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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综合招投标中心运行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6号)以及本省关于招投标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加强对省级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平台,确保湖北省综合招投标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高效、规范、有序的运行,特制定本规程。第二条进入中心的所有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程。其中,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仍适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相关规定和规范程序。第三条进入中心招投标项目的范围与规模标准,应按照《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四条中心按照职能及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综合监管机构”)的委托对进入中心招投标的项目登记、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审核与发布、资格预审场地安排、资格预审专家抽取、资格预审结果归档、招标文件审核、开评标场地安排、评标专家抽取、评标结果归档、中标结果复核与公示、招标投标资料归档等关键环节实行流程控制。凡上一节点的工作未完成的,均不能进入下一个工作流程(资格后审项目的工作流程,不包含资格预审场地安排、资格预审专家抽取、资格预审结果归档)。第二章招标登记第五条招标登记分为招标代理机构登记和招标项目登记。招标代理机构登记时,代理机构应提供营业执照(含复印件)、代理资质证书(含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含复印件)等材料;招标项目登记时,应提供项目批文或项目核准书或项目备案书(含管理部门核准的具体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等内容)、法人代表授权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含复印件)、拟招标的具体内容、《招标项目登记表》等材料。招标代理机构登记和招标项目登记应在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之前到中心办理。对确需在项目批准前进行设计等项目招标的,应征得项目所属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书面意见。第六条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招标人到中心办理项目登记手续时,除提供本规程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须提供自行组织招标的法定核准文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由代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代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时,除提供本规程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须提供与招标人签订的代理招标委托协议。第七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登记时,须提供相关核准文件。第八条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登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直接下达采购计划的项目,由执行机构持采购计划下达函到中心登记。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由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项目,采购人应持批准文件、法人代表授权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拟采购的项目具体内容、《招标项目登记表》到中心登记。经批准由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项目,采购人又委托代理机构招标的,按本规程第六条的规定办理。第九条交通、水利等各行业建设项目登记,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先将招标材料送交通、水利等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再送中心登记。第十条项目登记完成后,中心即发放招标文件编号。第三章资格预审第十一条进入中心招投标的项目资格审查的方式由招标人自行决定。若采用资格预审,其审查办法应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国务院各部门已出台资格预审规定的,从其规定,但资格预审必须进中心规范操作。第十二条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将编制的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送中心,经审核合格的,由中心在湖北招标投标信息网()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并安排资格预审场地。第十三条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审查由招标人组建的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委员会的组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执行。第十四条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发售招标文件之前将资格预审报告送中心归档。第四章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审核第十五条招标文件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编制。工程类项目须使用国家发改委等国务院九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国务院各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货物与服务类项目除省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外,须使用省综合监管机构提供的标准文本。第十六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须送中心进行合法性和规范性审查,经中心审查合格并签盖后方可发售;不合格的由报送单位负责修改。第十七条按规定需请专家审核的招标文件,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送审,并将专家审核意见送中心归档。第五章信息发布与开评标场地安排第十八条采用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须在湖北招标投标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已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的不再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提供招标公告文稿(含电子版),经中心审核合格后由中心负责发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招标公告由中心在湖北工程建设信息网()上发布。依规同时必须在其它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的,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完成,并确保发布内容一致。第十九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申请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同时,须填写《场地使用申请表》,中心负责开、评标场地的安排,并告知申请人。第二十条招标活动因故发生变化时,申请人应及时将变化情况通知中心进行调整,以提高开评标场地的使用效率。第六章投标保证金的收取与退还第二十一条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交纳,且必须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汇入中心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不接受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办事处或其他机构的名义交纳。