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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65.150B50备案号:江苏省地方标准DBDBDBDB32323232DB32/T1707—2011县(区)级水生动物疫病防治中心实验室建设规范ConstructionStandardofLaboratoryforCountyStationofAquaticAnimalDiseaseControl2011-03-30发布2011-05-30实施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2/T1707—2011I前言为加强和规范水生动物疫病防治中心实验室的建设,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决策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与要求,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按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制。本标准附录A、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省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辉、邹勇、倪金俤、李婧慧、方苹、段翠兰、刘训猛、王习达、陈静、陈光芸、郭立新。DB32/T1707--20112县(区)级水生动物疫病防治中心实验室建设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水生动物疫病防治中心实验室的建设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县级水生动物疫病防治中心实验室的建设,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部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部分。GB19489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50346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50073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21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建筑给排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JGJ71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JGJ91科学实验室建筑设计规范WS233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安全通用准则3功能设置3.1水生动物疫病防治中心实验室建设规模,应根据自然水域情况、水产养殖现状、疫病流行特点,在满足疫病预防和控制的基本功能的同时,结合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与水生动物卫生规划的要求,同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的需要进行确定。3.2水生动物疫病防治中心实验室建设项目,由实验用房(包括通用实验用房、专用实验用房)、业务用房、保障用房、行政用房和公共配套设施用房等部分构成。3.3实验用房应遵循对应职能分工、满足基本功能兼顾发展的原则,根据必须开展的工作任务所需的实验室来确定。需特殊设置实验用房,应根据业务发展规划结合本单位技术水平另行确定。3.4业务用房,指根据业务工作所需的用房,主要包括水生动物疫病科研、信息采集管理、防治技术推广、防疫检疫人员教育培训以及水质、苗种、饲料、药物检测等业务工作用房。3.5保障用房包括实验用品、化学试剂、危险化学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贮备等库房、应急机动车停车库、供配电房、消防设施及其他建筑设施用房等。4建筑面积指标4.1水生动物疫病防治中心实验室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50m2。4.2水生动物疫病防治中心实验室各类工作用房建筑面积,参见表1。