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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评标河南省焦作市建设工程招标办公室马晓宝王怀军[内容提要]评标是招投标活动中最为关键的环节,评标标准和办法则是这一环节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经过多年的实践检验,在现行的评标标准和办法中,《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成为业主的首选,但随之而来的争议也一直不断。本文就这一办法的可行性、实际应用及措施保障等谈一些粗浅的看法。近年来,随着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作为评标标准和方法之一的《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在实践中越来越多地得到推广和应用,但伴随着对该方法的争议也一直没有中断。本文试图从该方法的可行性、实际应用及措施保障等方面作一些探讨。一、《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的可行性无论从法律法规层面,还是从市场需求层面;从国内实践还是从国际贯例;从促进建筑行业的发展,还是从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角度讲,《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都是可行的,但《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只适用于一般通用工程。(一)《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充分肯定了《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此后,建设部第89号令、国家七部委第12号令及各省市都对这一评标方法的具体运用进行了明确规范和有益探索。同时,为避免不计成本,片面追求低价,《招标投标法》对采用这种方法确定中标人还规定了三个限制条件。即:能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中标价格不得低于企业个别成本。根据这三个条件确定的评标基本程序,是招投标当事人进行投标、评标的基本依据。招标人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是法律赋予招标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二)《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是国际招标的成功经验。《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并不是近几年才开始采用的。在《招标投标法》颁施之前的若干年,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出资的项目、外商等非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普遍采用的就是这一方法。尤其应当指出的,在世界银行资助的项目中,有相当部分是需要投入配套资金的,这些配套资金基本属于国有资金,而且这些项目的实施从总体上说是比较成功的,项目实施中的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项目经理制等也曾作为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方法,在我国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中得到应用和推广。(三)《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与市场经济要求相一致。《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与以往限制价格的评标方法之间的差别,实际上是价格放不放开的问题。长期以来,我国工程建设价格构成都是以国家或地区根据当地实际颁布工程定额,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根据施工图纸及施工定额确定工程造价,这种政府主导工程价格的状况不能完全体现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更不能体现施工企业的综合管理潜能。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像钢铁、石油、煤炭、粮食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的价格都已先后放开,由市场来决定。相比而言,建筑业只是一种承揽加工性质的行业,无论是其行业的特殊性还是价格的影响力,在国民经济各行业中都远不如钢铁、石油、煤炭、粮食等。因此,建筑产品的价格也完全可以由市场来调节。(四)《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不会影响建筑行业的发展。有人认为,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将导致建筑行业利润水平的下降,从而影响该行业的发展。实践证明,几百年来西方国家的建筑业并没有因为采用低价中标而停止发展,建筑业也曾经成为这些国家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在我国二十多年的改革和发展中,不少行业也都有过同行业企业之间相互竞争,导致行业和企业利润水平在一段时间内大幅下降的经历,家电行业可以算是其中的典型。经过多年的激烈竞争,作为一个行业,它不仅没有萎缩,反而在竞争中得到了发展,企业也因为竞争逐步壮大了。因此,国外同行和国内其他行业的发展历程告诉我们,利润水平的降低与行业、企业的发展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经评审的低价中标将影响建筑行业发展的担心完全是没有根据的。(五)《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不会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也曾有人担心,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将迫使施工企业偷工减料,工程质量和安全难以保证。需要指出的是,即使不采用低价中标,一旦疏于管理,价格再高,照样可以偷工减料。大量事实表明,多数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并非采用这种方法,而是采用的限制价格的方法。已经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的工程项目,也并未出现质量、安全事故明显上升的趋势。国外和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按照低价优先原则实施的工程项目,其质量和安全等方面也并不比国内的工程项目差。因此,高价格未必会带来高质量,价格与偷工减料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二、《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的实际应用(一)改革目前工程造价计价模式,向国际惯例靠拢,走市场化管理模式。企业应当根据国际管理及市场化要求,在国家及各省、市改革目前的工程造价计价模式后、发布定额的基础上编制企业定额。企业定额水平应当根据本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综合实力而定。企业定额既要考虑到工程的实体消耗,又要考虑到施工手段的消耗。企业应根据自身的设备、技术、管理水平等情况,自行决定施工工艺方案,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降低工程造价。(二)基于统一的工程量清单,以综合单价的方式进行《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投标活动。工程量清单应由有资质的编制单位和人员根据施工图纸,按国家规范和相关标准,将拟招标工程的工程量清单计算出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提供给各投标人作为投标报价的基准,使所有投标人达到四个统一:即项目编码统一、项目名称统一、计算单位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统一。这样可以避免各投标人因工程量计算偏差,造成投标总价大大偏离自身的实际利润预测值。如果投标人经营管理水平高、设备先进、施工技术方案合理,那么其投标的最终报价应当是最具有竞争性的。(三)标底的编制及确定合理价格范围。标底的作用是业主对招标工程项目造价的预测或是控制标准。它应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以综合单价的形式编制,反映社会平均成本。工程造价“合理”区间的确定,是《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的关键点和难点。如何体现“合理”且价格低得有“度”、能保证投标价的“竞争性”?我们认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以标底为基准,分别确定上下限值,以保证企业不低于成本价投标。三、《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的措施保障。(一)把好“前期关”。招标工作的质量如何,招标文件的编制是确定招标成败的关键,工程规模越大、技术越复杂,招标文件就要求越精确、细致、周密。现实中,有些投标人正是抓住了设计和招标文件上的漏洞,在中标后屡屡提出更改设计,增加造价,最终达到追加工程款、增加利润的目的。所以,业主一定要吸取教训,充分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不留下任何可钻的空子。(二)把好“投标关”。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格式,编制投标文件,对投标文件有可能影响评标的因素进行严格审查,尽可能减少人为错误,力求达到中标的目的。(三)把好“评审关”。最低价中标,如果仅以报价高低来进行取舍,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评标。作为评标委员会,要依据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投标文件及报价进行认真分析和比较,结合工程情况首先确定一个基准价(或是下限或是上下限两者都设),只有经得起评审的最低报价(也就是不低于企业个别成本),才有可能成为中标价。(四)把好“监理关”。招标人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监理单位,并对其资质、管理能力、信誉等方面严格审查。在签订监理合同时,应对监理单位人员提出明确的工作要求,如:客观公正,清正廉洁,积极实施巡视及平行检查、核验,坚持现场旁站监理和及时验收核查验证等。在施工过程中,业主还要通过甲方代表及时检查监督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质量,要求监理方尽职尽责,防止监理失职、渎职。对于不称职的监理工程师,要求监理单位及时更换;监理力量跟不上时,要求监理单位及时补充人员;现场甲方代表还要和监理人员定期检查施工单位是否认真落实施工组织设计中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施工工期的措施和制度,是否严格按照施工图及要求进行施工,是否使用符合工程设计质量要求的材料、设备等,确保工程的进度和质量符合要求。(五)把好“风险关”。招标人一定要有预防风险的工程担保措施,一旦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问题,能有效地化解风险,最大限度地挽回经济损失。一般来说,在招标时必须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时,必须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函;在支付工程款时,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应严格审查承包人的工程款使用情况,按规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并按规定预留10%的工程尾款(含5%的工程质保金)等。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符合市场经济法则和国际惯例,有诸多其它方法无法代替的优势,是招标投标制度改革的必然趋势,在理论上说得通,实践中行得通,其本身就像一把“双刃剑”,如果我们在实际运用中趋利避害,扬长避短,发挥其最大优势,就能使投资增效,社会受益。
本文标题:浅析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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