以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一个工作日将投标保证金汇到中心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并将投标单位名称、投标项目名称、中心招标编号、交纳保证金的金额及标段(包号)内容在湖北招标投标信息网进行确认。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再另行收取投标保证金。第二十三条投标保证金管理人员应按招标项目的投标截止时间,核实投标保证金的到帐情况,并在开标前将到帐情况书面告知中心开评标处。中心开评标现场工作人员在唱标开始前,将宣布投标保证金的到帐情况,并提出投标人投标有效性的建议。第二十四条中心投标保证金管理人员,除接受被授权人的现场查询外,不接受其他任何投标人对投标保证金到帐情况的查询,切实做好相关保密工作。第二十五条中心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按照投标保证金的来款渠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投标保证金退款手续。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直接转付招标人,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由招标人按相关规定退还中标人。第二十六条中心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由专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出现招标文件中规定不予退还的投标保证金,报省综合监管机构依法处理。第七章投标、开标、评标与定标第二十七条投标(一)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对未按时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拒收。(二)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接受和保管,并由接收人向投标人出具标明接收人和接收时间的凭证。(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以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采用网上招投标方式除外)方式提交的投标文件及其修改文件。(四)到投标截止时间,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依法重新招标。第二十八条评标专家的抽取(一)评标专家须从省综合性评标专家总库或子库中随机抽取。(二)中心负责专家的抽取工作。抽取专家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中心递交《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于开标前24小时以内(抽取外省专家,时间可提前到开标前72小时)委托一名代表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由评标专家语音通知系统自动完成抽取工作。同时,中心将抽取结果用密封纸打印,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代表和相关监督人员在密封纸签字后交由抽取人员保管,到评标时间由中心评标现场工作人员领取直接送达评标现场。(三)政府采购和国际招标以及国务院各部门对使用评标专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第二十九条开标(一)开标会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在中心统一安排的开标场地,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二)开标会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三)开标前,由投标人会同现场监督人员共同查验各投标人所提交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现场监督人员宣布查验结果,投标人签字确认后正式开标。(四)开标过程中,现场监督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运行管理规程和相关规定,加强对开标过程的现场监管。(五)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须按要求作开标记录,开标记录须经投标人签字确认,并送一份中心归档,未到场的投标人视为默认开标结果。第三十条评标(一)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且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估和比较,并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二)评标前,由中心工作人员在评标监督人员的监督下,启封评标专家名单,核对专家身份,无误后方可进行评标。(三)评标开始前,评标专家、现场监督及工作人员应将通讯工具交中心工作人员封存,直至评标工作结束。(四)为确保评标工作依法进行,中心工作人员对评标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好记录,及时向省综合监管机构及其现场监督人员报告,并协助调查处理。(五)评标结束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将全体评委签字确认的评标报告送中心归档。第三十一条定标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排序依法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第八章评标结果公示第三十二条评标结果经招标人确认后必须在湖北招标投标信息网进行公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中标结果在湖北工程建设信息网上公示,未经公示不得直接发出中标通知书。评标结果公示时,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公示内容文稿(含电子版),由中心审核合格后负责公示。依规需在其它指定媒体上公示的,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完成,公示期按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公示期内省综合监管机构负责受理投诉与质疑,中心积极配合做好相关调查处理工作。第三十四条对公示期满无投诉与质疑,或投诉与质疑已处理完毕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取得省综合监管机构进中心规范操作的书面证明后,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第九章招标投标资料收集与归档第三十五条中标通知发出前,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中心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材料。第三十六条书面材料包括以下内容:(一)代理招标委托协议;(二)资格预审材料(采用资格预审的项目:包括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情况报告);(三)招标公告;(四)招标文件(含答疑文件、补充文件等);(五)评标报告(含招标情况概述、开标一览表、评委名单、标书密封情况表、招标文件购买登记表、开标会签到表、打分表或评委评审表、评委授标建议等);(六)投标文件副本一套;(七)公证书(需公证的项目)等。此前已提交过的材料不需重复提交。第三十七条进入中心招投标的项目,如法律法规规定须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完成。第三十八条中心负责及时收集、整理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交的所有招投标材料,并按规定提供相关查询服务。第十章信息查询服务第三十九条查询服务内容(一)中心向社会提供招投标有关企业资质、专业人员和项目相关信息的查询服务;(二)中心按有关规定提供招投标有关档案材料的查询服务。第四十条查询的申请(一)各单位、部门因工作需要均可向中心申请进行招投标有关企业资质、专业人员、项目相关信息以及招投标有关部分档案材料的查询;(二)申请人要求查询相关信息,应填写《信息查询申请表》,明确需查询的内容以及需查询的具体要求,并出具查询人的身份证明和单位证明;。(三)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司法、审计等机关需中心提供查询服务的,须持公函和查询人员有效证件。第四十一条查询服务方式(一)信息查询工作在中心对外服务窗口办理,并现场提供服务;(二)原始档案资料不得外借,允许查询的有关内容如申请人需要,可以由中心工作人员进行复制,向申请人提供复印件,有电子文档的,可提供相应电子文档;(三)查询人要求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经中心领导审批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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