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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220.20R81GA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268—2009代替GA268-2001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Examinationofdeadbodyinroadtrafficaccidents2009-10-26发布2010-01-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GA268—2009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本标准是对GA268-2001《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的修订。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总结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基础上,修订了原标准的部分内容。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代替GA268-2001。本标准与GA268-2001相比,主要内容变化如下:——修改了“范围”(2001年版的第1章;本版的第1章);——删除了“规范性引用文件”(2001年版的第2章);——修改了“检验鉴定”的定义(2001年版的3.2;本版的2.2);——修改了“鉴定机构”的定义(2001年版的3.4;本版的2.3);——删除了“检验鉴定人”的定义(2001年版的3.3);——修改了“检验报告”的定义(2001年版的3.6;本版的2.4);——修改了“鉴定结论”的定义(2001年版的3.5;本版的2.5);——修改了“鉴定书”的定义(2001年版的3.7;本版的2.6);——修改了“撞击伤”的定义(2001年版的3.8;本版的2.7)——修改了“辗轧伤”的定义(2001年版的3.9;本版的2.8);——修改了“保险杠损伤”的定义(2001年版的3.10;本版的2.9);——增加了“摔跌伤”的定义(见本版的2.15);——增加了“一般要求”(本版的第3章);——删除了“检验鉴定总则”(2001年版的第4章);——修改了“现场死亡的确定”(2001年版的5.1;本版的4.1);——修改了“尸表检验的地点”(2001年版的6.1;本版的5.1);——增加了“右鞋底踏板印痕”(本版的7.1c);——修改了“机动车驾驶人员的检验内容包括”(2001年版的8.1e;本版的7.1g);——修改了“机动车驾驶人员的检验内容包括”(2001年版的8.1f;本版的7.1e);——增加了“机动车驾驶人员当场死亡的,应当及时抽血检验”(见本版的7.1i);——增加了“逃逸交通事故尸体的检验内容包括”(本版的7.6);——删除了“附则”(2001年版的第9章)。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先国、孔斌、李乐新、宋丰昌、尹小平、唐剑军、黄思兴。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A268—2001。GA268—2009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尸体检验鉴定的要求、方法和内容。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的尸体检验鉴定。对在道路以外发生的交通事故的尸体检验,也可参照使用。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2.1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personskilledinaroadtrafficaccident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种暴力致死的人员。2.2检验鉴定identification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的尸体进行检验,并结合案情,运用法医学理论和方法作出综合性判断的过程。2.3鉴定机构identificationinstitution依法成立的从事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尸体检验鉴定的机构。2.4检验报告examinationreport鉴定机构将检验结果形成的文书。2.5鉴定结论identificationconclusion鉴定机构的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根据检验结果,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2.6鉴定书identificationreport鉴定机构将鉴定结论形成的文书。2.7撞击伤impactinjury人体被车辆撞击形成的损伤。2.8辗轧伤run-overinjury人体被车辆轮胎辗压形成的损伤。2.9保险杠损伤bumperinjury人体被车辆保险杠撞击形成的损伤。2.10GA268—2009轮胎花纹印痕wheelgrainprint车辆轮胎在人体体表或衣着上形成的轮胎花纹印痕。2.11拖擦伤haulabrasion人体在地面上拖擦形成的损伤。2.12安全带损伤seatbeltinjury在对抗外力的过程中,车辆安全带对人体形成的损伤。2.13挥鞭样损伤whiplashinjury车辆突然变速时,车内人员颈部的过伸过曲形成的颈部骨、软组织及脊髓损伤。2.14伸展创extenionwound人体皮肤因过度伸展形成的浅表性皮肤裂创。2.15摔跌伤fallinginjury人体受到外力作用摔落形成的损伤。3一般要求3.1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尸体检验鉴定应依据现场勘验,尸体检验结果,运用法医学理论,对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等作出全面、客观、科学的综合性判断。