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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1.120.99B38备案号:37438-2013DB22吉林省地方标准DB22/T1754—2012草麻黄EphedrasinicaStapf2012-12-31发布2013-01-31实施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DB22/T1754—2012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吉林省农业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农业科学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魏春雁、宋志峰、李国华、李庆华、岳玉兰、樊慧梅、张之鑫、孟繁磊、刘笑笑。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DB22/T1754—20121草麻黄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草麻黄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贮存及运输。本标准适用于野生和人工种植的草麻黄经收割、干燥的草质茎。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5009.102植物性食品中辛硫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SN0493出口粮谷中敌百虫残留量检验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3要求3.1感官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指标等级项目一级二级颜色绿色黄绿色性状呈细长圆柱形,少分枝,直径1mm~2mm。表面细纵脊线,触之微有粗糙感。杂质/%≤3≤5霉变无气味气微香,味涩、微苦3.2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DB22/T1754—20122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盐酸麻黄碱+盐酸伪麻黄碱/%≥0.85水溶性浸出物/%≥7.5醇溶性浸出物,95%乙醇/%≥6.5总灰分/%≤10.0水分/%≤9.0注:含量以干基计3.3安全指标安全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安全指标项目指标砷(以As计)/(mg/kg)≤2.0汞(以Hg计)/(mg/kg)≤0.2铅(以Pb计)/(mg/kg)≤5.0镉(以Cd计)/(mg/kg)≤0.3铜(以Cu计)/(mg/kg)≤20.0黄曲霉毒素B1/(mg/kg)≤5.0六六六(BHC)/(mg/kg)≤0.02滴滴涕(DDT)/(mg/kg)≤0.02五氯硝基苯(PCNB)/(mg/kg)≤0.02辛硫磷/(mg/kg)≤0.05敌百虫/(mg/kg)≤0.14试验方法4.1感官指标麻黄的颜色、形状等感官指标用目测,气味用鼻嗅和嘴尝辨别。4.2理化指标4.2.1盐酸麻黄碱和盐酸伪麻黄碱含量测定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DB22/T1754—20123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附录VID高效液相色谱法的规定测定。4.2.2水溶性和醇溶性浸出物的测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附录XA浸出物冷浸法的规定执行。4.2.3总灰分的测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附录IXK灰分测定法的规定执行。4.2.4水分的测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附录IXH水分测定法的规定执行。4.2.5杂质及灰屑的测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附录IXA杂质检查法的规定执行。4.3安全指标4.3.1砷、汞、铅、镉、铜的测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附录IXB铅、镉、砷、汞、铜的测定方法的规定执行。4.3.2黄曲霉毒素B1测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附录IXV黄曲霉毒素测定方法的规定执行。4.3.3六六六的测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附录IXQ农药残留量测定法的规定执行。4.3.4DDT的测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附录IXQ农药残留量测定法的规定执行。4.3.5五氯硝基苯的测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附录IXQ农药残留量测定法的规定执行。4.3.6辛硫磷的测定应按GB/T5009.102植物性食品中辛硫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的规定执行。4.3.7敌百虫的测定应按SN0493的规定执行。5检验规则5.1组批同一地块、同期采收、同期加工、同一等级的草麻黄作为一个批次。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DB22/T1754—201245.2取样方法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附录ⅡA的规定执行。5.3检验分类5.3.1交收检验交收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水分。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的产品方可交收。交收检验也可根据产品接收方要求进行。5.3.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包括第3章全部内容。检验周期每年进行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须做型式检验:a)国家及有关部门提出要求时;b)种植技术、生产条件和加工工艺等有重大改变时。5.4判定规则检验结果全部符合要求,则该批为合格。否则,在同一批次中加倍抽取样品,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仍出现不合格项,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6标志、包装、运输和贮藏6.1标志6.1.1包装储运图标志按GB/T191规定执行。6.1.2产品应附标签,标明下列内容:——产品名称;——生产单位名称;——详细地址;——生产日期;——批号;——质量等级;——净含量;——产品标准号和商标等内容;注:标签要醒目、整齐,字迹应清晰、完整、准确。6.2包装采取捆扎包装或编织袋包装。6.3运输6.3.1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燥、无异味,不应与有毒、有异味、有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6.3.2运输途中应防雨、防潮、防曝晒。6.4贮存6.4.1应贮存在通风、干燥、避光、清洁无异味有防雨设施的场所,不能与有毒、有害物质混存。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DB22/T1754—201256.4.2存放时,距地面不低于10cm,距墙壁不低于30cm。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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