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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43.020T04备案号:37460-2013DB22吉林省地方标准DB22/T1802—201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范Managementspecificationofpower-drivenvehiclessafetytechnologyinspectionunit2013-04-01发布2013-06-01实施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DB22/T1802—2013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行业协会、白山市吉通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吉林省利生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长春市路缘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长春市勇仲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戴建国、张明、王瑛琪、宋立功、祖力、王波云、张立斌、吴东风、房法成、李振声、胡卫军、杨文亮。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DB22/T1802—2013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检测工作应具备的管理能力和条件,包括安检机构的管理要求、场地、人员、设备设施等。本标准适用于安检机构的规划设计、建设、日常管理,以及对安检机构的资格许可、计量认证、机构审核和监督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2186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vehiclesafetyperformanceexamining-testing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检测的活动,包括机动车注册登记时的初次安全技术性能检测和登记后的定期安全技术性能检测。3.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vehiclesafetyperformanceexamining-testingstation经主管部门批准成立、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检测、并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检测机构。4管理要求4.1基本要求4.1.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的设置,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检测的原则。4.1.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DB22/T1802—201324.1.3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取得计量认证和资格许可后,方可在资格许可的检测范围内承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4.1.4具有满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人员、仪器设备、设施、工作场所和管理体系。4.2资格许可4.2.1申请和受理安检机构申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许可的或者检验资格许可变更、延续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还应同时提交计量认证申请。4.2.2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对受理的申请者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对安检机构进行现场核查。4.2.3许可的批准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对申请人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后,作出是否准予检验资格许可的决定;对准予资格许可的,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4.3管理体系建设4.3.1文件管理4.3.1.1安检机构应按《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应将其政策、制度、计划、管理程序、检测规范等制订成文件,构成管理体系文件。4.3.1.2管理体系文件包括内部制订文件和外来文件。内部制订文件至少应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相关记录文件和表格及规章制度。外来文件至少应包括: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相关的标准、政策、法规等文件。4.3.2应用范围安检机构的管理体系应覆盖所有场所和检测所有过程。4.3.3记录、报告的控制4.3.3.1应建立记录、报告控制程序,包括质量记录、技术记录、结果报告等。质量记录应包括来自内部质量管理的过程记录等;技术记录、结果报告包括检测过程记录、检验报告、检测结果统计、分析报告等。4.3.3.2记录、报告格式应符合GB21861规定的要求,包含的信息齐全,并有授权签字人确认。4.3.3.3记录、报告应以便于存取的方式保存在安全的环境中,并符合相关规定,记录、报告的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4.3.3.4应制订计算机自动生成、存档记录、报告控制程序,防止未经授权的侵入、修改及数据丢失。4.3.4管理体系的内审和管理评审。4.3.4.1应制订程序文件定期对检测工作、管理体系运行的各要素进行审核和评审,保证检测工作、管理体系合理、有效运行,并持续改进。4.3.4.2管理体系内审应涉及体系的全部要素,包括与检测业务相关的管理工作和检测工作。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DB22/T1802—201334.4制度建设4.4.1安检机构应制定完善的工作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至少应包括:a)安检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b)安检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c)安检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d)检测仪器设备(含标准物质)的采购、验收、使用、保管、报废等程序或者制度;e)检验事故分析报告程序或者制度;f)检验记录、检验报告等技术文件和资料档案的修改、保存、销毁等程序或者制度及保密制度;g)检测车间管理制度;h)普遍性质量安全问题的分析报告制度;i)安检机构年度报告制度。4.4.2安检机构应有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相关的标准和技术规范。4.4.3安检机构应有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相关的法律、法规文本。4.5服务4.5.1安检机构接受公安、环保等部门、机构或个人的委托,为其进行规定项目的检测。