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国内外标准规范 > gat 134-1996 汽车安全检测站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机动车安全检测站技术条件GA/T134~1996Specificationformotorvehiclessafetechnicalinspectionstation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安全检测站(以下简称检测站)的场地、检测设备、检测人员条件和制度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检测站的认定和审核。2引用标准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11798汽车安全检测设备检定技术条件GB50033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GB50034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JI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3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3场地检测站应设置机动车检测线(以下简称检测线)、停车场、试车路段等。3.1检测线3.1.1检测线应按规定的检测项目配置检测侧滑(轮偏)、轴(轮)荷、制动、车速表、污染物排放、前照灯、喇叭声级、外观检查等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检测设备和有关设备的校验设备。3.1.2检测线应布置在室内。3.1.2.1室内应通风、防雨,并应设置安全防护、排水装置。其长度、高度和宽度应能满足工作需要。3.1.2.2室内采光和照明应符合GB50033、GB50034的有关规定。3.1.2.3室内必须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其空气质量应符合TJ36的有关规定,达不到者应设置强制性排污设施。3.1.2.4室内行车路面纵向和横向坡度不得大于0.1%。制动性能检测工位前后的行车路面附着系数不小于0.7。3.1.2.5各工位应有相应的检测面积,检测工艺流程应布置合理,工作时各工位应互不干扰。3.1.2.6检测线出入口应设引车道和必要的交通标志。3.1.2.7检测设备安装应按产品规定条件及要求进行。3.2检测站应设置停车场,停车场面积与检测能力须相适应,进出口通畅。不得占用站外道路停车。3.3检测站应有试车路段。3.4检测站设计和使用应符合GBJ16的有关规定,必须有消防通道,消防设施等,并严格执行国家、部门、地方有关消防条例、法规和规定。3.5检测站设计和使用应符合TJ36的有关规定。4检测设备4.1技术要求4.1.1检测设备应有清晰的产品铭牌、产品合格证书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产品铭牌应注明型号、设备编号、制造厂名、出厂日期等),进口检测设备应有型式批准记号。4.1.2指针式显示仪表,不应有指针弯曲、卡针、表盘刻度不清晰的缺陷;数显式仪表不应有笔划短缺,显示不清晰的缺陷。4.1.3仪表指示值应不受机动车上点火系统及其他的干扰。4.1.4使用环境温度:0~40℃。4.1.5检测线的检测设备应与被试车轴(轮)荷相适应。4.2车速表检测设备4.2.1检测线安装的滚筒式车速表测试台(以下简称车速台),应满足以下条件:4.2.2各转动部分应转动灵活、平稳、不应有杂音。4.2.3车速台的速度测量范围:0~120km/h(电动机驱动式不小于60km/h)。4.2.4速度示值允许误差:±3%。4.2.5车速台滚筒表面对轴承中心线的全跳动公差:不大于1mm。4.2.6滚筒表面应完好,其磨损量:不大于:1%Dmm。注:D为滚简直径。4.3污染物排放检测设备4.3.1检测线配置的不分光式红外线排气分析仪(以下简称分析仪),适用于二冲程和四冲程汽油机动车,并应满足以下条件)4.3.1.1各机件应完好,调整机构灵活、可靠,采样探头、导管不得有破裂、漏气、堵塞现象。4.3.1.2分析仪应具有一氧化碳(CO)和碳氢化合物(HC)的检测功能。一氧化碳(CO)浓度以容积百分数(%)表示;碳氢化合物(HC)以容积百万分数(101)表示。4.3.1.3分析仪的最大量程:CO不大于10%,HC不大于10000×10¯6。4.3.1.4重复性允许误差:±2%(满量程)。4.3.1.5零点漂移及量程漂移:±3%(满量程)/h4.3.1.6示值允许误差:±3%(满量程)。4.3.1.7量程切换允许误差:a.CO:±3%(满量程);b.HC:±5%(满量程调。4.3.1.8分析仪的响应时间:从气样进入取样管口起到分析仪指示值为该气样标称值的90%为止,应小于10s(取样软管长度不小于3m,取样管长度不小于600mm)。4.3.2检测线配置的滤纸式(BOSCH)烟度计,适用于柴油机动车,应满足以下条件:4.3.2.1采样探头、导管不得有破裂、漏气、堵塞现象。4.3.2.2各开关、旋扭、按键的功能应正常,抽气泵、送纸装置、清洁系统应工作正常,光源发光均匀、稳定。4.3.2.3取样探头不应受到排气动压的影响。4.3.2.4烟度测量范围:0~10Rb(波许单位)。4.3.2.5取样软管内径为4mm,长度为5m。4.3.2.6活塞式抽气泵性能参数a.每次抽气量:330±15mL;b.每次吸气动作时间:1.4±0.2s;c.在1min内,外界空气渗入量不应大于15mL;d.滤纸有效工作面直径为:32mm;e.滤纸夹持器应夹持可靠,保证密封。4.3.2.7零点漂移:±3%(满量程)/h4.3.2.8重复性允许误差:±2%(满量程)。4.3.2.9烟度示值允许误差:±3%(满量程)。4.3.2.10烟度指示响应时间不大于5s。4.4前照灯检测设备4.4.1检测线应设置前照灯检测仪(以下简称前照灯仪)。4.4.2前照灯仪应具有发光强度、光束中心在水平和垂直方向的偏移量检测功能。4.4.3受光镜镜面应明净。4.4.4各机件应完好、调整机构灵活、可靠。4.4.5发光强度测量范围:不小于30000cd。4.4.6光束中心在垂直方向偏移量的测量范围:上200mm~下400mm/10m或上1°~下2°。4.4.7光束中心在水平方向偏移量的测量范围:左400mm~右400mm/10m或左2°~右2°。