使用的墓葬构筑物。3.4DB50/T536—20132殡葬构筑物funeralstructure公墓内不具备、不包含或不提供人类居住功能,对主体建筑有辅助作用的,有一定功能性的结构建筑的统称。注:殡葬构筑物包括墓穴,以及楼、堂、塔、墙、廊等建筑形式的骨灰安放建筑等。3.5红线boundarylineofland规划用地的边界线。注:改写GB50352-2005,定义2.0.8。3.6墓位graveplace墓所占的位置与空间。[GB/T23287-2009,定义2.13]3.7墓位地上标志物markersonthegroundofgraveplace墓位地上部分用于铭刻、纪念、追悼等的构筑物。3.8墓位面积areaofgraveplace墓位地上部分和地下部分的垂直投影面积。4基本要求4.1经营性公墓的选址、规划设计和建设应严格按照重庆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4.2经营性公墓的规划建设应坚持“节约殡葬用地,骨灰处理多样化”的原则,倡导节地生态葬式葬法,积极推广墓碑小型化、艺术化、多样化,鼓励在墓区内建设骨灰墙、廊、塔。4.3经营性公墓的规划建设应坚持“生态文明、移风易俗”的原则,在火化区不应兴建土葬遗体的经营性公墓。4.4经营性公墓的规划设计应坚持“经济、美观、适用”的原则,做到“布局整体化、环境园林化、设施艺术化”,实现“墓穴立体发展、骨灰多样处理、土地循环使用”,满足城乡居民选择性殡葬服务需求。5分类经营性公墓按规划的占地面积规模分类,分为:一类公墓、二类公墓、三类公墓、四类公墓。经营性公墓分类应符合表1的规定。DB50/T536—20133表1按建设规模划分的公墓分类表单位:hm2公墓类型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占地面积≥2515(含)~257(含)~15<76区域布局和选址6.1区域布局经营性公墓的区域布局应以服务半径和人口数量为主要考虑因素,并综合考虑骨灰(遗体)安置方式、独立墓地数量和结构、绿化覆盖率等因素并确定经营性公墓的用地规模,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在满足基本功能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未来的发展。6.2选址6.2.1经营性公墓选址应尽量选择荒山、瘠地以及历史形成的集中埋葬点等不利于城乡建设的用地,选址时应预留有发展余地。6.2.2经营性公墓选址应综合考虑交通状况、辐射范围、地形地貌和现有公墓布局等因素,选择交通便利,水、电供给有保障的地方建设。6.2.3设有遗物祭品焚烧设施的经营性公墓,在选址和扩建时应考虑当地的地形地势、常年主导风向风速、大气稳定度及周边环境敏感区分布等因素,选择有利于烟气扩散并不引起环境影响纠纷的区域。6.2.4经营性公墓的选址不应选择以下区域:a)耕地、林地;b)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红线向外延伸2km以内;c)水库、水源、河流堤坝红线向外延伸0.5km以内;d)铁路、公路主干线红线向外延伸0.5km以内;e)居民聚居区红线向外延伸0.5km以内;f)地质结构不稳定、地质灾害易发的地块;g)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区域。7墓区规划和设计要求7.1墓区总体规划7.1.1经营性公墓墓区的总体规划设计应贯彻生态优先的原则,有效控制现有生态的破坏和恶化,尽量保留原有的自然和人文景观,避免大规模的土方改造工程,把殡葬设施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干扰和破坏降到最低程度,体现自然、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7.1.2经营性公墓墓区的功能区划分,应根据公墓建设规模和现状条件,确定各分区的规模和特色,做到分区明确,达到内外分离、安静区与喧闹区分离等要求。功能区的组合应满足殡葬流程要求,并使流程短捷、方便。DB50/T536—201347.1.3经营性公墓墓区的总体规划与设计时,应结合实际现状对功能区划分与组合、竖向设计、道路系统、园林绿化以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等方面做出专题规划设计。7.2功能空间及用地要求7.2.1经营性公墓墓区功能分区明确,应设置接待服务区、礼仪服务区、骨灰(遗体)安置区、集散广场、业务办公区。7.2.2经营性公墓各个功能分区的空间组成和设置,应满足殡葬活动的需求,经营性公墓建设用地各部分用地比例应根据其建设规模和用地面积确定,其殡葬构筑物、建筑物、绿化、道路及铺装场地等用地比例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经营性公墓规划用地比例表单位:%公墓分类用地类型一类二类三类四类殡葬构筑物≤60≤70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3≤4绿地、园林小品、水面≥30≥20道路、广场、停车场5~74~6总面积1007.2.3接待服务区应设置业务接待区、休息区、商品服务区、卫生间以及其他公共空间等。接待服务区的使用面积应符合表3规定的指标。表3经营性公墓接待服务区的使用面积指标单位:㎡公墓分类项目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业务接待区≥150≥120≥60休息区≥50≥40≥30商品服务区≥50≥40≥30卫生间≥80≥60≥30公共空间其他----总面积≥330≥260≥150注:(1)用“-”表示,代表该项指标不做要求;(2)业务接待区、休息区和商品服务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合并使用。