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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310A90DB12/T374—2011代替DB12/T374-2008SecurityServiceStandard2011-11-18发布2012-03-01实施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12/T374—2011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DB12/T374-2008《保安服务质量标准》。本标准与DB12/T374-2008的主要差异为:——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引用了DB12/T372-2011标准的术语定义;——增加了工作职责一章和条款内容;——增加了保安从业单位资质条件一章内容,增加了保安服务公司资质条件、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资质条件、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资质条件等具体条款内容;——修改了保安从业人员基本条件一章的名称,增加了有关从业资格条件具体内容;——修改了保安员服务一章的名称,增加了保安员服务的具体条款内容;——修改了保安服务质量一章的名称和内容;——增加了保安工作管理一章以及管理制度、合法经营、服装装备等具体条款内容;——增加了保安设备设施一章相关条款的内容;——增加了保安员培训一章和相关条款内容;——修改了保安服务质量检查与改进一章的名称。本标准由天津市公安局提出。本标准的起草单位::天津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天津市金盾保安职业培训学校。本标准的主要起草人:庞文升、王连生、王惠全、王捷、刘春元。本标准于2008年3月首次发布,现为第一次修订。DB12/T374—20111保安服务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保安服务规范的范围、术语定义、工作职责、保安从业单位资质条件、保安从业人员基本条件、保安员服务、保安服务质量、保安工作管理、保安设备设施、保安员培训、保安服务质量检查与改进。本标准适用于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经天津市公安局批准,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保安服务公司。本标准适用于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经天津市公安局备案,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审批部门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DB12/T372-2011保安从业单位信用资质等级DB12/T373-2011保安服务操作规程3语和定义DB12/T372界定的术语和定义均适用于本文件。4工作职责保安从业单位内设机构应根据规模、业务分工等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原则设置,应明确规定各个机构和各类岗位的职责和权限。4.1经理职责4.1.1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负责人职责的有关规定,主持经营、管理工作;组织贯彻执行保安服务工作的法规、政策及规定;组织制定、实施年度经营计划和工作方案;对企业的人员管理、业务管理和发展建设负全面责任。4.1.2组织制定发展规划及阶段性、专门性工作计划,确定工作目标。4.1.3在权限内任免各内设机构的负责人。4.1.4组织制定、修订和批准各项规章制度。4.1.5对各级管理人员的工作实绩进行考核,实施奖惩。DB12/T374—201124.1.6对各部门的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协调,确保队伍管理、教育训练、执行勤务、后勤保障等各项任务的完成。4.1.7依照法律有关规定,代表公司与客户签订服务合同;与保安人员签订劳动合同。4.1.8依法对财务进行管理并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4.1.9对各级管理人员进行政治和业务教育。4.1.10负责处理业务和队伍管理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必要时亲临现场处置。4.1.11掌握先进管理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4.2大队长(中队长)职责4.2.1负责对大队(中队)的管理,掌握全面情况,根据公司计划和要求,结合实际安排落实各项工作,完成公司交给的保安服务任务。4.2.2根据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制定勤务方案,与客户经常沟通,随时了解驻勤单位的情况,检查各项工作的落实。4.2.3认真执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加强队伍管理。4.2.4掌握大队(中队)人员在岗情况。4.2.5按计划组织大队(中队)开展保安技能训练,提高保安员的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4.2.6对保安器械进行管理,保障保安器械的完好有效。4.2.7对保安骨干进行教育和培养,提高他们的组织能力和管理水平。4.2.8对保安员进行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爱岗敬业教育。4.2.9对驻勤单位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消除隐患。4.2.10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关心保安员的生活,及时帮助解决实际问题。4.2.11深入调查研究,定期总结工作,开展经验交流,及时向上级反馈队伍管理信息。4.2.12做好考勤审核、服装发放、报表和保安员调配工作。4.2.13落实保安队伍内部安全措施,防止发生保安员违法违纪问题和重大安全事故。4.3分队长、班长(含班以下驻勤点负责人)职责4.3.1根据保安服务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务,组织安排勤务;检查考核分队(班)人员的执勤情况。4.3.2负责分队(班)的学习和训练。4.3.3及时准确传达上级的工作部署.负责分队(班)实施各项保安服务任务。4.3.4与驻勤单位保卫部门或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保持联系。协助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重要情况及时汇报。DB12/T374—201134.3.5组织、召开队(班)务会,布置工作、勤务讲评、思想教育,做到时间、人员、内容、效果四落实,做好会议记录。4.3.6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掌握保安员的思想动态,及时解决队伍中出现的问题,搞好队伍团结。4.3.7关心保安员的生活、学习和工作情况,认真帮助解决困难和实际问题。4.3.8负责统计考勤,检查执勤记录。4.3.9了解客户单位消防器材和报警系统的配置、性能、位置,并组织保安员学习训练,熟练掌握操作技能。4.3.10遇有紧急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立即进行现场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并做好现场保护。4.4保安人员职责4.4.1执行巡逻、门卫、守护、押运等保安服务任务。4.4.2利用科技手段和设备执行保安服务任务。4.4.3对发生在值勤区域内的不法侵害和灾害事故,及时报告客户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扩大,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4.4.4落实防火,防盗、防爆炸、防破坏等防范措施,发现值勤区域内的隐患,立即报告客户单位,并协助予以处置。4.4.5保安人员对值勤区域内发生的不法侵害行为应及时制止,对不法行为人应送交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理。