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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社会保险一、工伤社会保险的概念及原则(一)概念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所遭受的意外伤害、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的死亡、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的必要的物质补偿。(二)原则•补偿不究过失原则:无责任补偿原则•个人不缴费原则:全部由雇主缴纳•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统筹基金•补偿、预防、康复相结合的原则•区别因公受伤与非因公原则•一次性补偿与长期相结合的原则:待遇高•确定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原则二、工伤保险的建立与发展(一)第一阶段:工伤民事赔偿(二)第二阶段:雇主责任制(三)第三阶段:工伤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1884年7月6日,德国颁布了《工伤保险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工伤保险法,是专门涉及工业事故和职业病及其预防与补偿问题的法规。(四)第四阶段:工伤保险制度的逐渐完善和发展三、工伤保险的范围(一)职业伤害的认定范围国际劳工组织《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确定的职业伤害范围是:身体处于疾病状态者;由于职业伤害丧失劳动能力而造成工资收入中断者;由于永久或暂时失去劳动能力者而完全失去生活费来源者《职业伤害补贴建议》规定,把工作场所与雇员的居住、用膳等处所之间的直线路线上发生的事故作为工伤事故处理。(二)受保人的范围建立初期,紧紧包括那些靠工资收入、从事有危险工作的人目前各国有扩大工伤保险范围的趋势比如把红十字会救援和其他救援人员、消防人员、家庭雇工、家庭保姆等四、工伤保险基金筹集(一)雇主责任制下的工伤保险基金筹集1、企业自保方法2、由企业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的方法3、由政府征收工伤保险准备基金的办法(二)社会保险制度下的工伤保险基金筹集1、社会统筹的办法2、由政府规定统一的待遇项目与标准,由企业行政自行支付的办法(三)工伤社会保险费率的确定1、统一费率制2、差别费率制工伤保险差别费率=行业或企业预测工伤保险费用需求*调节系数/计划期行业或企业工资总额3、浮动费率制是在差别费率制的基础上,每年对各行业或企业的安全卫生状况和工伤保险费支出状况进行分析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由主管部门决定该行业或企业的工伤保险费率的上浮或下浮。五、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一)劳动能力鉴定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目前国际上有两种评价体系:一种是劳动能力测试。另一种是致残程度测试。(二)待遇给付1、工伤保险的医疗护理2、暂时失能补助金3、永久性残疾年金和一次性残伤补助金4、工伤保险的遗属津贴六、工伤预防与康复德国工伤保险制度简介早在1884年,德国政府就通过立法颁布了《德国工伤保险法》,建立了无责任保险制度。德国有一个既不是完全商业化,也不是完全政府化的高度自治的组织——雇主同业公会,德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就是以“雇主同业公会”为载体的。企业按所在行业加入相应的雇主同业公会,公会自负盈亏,由成员公司提供资金来源。因有法律明确的授权和规定,工伤保险由同业公会负责,主要职责是:1.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有关规定;2.监督事故隐患整改;3.安全咨询;4.提供培训服务;5.职业病预防;6.健康危害监测与调查;7.产品安全标准鉴定。•德国工伤保险同业公会按行业划分,全国共有34个,实行行业统筹。工伤保险同业公会虽属社团组织,由董事会和公会代表大会自治(两会代表雇主、雇员各占50%)管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察部门负责监督,但具有特定的行政执法权。为了促进企业的安全生产,减少工伤事故,各工伤保险同业公会遵循: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社会平均原则、工伤保险费雇主交纳原则,并在全国自上而下设立了安全技术监察部门,配备专职安全监督员,一直深入到厂(矿)密集的工业区,形成了能够对每个企业进行有效监督检查的管理网络体系。监督人员在工作中发现企业存在安全生产问题时,一是能够及时提出指导性意见,督促企业整改;二是可提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企业整改。此外,同业公会内还设有技术支援机构、医院和研究室。技术支援机构可帮助企业培训和检测分析,指导企业改进工作,医院可医治一些较轻的伤员和职业病患者,研究机构可对一些影响职工安全与健康的危害因素作一些前瞻性的专题研究。德国工伤保险运行情况:参保企业达300多万个,参保人数为4300多万人,工伤保险费按行业差别费率由雇主缴纳,约占企业工资总额的1%,每年总收入约200亿马克。为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保费还可根据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上下浮动,浮动幅度最高达30%。如矿业工伤保险同业公会2000年收入约16亿马克,支付15多亿马克,支付率在95%以上,他们费率逐年下降,而用于事故预防工作方面的费用占总收入的5%左右却一直不变。由于工伤保险在事故预防工作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德国全行业工伤死亡人数年年下降,2001年已降低到了1975年总量的75%。日本工伤保险制度在劳动卫生省内,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为同一部门负责,全国实行三级机构垂直管理模式,第一级是劳动卫生省劳动基准局,第二级是各都道府县设劳动基准局(47个),第三级是厂(矿)区劳动基准监督署(340多个),全国共有安全监督官3000多名。工伤保险管理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订不同行业的年度费率、收缴工伤保险费,并负责工伤鉴定和补偿等。思考:结合德国日本制度,思考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改进?尤其是工伤保险应如何与安全生产相结合?七、我国工伤社会保险制度(一)制度建立目的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通过《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我国《工伤保险条例》明文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二)工伤保险惠及人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做出了如下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三)工业伤害和职业病的范围1、工伤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病复发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死亡的;(2)醉酒导致死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四)因工伤残等级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在劳动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及患病后,经劳动鉴定机构根据有关标准,组织专家运用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和手段,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价制度。评残标准是指各级劳动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工伤鉴定所应依据的标准,即《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该标准是我国第一部评定工伤残费等级的国家标准,1996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五)工伤保险待遇(1)工伤医疗及康复待遇。包括工伤治疗及相关补助待遇,康复性治疗待遇,辅助器具的安装、配置待遇等。(2)停工留薪期待遇。职工因工伤需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活不能自理的还可享受护理待遇。(3)伤残待遇。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工伤职工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生活护理费等。(4)工亡待遇。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案例一:参加私人活动后遭遇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2007年11月19日上午,我县某公司财务人员尹某一行5人专车从公司到县城(距离50多公里)银行、税务部门办事。当日下午4时左右办完公务事项后,因公司一副经理当晚在县城酒楼举办生日宴会,尹某等人按照约定于下午5时许进入酒楼参加宴会,晚7时50分左右,又到一歌舞厅娱乐。晚11点40分左右离开歌厅乘车返回公司。车行至距县城7公里处时,因大雾导致追尾事故,造成5人重伤1人轻伤。他们能否认定为工伤?案例二:保险代理人工作受伤是否属于工伤程某系某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2007年6月15日在外出开展业务时遭歹徒抢劫身亡。其父向劳动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保障局经调查认定其死亡属于工伤。保险公司不服该认定,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人民政府维持了劳动保障局的工伤认定决定。保险公司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劳动保障局的工伤认定决定。案例三:上班途中与工作中同被狗咬谁属工伤?王某和陈某系某服饰公司的职工。2007年5月25日下午3时,王某骑自行车从家里去单位上班途中被狗咬伤右腿。该日下午4时,同厂职工陈某在车间上班时,被厂里放养的狗冲进车间咬伤左腿。2007年6月初,用人单位向工伤认定部门提出申请,要求认定王某和陈某为工伤。
本文标题:工伤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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