表1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用房建筑面积单位:m2级别业务用房实验用房行政用房保障用房县级15~2535~5510~2020~30DB32/T1707--201134.3特殊实验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参照附录A进行。5规划布局5.1选址与规划应符合当地城市的总体规划和布局要求。5.2选址宜符合下列要求:5.2.1充分利用城市基础设施。5.2.2地形规整,交通方便。5.2.3距学校、大型公共场所不少于50米。5.2.4避让饮用水源保护区。5.2.5避开化学、生物、噪声、振动、强电磁场等污染源及易燃易爆场所。6建筑基本要求6.1建筑要求6.1.1功能分区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应合理安排各类实验用房,做到功能分区明确、联系方便、互不干扰;且以科学合理、安全卫生、经济适用、环保节能为原则。建筑内部实验区与垂直通道、实验人员办公、生活等其它区域相互隔离,并满足人流、物流要求。6.1.2结构宜采用框架(剪)结构或钢结构,便于实验室在新建、改建与扩建时灵活设置。6.1.3窗6.1.3.1实验室采用透明化分隔时,宜采用固定窗,且不低于1米。6.1.3.2实验室窗不宜采用有色玻璃,以避免在实验室造成色觉判断误差。对有避光要求的实验室应另行采取物理屏蔽措施。6.1.4门6.1.4.1实验室的门扇应设有观察窗。6.1.4.2有缓冲间的实验室(包括无菌室、洁净实验室、生物安全实验室等结构复杂的实验用房),应留有隐蔽的设备门,供试验设备,尤其是大型设备的进出。6.1.5走道6.1.5.1单面布房走道净宽不宜小于1.30米。6.1.5.2双面布房走道净宽不宜小于1.60米。6.1.6采光除有特殊要求外,实验室的朝向、间距、建筑与结构形式应保证有良好的自然采光。6.1.7室内装修6.1.7.1实验室的墙体宜采用轻质材料,并满足牢固、保温、防火剂表面平整光滑的要求。同时宜满足吸附性小、耐腐蚀、易清洁的要求;6.1.7.2实验室的地面应满足耐腐蚀、耐磨损、易冲洗的要求;6.1.7.3实验室的顶棚宜采用坚固、平整、无吸附、可洗涤的材料;6.1.7.4洁净实验室、负压生物实验室以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实验室,其地面、墙面、顶棚应采用整体式防水材料。墙面与墙面之间、墙面与地面之间、墙面与顶棚之间宜做成半径不小于0.05m的半圆角。室内应减少突出的建筑构配件剂明露管道,并做好整体密封措施。6.2通用实验用房DB32/T1707--20114通用实验用房应满足使用要求,并与通风柜、试验台、实验仪器设施的布置,结构造型以及管道空间布置紧密结合。6.3专用实验用房6.3.1生物培养室6.3.1.1生物培养室由准备间、生物培养间、器械消毒及清洗间组成。前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8m2,并应设更衣柜、换鞋柜。6.3.1.2生物培养室应防止人流交叉感染,宜布置在建筑物的尽端,且不宜开设外窗。6.3.1.3生物培养室宜采用密封的玻璃隔断墙分隔。玻璃隔断墙的骨架宜采用不易变形及耐清洗的材料制作。6.3.2天平室6.3.2.1天平室设置面积不小于8m2,宜采用玻璃隔断墙。6.3.2.2天平台台面和台座,应做隔振处理。天平台沿墙布置时,应与墙脱开,台面宜采用平整、逛街、有足够刚度的台板。6.4研究工作室、学术活动室、资料档案室6.4.1研究工作室研究工作室设置数量应按使用要求确定,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m2。6.4.2学术活动室小型学术活动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m2,中型学术活动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0m2。6.4.3资料档案室6.5实验室设施设备6.5.1通风柜6.5.1.1通风柜内衬及工作台面,按使用要求应具有相应的耐腐、耐火、耐高温及防水性能。应采用盘式工作台面并应设杯式排水斗。通风柜外壳应具有耐腐、耐火及防水作用。6.5.1.2通风柜柜口窗扇以及其他玻璃配件,应采用透明安全玻璃。6.5.2实验台6.5.2.1实验台台面按使用性质不同应具有相应的耐磨、耐腐、耐火、耐高温、防水及易清洗等性能。6.5.2.2各种公用设施管道及龙头、电源插座及开关等配件,宜于实验台体的公共设施支架或与实验台靠近的独立公共设施支架或管槽结合在一起。实验用水斗亦宜于实验台结合在一起。7实验室通风7.1通风7.1.1实验室设独立的排风系统,同一个实验室内的所有排风装置宜合用一个排风系统。