4.5.2安检机构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4.5.3安检机构应通过适当的方式,保证各类检测项目、收费价格、工作流程、适用标准、被检参数的限值和依据被客户了解,并依据相关标准、程序和规范开展检测服务。4.5.4应制定程序并采用适当手段,在不影响检测工作和保护其它客户机密的条件下,允许客户监督对其委托业务进行的检测工作。4.5.5检验报告应采用规范的格式提供给客户。5人员5.1基本要求5.1.1安检机构应当具有满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需要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安检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配备应满足检测需要。5.1.2安检机构应当设有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质量监督员、内审员,同时还应设有相应的检验人员,包括引车员、外观检验员、尾气检验员、登录员、设备维护人员、网络维护人员。5.1.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及基本业务素质,能客观公正地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5.2机构负责人5.2.1机构负责人是本机构的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人。5.2.2应熟悉机动车检验业务,了解与安检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5.3技术负责人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DB22/T1802—201345.3.1技术负责人是全面负责本机构技术运作的人员。5.3.2具有机动车或相近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工程技术职称,或技师及以上技术等级。5.3.3熟悉机动车检验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熟悉安检机构资格许可技术条件。5.3.4熟悉机动车的理论与构造,熟悉各检验工位业务、流程及相关专业知识。5.3.5熟悉机动车检验设备的基本工作原理,有3年及以上的机动车检测工作经历。5.3.6具有使安检机构业务技术工作能正常开展的组织与管理能力。5.4质量负责人5.4.1质量负责人是负责本单位管理体系建立并有效运行的人员。5.4.2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工程技术职称,或技师及以上技术等级。5.4.3熟悉机动车检验设备、检验流程,有3年及以上的机动车相关工作经历。5.4.4熟悉机动车检验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熟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与管理要求,熟悉计量认证和质量控制要求,具有对安检机构进行全面质量管理的能力。5.5报告授权签字人5.5.1报告授权签字人是由安检机构授权并推荐,由评审机构考核合格并备案的,负责对检验报告进行批准的主要技术人员。5.5.2具有机动车或相近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工程技术职称,或技师及以上技术等级。5.5.3掌握机动车检验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校准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5.5.4掌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及各检测工位业务(包括检验项目、检验方法、结果评价、报告单审核与分析等)工作流程及相关专业知识。5.5.5具有掌握检测设备性能等的知识和具有对检测数据进行误差分析的能力。5.6检验人员5.6.1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5.6.2了解机动车性能、构造、工作原理、技术性能及有关使用的一般知识。5.6.3熟悉检测仪器设备的结构及性能,熟练掌握检测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能够熟练使用计算机。5.6.4熟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业务流程、相关标准及技术法规。5.6.5登录员应熟练操作使用、管理计算机及车辆信息登录系统,了解与机动车检测相关的术语。5.6.6引车员是专职驾驶员,应持有与被检车型相符合的机动车驾驶证。5.7设备维护员、网络维护员5.7.1具有中专或相当于中专(含)以上学历或技术员(含)以上职称。5.7.2掌握机动车构造、工作原理等一般知识。5.7.3熟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业务流程,掌握各检测项目的检测方法和评价方法。5.7.4设备维护员应掌握检测仪器设备的性能和使用要求,具备检测仪器设备管理知识,能对检测仪器设备进行正常的维护和保养。5.7.5网络维护员应具备计算机及其网络维护、管理、维修等相关知识,能够排除网络系统常见故障。6仪器设备6.1检测线仪器设备的基本配置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DB22/T1802—20135安检机构应当依据其申请备案能力为所建各类检测线配备能正确进行检测活动所需的检测仪器设备,汽车主要检测仪器设备应采用固定式,摩托车检测可以采用移动式。各类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线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见表1、表2。表1不同车型检验应当具备的检测线要求车型检测线要求代号车型说明应当具备的检测仪器设备(不适用检测线时)大型客车A1大型载客汽车三轴及三轴以上车辆可采用路试牵引车A2重型、中型全挂、半挂汽车列车可采用路试城市公交车A3核载10人以上的城市公共汽车三轴及三轴以上车辆可采用路试大型货车大型车辆检测线B2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大、重、中型专项作业车三轴及三轴以上车辆可采用路试中型客车B1中型载客汽车(含核载10人以上、19人以下的城市公共汽车)小型汽车C1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以及轻型、微型载货汽车、轻、小、微型专项作业车小型自动挡汽车C2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及轻型、微型自动挡载货汽车低速货车小型车辆检测线C3低速载货汽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三轮汽车三轮汽车检测线C4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检测线D发动机排量大于50ml或者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的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E发动机排量大于50ml或者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的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两轮摩托车检测线F发动机排量小于等于50ml,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50km/h的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M轮式自行机械车可采用路试无轨电车N无轨电车可采用路试注1:大型车辆检测线检定(或者校准)结果能满足小型车辆检测线要求的,可检测小型车辆。注2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