支持和配合公安机关和其他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4.4.6在保安服务中,为履行保安服务职责,保安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a)查验出入服务区域的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车辆和物品;b)在服务区域内进行巡逻、守护、安全检查、报警监控;c)在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对人员及其所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维护公共秩序;d)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可以根据任务需要设立临时隔离区,但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公民正常活动的妨碍;e)保安员应当及时制止发生在服务区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制止无效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立即报警,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f)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员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使用枪支,严格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4.5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职责4.5.1掌握保安人员的数量、质量、需求等情况。建立并管理保安人员人事档案负责保安人员的补充、调配,按照天津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并支付员工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4.5.2组织贯彻上级的工作部署,监督检查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4.5.3组织基层骨干的培训,提高组织管理、勤务指挥及协调能力。4.5.4负责对保安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调查与处理。DB12/T374—201144.5.5负责保安人员的考核、奖惩、任免等事项。4.5.6掌握日常勤务情况,部署、检查阶段性、专门性的保安服务工作。4.5.7协助做好党团工会组织建设工作,负责保安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组织保安人员进行法律和保安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4.6纠察工作职责4.6.1纠察保安员履行职责、遵守纪律的情况。4.6.2履行保安服务职责和队伍管理方面的情况。4.6.3纠察重要保安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4.6.4纠察重点地区、场所保安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4.6.5纠察保安员执行《保安员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等相关规定的情况。4.6.6受理客户单位、群众对保安工作和保安员的举报投诉。4.6.7纠察保安员履行职责和遵守纪律的其他情况。4.6.8定期汇总纠察情况,编发纠察工作信息。4.6.9对纠察中发现的问题,要进行分析、综合、研究,并提出整改意见。4.6.10对屡纠屡犯的保安员提出处理意见,并对其进行重点监督检查。4.6.11正确使用和妥善保管纠察装备、标志。4.7业务承揽工作职责4.7.1承揽向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业务,并负责洽谈工作。4.7.2通过与客户单位洽谈,商定驻勤方案。负责保安服务合同的起草、变更、续签和解除。4.7.3处理合同争议、纠纷、违约、索赔等事宜。4.7.4负责收取保安服务费及其他有关费用。4.7.5负责市场调研、业务预测、信息反馈等工作。4.7.6负责协调与客户单位的关系,听取客户单位对保安服务工作的意见及建议。4.8装备保障工作职责4.8.1负责被装、装备的统计,制定采购计划和预算。4.8.2对定点供货单位外的供货单位进行评价与选择。4.8.3对采购的被装、装备进行验收、保管、发放等。4.9技术防范工作职责4.9.1为客户设计、安装、维护各种技防设施、设备。DB12/T374—201154.9.2为客户提供安全技术防范服务。5保安从业单位资质条件5.1保安服务公司资质条件5.1.1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规定条件的材料。5.1.2应遵照DB12/T373-20114.1.1.1执行。5.1.3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5.1.4法定代表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并取得天津市公安局指认印鉴的保安师职业资格证书。5.1.5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5.1.6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5.1.7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5.1.8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5.2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资质条件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对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规划、布局要求,除具备保安服务公司规定的资质条件之外,并符合下列条件:a)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规定条件的材料。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无需再次提交证明其符合规定条件的材料;b)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c)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以上;d)有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e)保安服务公司承接押运货币和贵重或者危险物品、守护银行或重要仓库保安服务的,必须安排经过专门培训的保安人员承担;f)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5.3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资质条件5.3.1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有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的保安员,有健全的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5.3.2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a)法人资格证明;b)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c)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DB12/T374—20116d)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5.3.3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再招用保安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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