4.4.8前照灯仪中心离地高度测量范围350mm~1300mm。4.4.9发光强度示值允许误差:±15%。4.4.10发光强度变化时,光束中心偏移量示值允许误差:±44mm/10m或±15´。4.4.11照射方向变化时,光束中心偏移量示值允许误差:±44mm/10m或±15´。4.4.12光束中心偏移量示值间差:不大于44mm/10m或±15´。4.4.13前照灯仪中心离地高度的示值允许误差:±15mm。4.5侧滑量检测设备4.5.1检测线应设置双滑板式或单滑板式侧滑测试台(以下简称侧滑台)。4.5.2各机件应完好,调整机构灵活、可靠。4.5.3测量范围:内10m/km~0~外10m/km。4.5.4侧滑台零点示值允许误差:±0.2m/km。4.5.5侧滑台侧滑量示值允许误差:±0.2m/km。4.5.6滑板动作力a.滑板移动0.1mm时,其动作力应不大于40N;b.侧滑量为5m/km时,其动作力应不大于80N。4.6轴(轮)荷检测设备4.6.1检测线应设置轴(轮)荷计。4.6.2承重台负荷消失后,示值应回零,零点示值允许误差:指针式不大于分度值的1/2;数字显示不大于2个字。4.6.3称量示值允许误差:±2%(满量程的5%以上时)。4.6.4轴(轮)荷计示值应在5s内达到稳定。4.6.5偏载示值允许误差:±2%。4.6.6重复性允许误差:±2%。4.7制动力检测设备4.7.1检测线安装的反力滚筒式制动测试台(以下简称制动台),应满足以下条件:4.7.2制动台主滚筒表面磨损量:不大于:1%Dmm。注:D为原滚筒直径。4.7.3制动台滚筒表面与车轮的附着系数应不低于0.65。4.7.4转动机件应运转平稳且无杂音。4.7.5制动台按单轮制动力测量范围:O~1500N、0~3000N、0~10kN、0~20kN、O~30kN等。4.7.6零点示值允许误差:±25N。4.7.7制动力示值允许误差:±5%。4.7.8同一测量负载时,左右制动力显示值间差:不大于5%。4.7.9制动力小于额定载荷的2%时示值允许误差:±10%。4.8喇叭声级检测设备4.8.1检测线应设置声级计。4.8.2各开关应灵活、可靠。4.8.3A声级的测量范围:0~130dB(A)。4.8.4声级计示值允许误差:±2dB。4.9摩托车轮偏检测设备4.9.1检测线应设置摩托车轮偏检测仪(以下简称轮偏仪)4.9.2各活动机件应完好,调整机构灵活、可靠。4.9.3轮偏仪的测量范围:左10mm~0~右10mm。4.9.4零点示值允许误差:±0.2mm。4.9.5示值允许误差:±0.2mm。4.10外观检查设备检测线应设置汽车举升器或地沟,其举升高度或地沟的深度、宽度和长度应能满足工作需要,并有相应的照明、通风、排水设施。4.11检测站应设置转速度表、方向盘测力计及自由转动量测定仪、制动踏板力计、五轮仪、车速仪或减速度仪、轮胎气压表等附属设备。a.转速表精度1级;b.方向盘测力计精度不低于2%;c.方向盘自由转动量测定计精度不低于2%;d.制动踏板测力计精度不低于2%;e.车速仪精度不低于1%;f.减速度仪精度不低于0.1m/s²;g.轮胎气压表精度不低于20kPa。4.12具有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检测线应满足:a.安装计算机管理系统后,应不影响原检测设备所具有的功能;b.计算机管理系统的示值误差应符合GB11798对检测设备的精度要求;c.计算机管理系统应具有自检功能;d.当计算机管理系统及其附属设备、接口等停止工作时,原检测设备应能正常进行检测;e.应配备有效的自动引导系统。4.13检测站配置的检测设备和校验设备必须是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认可的,本标准只规定了现有设备的技术参数。新产品技术参数另行规定。5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包括主任检验员、检验员、设备维修人员。检验人员必须经过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发证。5.1主任检验员5.1.1具有大专或相当于大专以上文化程度。5.1.2工程师或技师及其以上的技术职务。5.1.3掌握汽车(摩托车)理论和构造知识。5.1.4熟悉国家、部门、地方关于机动车检验方面的政策、法令、法规、规定、相关标准和误差理论。5.1.5熟练掌握检测设备的性能,具备使用检测设备的知识。5.1.6具有五年以上本专业工作经验。5.2检验员5.2.1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程度。5.2.2熟悉汽车(摩托车)有关安全性能和构造一般知识。5.2.3熟悉检测设备的性能,具备使用检测设备的知识;熟练掌握检测操作规程。5.2.4掌握检测项目的技术标准。5.2.5了解误差理论、数理统计方面知识,能独立进行数据处理工作。5.2.6外观检查检验员,还应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5.3设备维修人员5.3.1具有中专或相当于中专以上文化程度。5.3.2技术职务: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5.3.3掌握汽车(摩托车)有关安全性能和构造一般知识。5.3.4掌握检测设备的性能、具备使用检测设备的知识,能对检测设备进行维修、保养、校准,使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和精度。6制度6.1检测站的质量管理制度主要有:6.1.1质量管理手册。6.1.2操作规程。6.2站务管理制度,主要包括:6.2.1卫生制度。6.2.2勤务制度。6.3检验人员守则。7组织机构组织机构设置应能满足检测工作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996-04-10批准1996-10-01实施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本标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归口。本标准由广州市公安局、华南理工大学负责起草。本标准起草人周德光、陈仪达、戴雄杰、黎杰、邱穗生、于善虎、王欢、严明轩。
本文标题:gat 134-1996 汽车安全检测站条件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8132011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