7.1.2通风柜柜口面风速值宜按表2确定。表2通风柜柜口面风速值表实验室内空气中有害的最高容许浓度mg/m3柜口面风速值m/s平均值最低值150.350.250.2~150.500.40〈0.10.750.65通风柜风量按公式(1)计算:L=F*v(米3/秒)………………………………………………………(1)式中:L---排风量,单位为立方米每秒(m3/s);DB32/T1707--20115F---通风柜操作口面积,按全部打开计算,单位为平方米(m2);v---操作口风速,单位为米每秒(m/s)。7.1.3排风机宜设置在建筑物(不含排风机房)之外。排除有害气体的排风机不得设置在送风机室内。7.1.4送排风机的进出口应设置阻燃材料制作的柔性接头,接头部分不得加刷涂料。7.1.5排风系统宜设防倒灌装置。7.1.6房间内所有排风设施应考虑补风措施。7.1.7理化实验室部分大型仪器室需根据设备要求增加空调系统。部分小型仪器室(例如天平室)需设置空调。8实验室水、电、气等消防安全要求实验室水、电、气工程应满足消防安全要求。8.1给排水8.1.1实验室给水管道和排水管道,应沿墙、柱、管道井、实验台夹腔、通风柜内衬板等部位布置。不得布置在遇水会迅速分解、引起燃烧爆炸、或损坏的物品旁,以及贵重仪器设备的上方。8.1.2实验室化验龙头及其它卫生器具给水的额定流量、当量、支管管径和流出水头,应符合现行的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的规定。8.1.3凡进行强酸、强碱、剧毒液体的实验并有飞溅爆炸可能的实验室,应就近设置应急喷淋设施。当应急眼睛冲洗器水头大于1m时。应采取减压措施。8.1.4从给水干管引入实验室的每根支管上应装设阀门。8.1.5排水系统选择,应根据污水的性质、流量、排放规律并结合室外排水条件确定。8.1.6排出有毒和有害物质的污水,应与生活污水及其它废水废液分开。对于较纯的溶剂废液或贵重试剂,宜在技术经济比较后回收利用。8.1.7实验室排水系统应有废水处理装置,在排入市政管网前,达到环保排放要求,有机废水需有环保处理措施,或就地收集后送到污水处理单位统一处理。8.1.8实验室水槽、下水管道应耐酸、碱及有机溶剂,并采取防塞、防渗漏措施。存在生物危险因素的微生物实验室污染区不得设置地漏。8.2实验室电气工程8.2.1核查实验室内电源容量是否能满足仪器的供电要求,尤其要重点核查理化实验室和洗消间,必须保证这些(每间)实验室有三相电源。实验室(每间)电源容量不宜小于6kw。8.2.2实验室建筑的综合布线、计算机网络、楼宇自控、安全防范等智能化系统应达到同期社会较先进的水平,并留有一定的发展空间;在实验区,每个实验室至少设置一个数据与语音点,有特殊需求的可另行考虑。8.2.3所有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入口处应安装显示工作状态的文字或灯光信号;走廊应有疏散指示灯及应急照明。8.2.4如有集中的气瓶间,则该房间的电具要求采用防爆型。8.2.5通用实验室的用电设备可由固定在实验台或靠近实验台的固定电源插座(插座箱)供电。电源插座回路应设有漏电保护电器。各实验室电源侧应设置独立的保护开关。8.2.6潮湿、有腐蚀性气体、蒸汽、火灾危险和爆炸危险等场所,应选用具有相应的防护性能的配电设备。8.2.7实验室供配电线路宜采用铜芯导线(电缆)。8.2.8照度标准见表3:表3照度标准表房间名称平均照度lx工作面及高度m备注通用实验室100-150-200实验台面0.75一般照明生物培养室150-200-300工作台面0.75宜设局部照明DB32/T1707--20116表3(续)照度标准表房间名称平均照度lx工作面及高度m备注天平室100-150-200工作台面0.75宜设局部照明电子显微镜100-150-200工作台面0.75宜设局部照明谱仪分析室100-150-200工作台面0.75一般照明放射性同位数实验室100-150-200工作台面0.75一般照明8.2.9实验室(除暗室外)不宜用裸灯。通用实验室宜采用开启或带格栅直配光型灯具。开启型灯具效率不宜低于0.7,带格栅型灯具效率不宜低于0.6,实验室灯具格栅、反射器不宜采用全镜面反射材料。8.2.10潮湿、有腐蚀性气体和蒸汽、火灾危险和爆炸危险等场所,应选用具有相应防护性能的灯具。8.2.11生物培养室宜设紫外线灭菌灯,其控制开关应设在门外并与一般照明灯具的控制开关分开设置。8.2.12照明负荷宜由单独变压器、单独配电装置或单独回路供电,应设单独开关和保护电器。照明配电箱宜分层或分区设置。9实验室净化系统9.1净化实验室设施和设备要求9.1.1BSL-2实验室9.1.1.1在实验室门口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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