7.2.4按照骨灰(遗体)安置区整体、美观的要求,结合地形地貌,统一规划墓位及墓位地上标志物的建筑朝向。7.2.5火化区内的经营性公墓应只设置骨灰安置区。土葬改革区内,经营性公墓可设置骨灰安置区和遗体安置区。DB50/T536—201357.2.6骨灰安置区分为骨灰安放区、骨灰安葬区、骨灰散撒区等。骨灰安放区可设置骨灰暂存室、骨灰存放室、悼念追思室、休息室等。7.2.7经营性公墓的骨灰(遗体)安置区应划分组团结构,组团用地规模应综合考虑公墓规模,单个组团用地规模宜按照园区总面积的8~20%来划分。7.2.8业务办公区包括办公室、监控室、会议室等。7.3竖向控制设计7.3.1竖向控制应按照CJJ83-1999的要求,根据墓区四周城乡道路规划标高和园区规划设计,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减少土石方量并尽量保留原有树木和有价值的遗迹等方面综合设计,提出主要构筑物的标高及对周围地形的要求,并适应拟保留的现状物和地表水的排放。7.3.2竖向设计应包括:a)主要建筑物的底层和室外地坪;b)各出入口内、外地坪;c)碑墓工程的标高;d)道路主要转折点、交叉点和变坡点;e)地下工程管线及其地下构筑物的埋深。7.3.3位于山地、丘陵、坡地的经营性公墓在规划设计时应着重处理好竖向设计,确保场地排水,对山体滑坡、塌陷、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有充分的预防措施。在无法利用自然排水的低洼地段,应设计地下排水管沟。7.3.4各类地形应同时考虑殡葬用地园林景观和地表水的排放,减缓绿地坡度,降低雨水径流速度,为雨水的下渗创造条件。7.3.5在不影响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宜使用透气砖或使用透水、透气性好的嵌草铺装地面,形成生态型的中性铺装场地,以增加雨水的滞留与渗漏,调节空气湿度。7.4道路系统规划设计7.4.1经营性公墓道路规划设计,其主要出入口应与城乡道路衔接并与城乡交通和客户走向、流量相适应.经营性公墓沿城乡道路部分的地面标高应与该道路路面标高相适应,并采取措施避免地表径流冲刷或污染城乡道路和墓区内绿地。7.4.2经营性公墓应根据墓区的规模、最大设计人流量和各功能区域的人流规模以及管理需要,确定墓园道路的路线、分类、分级、铺装场地的位置和特色要求。墓园道路应设置标牌导向系统,路网密度宜大于150m/hm2。7.4.3经营性公墓墓园道路系统可分主路、支路和小路。7.4.3.1主路作为机动车道,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2m,路沿距墓位距离不应小于1.5m,骨灰(遗体)安置区内的机动车道宜形成环道。7.4.3.2支路作为机动车道或者人车共用车道,路沿距墓位距离不应小于1.5m。7.4.3.3小路作为人行道路,宜考虑设计无障碍设施,便于残疾人士通行。DB50/T536—201367.4.3.4经营性公墓墓园道路宽度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4经营性公墓墓园道路宽度单位:m公墓分类园路级别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主路≥6.5≥5.5≥5≥4.5支路≥4.5≥3.5≥3小路≥1.27.4.4道路线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a)与地形、植物、建筑物、骨灰安置区、铺装场地及其他设施结合,形成完整的总体构图。b)主路应便于消防车、救护车通行和墓区建设、管理与服务相关货物运输。c)山地道路网布置应合理利用地形,防止水土流失和塌方。d)道路地形险要地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7.4.5根据路段行程、活动需要、通行难易程度,应适当设置供客户短暂休憩的场所。7.4.6人行道路应采用透气透水性好的透气砖、垫草砖进行铺设安装。7.5园林绿地规划设计7.5.1经营性公墓的园林绿地规划设计应以总体设计中植物种群类型、分布和绿化景观系统设计的要求为依据,考虑公墓的性质、特点、地域文化、建筑群体、道路系统、构筑物以及殡葬审美习惯,结合当地气候状况、环境特征、地形地貌条件、防护功能要求等因素,进行园林绿地规划设计。7.5.2公墓园林绿地规划应体现园林化特点,经营性公墓的绿化覆盖率不应小于70%。7.5.3墓区绿化用地应用绿色植物覆盖,且以常绿植物为主。墓区护坡、挡土墙应采用垂直绿化的方式。7.5.4绿化景观设计除应符合CJJ48-19926.1.9的规定外,植被的布置方式应考虑殡葬活动和交通安全视距以及人流通行要求。7.6其他建筑设施的设计7.6.1公墓出入口7.6.1.1经营性公墓出入口设置不应少于2个,并明确主、次出入口、专用出入口。7.6.1.2出入口总宽度和单个出入口宽度应符合表5的规定。表5经营性公墓出入口宽度指标单位:m公墓分类一类二类三类四类所有出入口总宽度≥25≥20≥15≥10出入口人行通道宽度≥1.5出入口车行通道宽度≥5.5DB50/T536—201377.6.2停车场7.6.2.1主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停车场,次出入口、专用出入口可按需设置停车场。停车场防火设计应符合GB50067的规定。7.6.2.2停车场宜采用透气透水性好的透气砖、垫草砖进行铺设安装。7.6.3卫生间卫生间及蹲位数量应按墓区规划人流总量和人流稠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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