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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物资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03号《民用航空物资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10月24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局长2001年10月3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物资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有关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物资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民用航空物资设备是指用于民用航空活动的物资设备,主要包括用于公共航空、通用航空以及相关的空中交通管制、航空器维修、航空油料供应储存、航空货物仓储、机场地面服务、航空食品制作供应、公安安检消防、航空应急救援、民航信息服务及其相关的建设项目中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物资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职能部门(以下简称民航总局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规定的实施。第五条民用航空物资设备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章适用范围第六条民用航空物资设备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采购和直接采购等方式。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询价采购,是指对多个供应商的价格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直接采购,是指采购人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第七条除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特别批准外,下列物资设备的采购,应当采取招标的方式:(一)国家规定必须通过国际招标采购的物资设备;(二)凡采购项目列入本规定附录1(《民用航空物资设备强制招标目录》)中的物资设备;(三)资金提供机构要求通过招标采购的物资设备;(四)强制招标投标以外的物资设备,采取招标方式采购的。第八条除国外贷款的采购项目外的其他采购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民航总局招投标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采购:(一)采购供生产设备配套用零部件;(二)采购旧机电产品;(三)机电产品一次进口金额少于10万美元,或物资设备一次采购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四)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的;(五)因出现了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难以按招标方式采购的;(六)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七)其他不适于通过招标采购的产品。第九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机构批准后,可以采用直接采购方式采购:(一)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或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原采购物资设备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只能向原供应商采购的;(三)在原招标的范围内,补充合同的价格不超过原合同价格50%的项目,只能与原供应商签约的;(四)曾向项目审批机构预先申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扩充的;(五)采购人有充足理由认为只有从特定供应商处进行采购,才能促进实施相关项目的;(六)从残疾人、慈善等类机构采购的;(七)经项目审批机构审查并认为可以采用直接采购方式采购的其他情形。第十条凡投资中含有国有资金、国家融资所筹资金的项目,不论其金额所占比例大小,凡不属于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情形的,必须进行招标。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三章招标第十二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民航物资设备采购实行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为招标人。第十三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代理事宜,但是招标人在从事民用航空物资设备招标中,应当委托经民航总局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民航总局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四条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招标的,招标人应与代理机构签订招标委托协议。招标委托协议的内容应当包括:(一)招标委托书;(二)招标人与代理机构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三)招标人代表的授权书;(四)标的品目表;(五)标的的技术参数和主要要求;(六)定标程序;(七)代理费用;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规定关于招标人的有关规定。第十五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发出投标邀请函。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函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标的名称、用途、数量和交货日期;(三)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四)评标的具体办法;(五)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时间;(六)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七)开标的时间和地点;(八)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第十六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函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根据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邀请函;(二)投标人须知;(三)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四)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和评标方法;(五)标的名称、数量、技术参数和报价方式;(六)投标人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七)对履约保证金的要求;(八)交货时间和地点;(九)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及订立方式;(十)采购合同的特殊条款;(十一)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参数等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第十八条招标文件中应当针对标的的具体情况,明确选用以下评标方法:(一)打分法。即由招标人制定评标因素(如价格、质量、信誉、服务等)和相应的加权分值。评标委员会每位成员分别对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进行评价、打分。根据评标委员会对每个投标人的打分,给出每个投标人的分值。(二)昀低投标报价法。昀低投标报价法指所有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中报价昀低的投标人即为中标人。此种方法一般适用于标的技术含量不高且与其他物品关联度不强的招标。招标人也可采用昀低评标价方法,或综合使用两种以上评标办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必须采用昀低评标价方法。第十九条招标文件定稿后,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文件报民航总局备案。民航总局收到招标文件后,在15个工作日内未表示异议的,招标人方可刊登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函。国家规定需对招标文件履行审批程序的,按规定执行。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标明特定的生产商、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第二十一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第二十二条开标前,招标人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第二十三条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标底的知情人负有保密的责任。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截止日,不得少于20天;其中,机电产品不得少于40天,大型成套设备不得少于60天。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时,应当在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函载明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视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可视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或者推迟开标时间,但应当将此变更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第四章投标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完全响应。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密封的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招标人应当拒收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十九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标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第三十条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投标联合体的任何一方均必须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投标联合体中标的,投标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共同投标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投标联合体共同投标。第三十一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第五章开标、评标和定标第三十二条开标应当在招标通告或者投标邀请函载明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并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公开进行。第三十三条开标应当由招标人主持,招标人、所有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参加。第三十四条开标时,由投标人代表检查各自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唱标、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均应当当众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由招标人记录,并存档备查。第三十五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前款技术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从民航总局确认的专家库中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已经被确定为其成员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招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第三十六条评标委员会职责:(一)评标委员会负责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作出评价。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向投标人进行质疑。评标委员会有权决定全部或部分废标。(二)全部投标报价均超出标底或预算时,评标委员会有权决定全部废标或要求全部投标人重新报价,并报民航总局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三)评标委员会负责完成全部评标过程,向招标人提出书面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四)评标委员会认为昀低投标价或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约可能的,评标委员会有权通知投标人限期进行解释。如投标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合理解释,经评标委员会取得一致意见后,可确定该投标人不能中标。评标委员会可将第二个昀低投标价的投标人作为报价昀低的投标人。如第二个投标人有上述情形,则以此类推。第三十七条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初评工作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对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完全响应进行审查,确定合格投标人;然后采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所列的评标方法,从合格投标人中评出中标候选人。(二)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写出完整的评标报告。该报告经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后,方为有效。(三)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第三十八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天内,向民航总局招投标管理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该书面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1.招标公告刊登的时间、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名单;2.开标时间和地点;3.投标人签到名单;4.唱标价记录;5.投标报价;6.评标方法;7.评标委员会的授标建议;8.违法违纪投标人名单。第三十九条民航总局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当对初评报告进行审核,在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表示异议的,
本文标题:民用航空物资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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