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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群租公寓问题重重2017年11月18日18时许,位于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新建二村新康东路8号发生火灾。当晚21时6分,地下冷库明火被扑灭。经初步调查勘验,起火建筑东西长80米,南北宽76米,占地面积608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20000平方米,地下一层,地上两层,局部三层。地下一层为冷库区,共有6个冷库间,总面积5000平方米,目前正处于设备安装调试阶段。地上一层为餐饮、商店、洗浴、广告制作、生产加工储存服装等商户,总面积约6600平方米;地上二层、局部三层均为出租房,总面积约8300平方米,共305间房、租住400余人。该建筑是典型的集生产经营、仓储、住人等于一体的“三合一”、“多合一”建筑。截至目前,火灾共造成19人遇难,8人受伤,涉案人员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目前,火灾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当中。群租现象伴随着房产市场和城市化的发展,出现在各大城市外沿的新建住宅区里。而群租房又是火灾、纠纷等的高发区。事实上,群租房既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一方面,群租房容易发生变相逃税、扰乱市场秩序的情况;另一方面,由于对社区内群租现象难以管理,容易带来诸多安全隐患,火灾就是其一。因此,对群租。
2、房进行适当的行政和立法干预是必需的。首先,应对《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增加规范群租行为的相关条款:包括对房屋群租作出界定、明确群租房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设置必要的出租条件和禁止条件。再者,通过税收等手段对群租房进行市场调控,主要是对部分逃税人群加大查处力度,加重处罚。还有,通过“业主公约”中对群租现象进行规范,比如,在《业主公约》中进行约定,本小区物业不得群租、转租等。《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七条,“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禁止将违法建筑和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第二十一条“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间达到10间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人员达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专门的管理人员,设置监控、灭火等治安防范、消防设备设施和安全通道,并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消防法》第十九条规定,“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
3、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据此,“三合一”建筑不符合我国《消防法》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吃、住、经营一体,属于违法建筑,极易引发火灾等公共安全事故,必须坚决杜绝。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外来务工人员通常经济实力有限,群租房能为其节约租房等经济成本,因此该情况比较普遍,保障低收入人群的居住权,比杜绝群租房更重要。因此政府及住建部门应发挥主观能动性,进行疏堵结合,在综合治理群租房的同时,将主要力量花在加大廉租房建设上。另一方面,则要降低廉租房准入门槛,不仅要向城市低保户和困难户开放,也应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廉租房,用于社会低收入的学生、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入住。。
本文标题:北京京润律师:群租公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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