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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27.010F01备案号:31240-2011江苏省地方标准DB32DB32/T1840-2011燃煤电站锅炉节能监测MonitoringandtestingforenergySavingofcoalfiredutilityboiler2011-05-20发布2011-08-20实施江苏省技术监督局发布DB32/T1840-2011I前言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6号《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电站锅炉的设计、制造和使用的实际情况而制定。本标准的编写贯彻了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本标准由江苏省徐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本标准由江苏省电力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徐州市特种设备安全协会、江苏省电力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徐州电力试验中心、徐州市标准化协会、江苏四方锅炉有限公司、徐州市发电技术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光圣、梁国安、张庆、赵荣光、季本军、权勇、段续强、宦英姿、陈晓辉。本标准于2011年06月20日发布,2011年08月20日实施。DB32/T1840-20111燃煤电站锅炉节能监测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燃煤电站锅炉能源利用状况的监测检查内容、监测测试项目、监测测试方法、监测考核指标及监测结果评价。本标准适用于额定蒸发量≥35t/h,蒸汽出口压力大于2.45MPa或蒸汽出口温度超过400℃的燃煤蒸汽锅炉。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0184电站锅炉性能试验规程GB/T15317燃煤工业锅炉节能监测DL/T561火力发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DL/T567.4入炉煤、入炉煤粉、飞灰和炉渣样品的制备DL/T567.6飞灰和炉渣可燃物测定方法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6号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G0002-2010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3电站锅炉节能监测检查内容及要求3.1锅炉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监测、维修、改造,应符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规章及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依据国务院令第549号、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6号及国家质检总局TSGG0002-2010对电站锅炉实施节能审查和监管工作。3.2锅炉的节能监测应考核锅炉热效率、主蒸汽压力、主蒸汽温度、再热蒸汽温度、排烟温度、排烟过量空气系数、空气预热器漏风率、飞灰可燃物含量、灰渣可燃物含量等。3.3锅炉主蒸汽压力、主蒸汽温度、再热蒸汽温度、排烟温度、排烟过量空气系数、空气预热器漏风率、飞灰可燃物含量、炉渣可燃物含量,测试时间间隔一般不应超过1年。3.4应有三年内锅炉热效率测试报告,锅炉在新安装、大修、技术改造后应进行热效率测试,热效率测试应由专业单位按GB/T10184进行。3.5锅炉操作人员应经安全及节能教育和培训,具备必要的锅炉安全节能知识,持有上岗资格证。3.6锅炉及辅机不应是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设备。3.7锅炉使用单位应具有完整的经济运行、能效计量监控与统计、能效考核等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制度。3.8锅炉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能效指标要求的锅炉,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或者出厂技术文件的要求配备、安装辅机设备和能效监控装置、能源计量器具,并记录相关数据。DB32/T1840-201123.9锅炉的给水、锅炉的水质应有定期分析记录并应符合DL/T561的要求。3.10锅炉运行负荷,除短时间的负荷外,一般不应低于额定蒸发量的70﹪。3.11锅炉运行能效不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的,使用单位应当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实施整改和节能改造。整改或者改造后仍不符合能效指标要求的,不得继续使用。4电站锅炉节能监测测试项目4.1主蒸汽压力4.2主蒸汽温度4.3再热蒸汽温度4.4排烟温度4.5排烟过量空气系数4.6空气预热器漏风率4.7飞灰可燃物含量4.8炉渣可燃物含量5电站锅炉节能监测测试方法5.1监测测试要求5.1.1测试应在正常生产运行工况下进行。5.1.2测试前,对锅炉机组进行必要的严密性检查,确认锅炉机组各主、辅机能正常运转并满足测试要求。5.1.3测试前,锅炉使用单位应与能效测试机构按GB/T10184的项目达成有关协议。5.1.4所用仪器、仪表应能满足监测测试项目的要求,仪器、仪表应完好,满足精度要求,经检定合格,并在检定有效周期内。5.1.5运行记录应准确完整。5.1.6锅炉能效测试机构,应当保证能效测试结果的准确性、公正性和可追溯性,对测试结果负责。5.2主蒸汽压力监测5.2.1试验时应选用0.4~1.0级精度的压力计,最大量程的选择应使经常指示的压力范围处于全刻度范围的1/2~3/4。5.2.2测量持续时间不小于2h,测量时间间隔为15min。