3.2检验报告或鉴定书的要求如下:a)检验、鉴定机构应在约定或者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检验报告或鉴定书,由检验、鉴定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b)检验报告或鉴定书应载明委托人、委托事项、检案摘要、检验鉴定过程、提交的相关材料、检验、鉴定的时间、依据和结论性意见,通过分析得出结论性意见的,应有分析过程的说明。4现场勘验4.1现场确认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应由急救、医疗人员进行,并由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4.2一般勘验应符合下列要求:a)勘验死者的位置与姿势,死者与嫌疑车辆及有关痕迹物品的位置关系;b)勘验死者损伤的特征,判断是单车或多车接触;c)确定死者为车内或车外人员,确定原始现场或变动现场;d)确定车辆毁损情况。4.3衣着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a)检验死者衣着的样式、材料、花色、号码、新旧程度、附着物、痕迹、破损部位及形态、辩明与事故的关系,并作衣着记录;b)检验死者衣着的完整性,现场散落的鞋帽、围巾、外衣及衣着饰品、碎片等与死者及有关其他痕迹物品的位置关系。4.4现场遗留物勘验应符合下列要求:a)勘验地面血迹的范围、喷溅方向、形态等特征以及与死者倒地位置的关系;b)勘验地面及衣着上遗留的肇事车辆的各类微量物证;c)勘验嫌疑车辆上附着的毛发、血迹、人体组织及衣服纤维等痕迹物证,照相固定并提取。GA268—20095尸表检验5.1尸表检验应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有停尸条件的医疗机构等场所进行。5.2检查尸斑、尸僵和角膜混浊度等尸体现象。5.3检查死者性别、身长、体型、瘢痕、色素斑、痣疣、纹身、生理残缺及发育畸形等体表特征。5.4检查和鉴别尸体全身生前伤和死后伤情况。5.5检查体表损伤的部位、类型、形态、大小和性状,检查创面、创缘、创壁及创底的粘附物和散落物,注意分析受力方向,发现和描述特征性损伤。5.6检查全身骨骼的骨折、关节脱位情况、离断肢体的形态,创面情况。5.7检查损伤部位的附着物的性质、形态等特征,并根据需要提取检材进行检验、鉴定。6解剖检验6.1解剖检验的适用范围包括:a)对死亡原因不明或涉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b)对生前伤与死后伤并存,伤病关系难以认定等案件性质不明的。6.2解剖检验的原则如下:a)解剖检验应客观、全面、运用科学方法,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b)解剖检验应在尸表检验的基础上,对与交通事故相关的疑点进行分析研究,取得科学、合理的结论。6.3解剖检验的基本要求应做到:a)解剖检验应严格按照解剖检验的程序规定和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b)解剖检验应全面、客观、完整。6.4解剖检验的基本内容和方法如下:a)解剖检验在尸表检验基础上根据需要分别剖开颅腔、胸腔、腹腔、颈部及其他必要的部位,检查各内部器官的病理改变;b)解剖检验应根据需要提取重要脏器如脑、心、肝、胰、脾、胃、肾等器官组织作法医病理学和毒理学检查。7特殊的尸体检验7.1机动车驾驶人员的检验内容包括:a)勘验或调查死者在车上的位置、姿势;b)制动器、离合器、油门脚踏板上留下的鞋印;c)右鞋底踏板印痕;d)车辆上散落毛发、喷溅血迹、附着的衣服纤维;e)驾驶盘和变速杆上的指掌纹;f)安全带损伤和死者衣着、体表上安全带压痕的方向;g)面部、胸部、腹部、上肢、下肢等与挡风玻璃、驾驶盘、安全带、仪表盘、脚踏板及其它驾驶座附近车辆物件接触形成的特征性损伤;h)挥鞭样损伤;i)机动车驾驶人员当场死亡的,应及时抽血检验;j)毒品、药物等检材的提取和检验。7.2乘车人的检验内容包括:a)在车辆上的位置和姿势;b)车辆上毛发、血迹和衣服纤维;GA268—2009c)安全带损伤和安全带压痕的方向;d)挥鞭样损伤;e)与车内及前排靠背等物件形成的特征性损伤;7.3摩托车驾驶人的检验内容包括:a)会阴部损伤的检验;b)双手及前臂的车把损伤的检验;c)下肢护板、护杠损伤的检验;d)头面部风挡、后视镜、仪表盘损伤的检验。7.4行人的检验内容包括:a)事故车上附着的血痕、毛发、组织和衣服纤维,车身表面上与人体有关部位相似的印痕;b)死者衣服、尸表和损伤创口中附着的事故车油污、油漆、碎玻璃等车辆物品;c)死者损伤形态与可能的车辆致伤物的比对;d)损伤到足跟距离与事故车保险杠或事故车其它部位高度的比对;e)撞击伤、摔跌伤、拖擦伤、辗压伤、保险杠损伤、伸展创的检验;f)一次碾压、多次碾压的检验;g)生前碾压、死后碾压的检验。7.5非机动车骑车人的检验内容包括:a)撞击伤高度与事故车相关物件高度的比对;b)死者衣着、尸表和损伤中附着物与车辆附着物的比对;c)会阴部、双下肢内侧损伤与骑乘交通工具的关系;d)死者主要损伤及主要受力面的方向。7.6逃逸交通事故尸体的检验内容包括:a)确定系交通事故死亡;b)确定是第一现场或抛尸现场;c)确定死亡时间;d)现场痕迹物证、车辆地面遗留物、死者损伤部位或衣着附着物与嫌疑车辆痕迹的比对;e)损伤的特征,确定是单车或多车接触。7.7未知名尸体的检验内容包括:a)面部皱纹、毛发、胡须的颜色、牙齿的萌出和磨损程度等,以及年龄段的确定;b)衣着、装束特征、死者卫生程度及随身物品、饰品、化妆、皮肤颜色等以及其生活地区及社会阶层的推定;c)色素沉着、痣、胎迹、纹身、纹眉、纹唇;生理缺陷、畸形;手术瘢痕、肿块、器官的病变等;义齿、缺牙等;染发、假发、耳环孔等个体识别特征;d)提取DNA生物检材和指掌纹信息。7.8多人死亡交通事故尸体的检验内容包括:a)对尸体进行编号;b)调查或检验每一死者生前在车辆上的乘坐位置;c)确定驾驶人员;d)尸体体表特征及携带物、饰物的检验;e)每一尸体的损伤,应注意特殊性损伤。GA268—2009参考文献[1]GA41-2005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2]GA50-2005交通事故勘验照相[3]GA/T147-1996法医学尸体解剖[4]GA/T148-1996法医病理学检材的提取、固定、包装及送检方法[5]GA/T149-1996法医学尸表检验[6]GA/T150-1996机械性窒息尸体检验[7]GA/T167-1997中毒尸体检验规范[8]GA/T168-1997机械性损伤尸体检验[9]GA/T169-1997法医学物证检材的提取、保存与送检
本文标题:ga 268-2009 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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