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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3版本与1999版本的主要差异1999版2013版分析无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此新增条款为双向约束:凡是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也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24.工程预付款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12.2预付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12.2.2预付款担保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99版中文字描述:“实行工程预付款的”言外之意也可以不实行工程预付款。13版中文字描述为“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按此文字描述,中立理解为应有预付款。无15.缺陷责任与保修15.1工程保修的原则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15.2缺陷责任期15.2.1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13版合同引入缺陷责任与保修制度,明确规定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防水工程的保修期为5年,后3年内将没有质保金(已退回),但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无4.4商定或确定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扩大了监理的权力,建立了以监理人为施工管理和文件传递核心的合同体系,确保监理人能够全面畅通地了解合同管理信息,以完成其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引入的“商定或确定”制度,明确由总监理工程师承担商定或确定的组织和实施责任,并明确了该项制度启动的前提条件。
本文标题: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19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主要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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