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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内部合作协议协议人:协议人:经双方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合作投资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协议人的出资额与出资方式(一)协议人共同出资注册成立的(以下简称)为经营主体。(二)出资方式:协议人占出资总额的%,出资万元;协议人占出资总额的%,原则上出资万元,最终以实际出资为准。第二条利润分享与亏损分摊(一)协议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经营取得的利润,利润是指扣除协议人的实际出资和税费及其它成本后的利益;亏损按协议人的实际出资所占比例分摊亏损。(二)协议人的出资形成的利益及其兹生物为新增的财产,由协议人按其出资比例分配。(三)协议人将财产转让后,各协议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第三条事务执行(一)协议人一致决定由担任的法定代表人,全面管理事务,每月工资暂定为元,协议人具体分管的销售业务,每月工资暂定为元。(二)协议人有相互监督的权利和接受被监督的义务,协议人有提议召开股东会议和临时股东会议的权利,由财务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向协议人汇报和公开财务收支情况。(三)协议人对的投资销售业务有表决权,对具业务持否定表决的人员对该项业务的亏损不承担责任,销售人员的销售账款由销售人员负责全额收回。(四)协议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对外开展与经营同类的业务,如果协议人之一有此行为,取得的收益归所有,并扣除该协议人投资股金的50%。(五)协议人对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协议人一致同意:(1)增加和减少的注册资本及对外吸收股份;(2)用财产和股东股份对外质押、担保、贷款等事宜。第四条投资的转让(一)协议人向协议内或协议外的人转让其在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全部协议人同意;(二)协议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协议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第五条其他权利与义务(一)协议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出资购买的财产和在持有的股份;(二)协议人在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三)成立后,任一协议人不得单方面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经股东会协商一致同意后,方可撤出资额);第六条违约责任(一)协议人若因个人原因强行撤资(未经股东会同意),由股东会扣除实有股金的50%。(二)协议人若其他原因有违约,给其他协议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责任,首先从协议人应取得的分配利益和股金中扣减。第七条其他(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协议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本协议经双方协议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协议人各执一份,存档一份。协议人:签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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