5.3主蒸汽及再热蒸汽温度监测5.3.1测定过热汽和再热汽温度应同时采用插入式套管。5.3.2过热蒸汽和再热蒸汽温度测点应最大限度地接近过热器和再热器出口,且应远离束状流(如喷水减温器后)一定距离。5.3.3用热电偶测量时,应对热电偶和二次仪表进行校验并作好冷端补偿。5.3.4测温处保温层应完好无损。5.3.5测量持续时间不小于2h,测量时间间隔为15min。5.4排烟温度监测DB32/T1840-201135.4.1排烟温度测点应尽可能靠近锅炉最后一级受热面出口处。选择在通道横截面上速度与温度分布较均匀的部位,保持测温处的密封。5.4.2测量持续时间不小于2h,测量时间间隔为15min。5.5排烟过量空气系数监测5.5.1取样位置应与烟气取样点尽可能一致。烟气取样应与烟温测量同时进行。5.5.2取样管沿烟气流动方向倾斜,严密不漏,且设置粉尘过滤装置。5.5.3测量持续时间不小于2h,测量时间间隔为15min。5.5.4通过测定空气预热器烟道进出、口处烟气过量空气系数换算空气预热器漏风率。5.6飞灰可燃物含量监测5.6.1飞灰采样的位置应尽可能在尾部垂直烟道气流稳定处,且采样截面前后应有适当直段。5.6.2烟道宽度4~10米时,在左右两侧布置2个侧点,烟道宽度超过10米时应均匀布置3~4个测点。5.6.3在整个监测期间连续取样,取样前应清除取样管及装置内的存灰。5.6.4飞灰取样系统应保持良好密封,暴露在烟道外的取样管道及飞灰收集器应保温或加热,以防水分凝结。5.6.5飞灰可燃物含量测定按DL/T567.6的规定进行。5.7炉渣可燃物含量监测5.7.1火床炉采样量不少于100千克,火室炉采样量不少于2千克。5.7.2在监测期间,采样可连续或等时间间隔进行,但采样次数不应少于10次,每次取样量应相同。5.7.3试样制备按DL/T567.4的规定进行。5.7.4炉渣可燃物含量测定按DL/T567.6的规定进行。5.8锅炉入炉燃料质量锅炉入炉燃料品种质量应有相应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包括工业分析、低位发热量和含硫量等指标,入炉燃料应与锅炉设计燃料基本一致。5.9炉体表面温度测试炉体表面温度的测试测点应有代表性,炉体表面温度的测点应均匀地布置在锅炉外壁的各个侧面上,每侧墙不得少于16点,窥探孔和观火门300mm范围内不应不测点。每个测点每15min记录一次,以其算术平均值作为测试结果。锅炉炉体外表面侧面温度应不大于50℃,锅炉炉顶表面温度应不大于70℃。6电站锅炉节能监测考核指标表1给出了锅炉监测考核指标。DB32/T1840-20114表1锅炉监测考核指标监测项目考核指标锅炉类型主汽压力MPa主蒸汽温度℃再热蒸汽温度℃排烟温度℃过量空气系数飞灰可燃物含量a%炉渣可燃物含量%热效率%超超临界锅炉pgq±2%Tgq+5-10Tzq+5-10≤135≤1.25≤3.0≤5≥92.0超临界锅炉pgq±2%Tgq+5-10Tzq+5-10≤135≤1.25≤3.0≤5≥91.5亚临界锅炉pgq±2%Tgq+5-10Tzq+5-10≤140≤1.30≤3.0≤5≥91.0超高压锅炉﹙D≥670t/h﹚pgq±2%Tgq+5-10Tzq+5-10≤140≤1.30≤3.0≤5≥90.0超高压锅炉﹙670t/h>D≥400t/h﹚pgq±2%Tgq+5-10Tzq+5-10≤140≤1.35≤5.0≤5≥89.0高温高压锅炉﹙D≥400t/h﹚pgq±4%Tgq+5-10—≤140≤1.35≤5.0≤5≥89.0高温高压锅炉﹙D≥150t/h﹚pgq±4%Tgq+5-10—≤140≤1.40≤5.0≤6≥88.0次高压锅炉pgq±4%*t+5-6—≤140≤1.40≤5.0≤8≥88.0中温中压锅炉﹙D≥35t/h﹚pgq±4%Tgq±5—≤145≤1.45≤6≤10≥84.0循环流化床锅炉﹙D≥220t/h﹚pgq±4%Tgq±5—≤145≤1.45≤10≤3≥86.5循环流化床锅炉﹙D≥130t/h﹚pgq±4%Tgq±5—≤145≤1.45≤10≤3≥86.0循环流化床锅炉﹙130t/h>D≥75t/h﹚pgq±4%Tgq±5—≤150≤1.45≤10≤3≥86.0循环流化床锅炉﹙75t/h>D≥35t/h﹚pgq±4%Tgq±5—≤150≤1.5≤10≤3≥84.0注1:pgq、Tgq、Tzq为主汽压力、主汽温度、再热汽温度,均据现场运行规程定。注2:D为主蒸汽流量。注3:表中数据均为燃用烟煤时的数据,若燃用贫煤时,飞灰可燃物含量和炉渣可燃物含量提高1个百分点;当燃用无烟煤时,飞灰可燃物含量和炉渣可燃物含量提高2个百分点。注4:表中热效率也可以用正平衡法进行复验。7电站锅炉节能监测结果评价7.1本标准规定的锅炉节能监测检查内容和监测测试项目的考核合格指标是监测合格的最低标准。监测单位应依此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评价。全部监测指标均合格方可认为节能监测结果合格。DB32/T1840-201157.2对监测不合格者,监测单位应做出能源浪费程度的评价报告并提出改进建议。节能监测不合格超耗能源量计算方法可参照GB/T15317附录B。7.3从事锅炉能效测试的检验检测机构,发现在用锅炉能耗严重超标的,应当及时告知使用单位,并报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DB32/T1840-20116AA附录A(规范性附录)燃煤电站锅炉节能监测结果节监字第号被监测单位监测日期锅炉型号锅炉编号监测标准环境温度锅炉使用登记证号设备运行状况监测检查内容检查结果结果评价锅炉安装运行法律手续应齐全应有锅炉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制度应有符合有关要求的热效率测试报告锅炉运行人员应持有上岗资格证明锅炉及辅机不应为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锅炉水质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计量仪表及运行记录应齐全完整监测测试项目测试结果考核指标结果评价主蒸汽压力(MPa)主蒸汽温度(℃)再热蒸汽温度(℃)排烟温度(℃)排烟空气系数飞灰可燃物含量(%)炉渣可燃物含量(%)空气预热器漏风率锅炉热效率(%)监测结果评价:单位名称(节能监测专用章)年月日编制:审核:批准:
本文标题:DB32∕T 1840-2011 燃煤电站锅炉节能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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