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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1河南省地方标准DB41/T648—2010地理标志产品陈化店矿泉水报批稿2010-11-12发布2010-12-10实施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41/T648—2010I前言本标准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产品工作细则》、《地理标志产品标准通用要求》和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制定。本标准由许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鄢陵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许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鄢陵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河南省代码中心、许昌帝豪饮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卫哲、郑连臣、朱亚玲、李中平、赵爱珍、赵秋增、郑志强。DB41/T648—20101地理标志产品陈化店矿泉水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地理标志产品陈化店矿泉水的术语和定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部门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批准保护的陈化店矿泉水。2规范性引用的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7718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GB8537饮用天然矿泉水GB/T8538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GB16330饮用天然矿泉水厂卫生规范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8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陈化店矿泉水在本标准第3章规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经钻井采集的,含有一定量的矿物质、微量元素或其他成分,在一定区域未受污染并采取预防措施避免污染的水。在通常情况下,其化学成分、流量、水温等动态指标在天然周期波动范围内相对稳定,除了本标准允许的处理外,无任何其他处理。4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陈化店矿泉水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部门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批准的范围,即河南省鄢陵县陈化店镇所辖行政区域,见附录A。5要求5.1开采条件DB41/T648—20102开采于保护地域范围内,地下100m~300m的第四系中、下更新统下部冲积、湖积含水层,水化学成分类型为Na·Mg~HCO3·SO4·Cl型水,开采限量2000m3项目/d。5.2水源地保护5.2.1严格保护区在矿泉水水源井外围半径15m范围内设立防护网,范围内严禁无关人员居住或逗留;禁止兴建与矿泉水无关的建筑物;消除一切可能导致矿泉水污染的因素及妨碍取水建筑物运行的活动。5.2.2限制区在矿泉水水源井取水点周边30m范围内设立防护栏,范围内禁止设置可能导致矿泉水水质、水量、水温改变的引水工程;禁止进行可能引起含水层污染的人类生活及经济-工程活动。5.2.3监察区在矿泉水水源井外围影响半径2倍,2R=1000m范围内,不得勘查新的水源井,避免井群干扰,影响水源井开采量,保护水源井水质,不受污染。5.2.4水源补给区在矿泉水主要补给区加强水源地保护,严禁建设污染企业。5.3开采和加工5.3.1应在保证天然矿泉水卫生安全和符合GB16330规定的条件下进行开采、加工与灌装。5.3.2在不改变矿泉水基本特征和主要成分的条件下,允许过滤、杀菌处理。5.3.3禁止用容器将矿泉原水运至异地灌装。5.4质量要求5.4.1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要求色度/度≤10,并不得呈现其他异色浑浊度/NTU≤2臭和味质优味醇,无色无味、甘洌爽口,不得有异臭和异味肉眼可见物常温条件下水中不得有矿物质沉淀,不得检出其他异物5.4.2理化指标5.4.2.1界限指标锶、偏硅酸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界限指标项目指标锂/(mg/L)≥0.20锶/(mg/L)≥0.60DB41/T648—20103表2(续)项目指标偏硅酸/(mg/L)≥26.0游离二氧化碳/(mg/L)≥250溶解性总固体/(mg/L)≥6005.4.2.2限量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限量指标项目指标硒/(mg/L)<0.05锑/(mg/L)<0.005砷/(mg/L)<0.005铜/mg/L<0.05钡/(mg/L)<0.7镉/(mg/L)<0.003铬/(mg/L)<0.05铅/(mg/L)<0.01汞/(mg/L)<0.001锰/(mg/L)<0.4镍/(mg/L)<0.02银/(mg/L)<0.05溴酸盐/(mg/L)<0.01硼酸盐(以B计)/(mg/L)<5硝酸盐(以NO-345计)/mg/L<氟化物(以F-0.5计)/mg/L<耗氧量(以O23.0计)<2261.1镭放射性/(Bq/L)<5.4.2.3污染物指标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4污染物指标项目要求挥发酚(以苯酚计)/(mg/L)<0.002氰化物(以CN-0.010计)/(mg/L)<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0.3矿物油/(mg/L)<0.05亚硝酸盐(以NO-20.01计)/(mg/L)<总β放射性/(mg/L)<1.505.4.3微生物指标DB41/T648—20104应符合表5、表6的规定。表5微生物指标项目要求大肠菌群/(MPN/100ml)0粪链球菌/(CFU/250ml)0铜绿假单胞菌/(CFU/250ml)0产气荚膜梭菌/(CFU/50ml)0注1:取样1×250mL(产气荚膜梭菌取样1×50mL)进行第一次检验,符合表5的要求,报告为合格。注2:检测结果大于等于1并小于2时,应按表6采取n个样品进行第二次检验。注3:检测结果大于等于2时,报告为不合格表6二次检验项目样品数限量ncmM大肠菌群4102粪链球菌4102铜绿假单胞菌4102产气荚膜梭菌4102注:n—一批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最大允许可超出m值的样品数,超出改数值判为不合格;m—每250mL(或50mL)样品中最大允许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CFU);M—每250mL(或50mL)样品终不过不可接受的微生物限量值(CFU),等于或高于M值的样品均为不合格5.4.4净含量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6检验方法6.1感官要求、理化指标、安全卫生要求按GB/T8538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6.2净含量允许短缺量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7检验规则7.1组批以同一班次、同一台灌装机灌装、同一规格(品种)、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7.2抽样DB41/T648—201057.2.1每批随机抽取:瓶装水(2L或以下)15瓶;桶装水(2L以上)3桶。7.2.2将其中的6瓶(或1桶)用于感官、理化检验;4瓶(或1桶)用于微生物、净含量检验;另外5瓶(或1桶)封存3个月备用。7.3出厂检验7.3.1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明的产品方可出厂。7.3.2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微生物指标中的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粪链球菌、产气荚膜梭菌,包装,净含量和标签。7.4型式检验7.4.1每年枯水期或丰水期,对水源水和灌装产品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更换设备、改变关键工艺时;b)长期停产,再恢复生产时;c)特征性界限指标有较大波动时;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抽查时。7.4.2型式检验项目为4.3规定的全部指标。7.5判定规则检验结果中若有不合格项,应重新自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该项指标进行复检,复检合格,则判该批产品合格;若复检结果中仍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不得复检,直接判该批产品不合格。8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8.1标志标签8.1.1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GB8537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8.1.2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应符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的规定。8.1.3产品外包装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8.2包装8.2.1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要求。8.2.2包装容器(瓶,桶)外部应保持清洁,封盖严密,无渗漏现象,标签封贴紧密牢固。8.3运输8.3.1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8.3.2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8.3.3运输过程不得曝晒、雨淋、受潮、冰冻。8.4贮存DB41/T648—201068.4.1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8.4.2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不得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8.4.3在0℃以下运输与贮存时,应有防冻措施。DB41/T648—20107附录A(规范性附录)陈化店矿泉水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图陈化店矿泉水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见图A.1。图A.1陈化店矿泉水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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