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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建工集团项目责任人信用管理办法集团项目责任人信用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第三章信用评定第四章信息使用第五章信用信息管理维护第六章附则为加快集团项目责任人的信用体系建设,促进项目责任人诚信经营,根据国家《建筑法》、《招投标法》、《合同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项目责任人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对集团所属各单位项目责任人进行信用信息采集、评估、公布、使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责任人是指以各单位的资质承揽施工业务、负责或主要负责项目经济承包的责任人(个人或法人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责任人信用信息是指各单位依法依规对项目责任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与信用有关行为的记录及其他征信记录。第四条各单位应成立信用评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项目责任人信用管理日常工作。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第五条项目责任人信用信息由个人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和信用评定信息构成。(一)个人基本信息:1、个人基本情况;2、工作经历及个人资格、资质等;3、个人施工能力、经济实力、诚信等情况;4、以往的项目管理情况;5、其他有关信息。(二)良好信用信息:项目责任人在经营、生产及其它管理工作中遵守国家及单位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工作表现突出,并获得相关奖励的信息。(三)不良信用信息:项目责任人在经营、生产及其它管理工作中违反国家及单位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并受到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的批评、处罚或因项目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信息。(四)信用评定信息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从个人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等方面对项目责任人进行的信用评定信息。第六条各单位在对项目责任人的基本信息的采集和认定时,要确保信息的真实、客观、时效性。第七条各单位应建立项目责任人信息数据库,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准确地录入采集的信用信息,并适时更新。第三章信用评定第八条凡以各单位资质开具了经营介绍信开展经营业务,或在集团内各单位负责或主要负责项目经济承包者,均列入各单位项目责任人信用信息数据库进行信用评定。第九条对项目责任人信用评定按年度进行,评定期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第十条各单位根据项目责任人在经营、生产管理、日常综合管理、其它职责履行等方面对其进行诚信和不诚信的评定。对于诚信的项目责任人从年度内完成工程的规模、项目上缴管理费额度、工程获奖情况和其他综合荣誉等方面对其进行信用等级的评定,设立为“AAA”、“AA”、“A”信用等级。连续三次(含三次)以上被评定为“AA”等级的,可直接评定为“AAA”信用等级。第十一条各单位项目责任人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在信用评定工作中实行一票否决,直接列入不诚信名单:1、以欺诈的方式,骗取单位为其围标,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2、未经单位同意私自将单位委托承包管理的工程另行转包的。3、有一次以上安全或质量方面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4、因项目责任人原因,项目受到政府、行业及其它相关管理部门的书面处罚、通报批评二次以上,责任人拒不配合、整改而给单位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5、发生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给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导致单位被暂扣、吊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6、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材料款数额较大,引发诉讼或给单位造成严重损失的。7、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或项目责任人管理不善,给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造成经济损失的。8、施工现场存在重大隐患,拒不执行单位发出的整改要求一次以上的。9、私刻单位或项目部公章的。10、其它各单位认为不诚信的。第四章信息使用第十二条项目责任人信用信息定期在集团内进行内部通告和网上公布,实行动态管理,作为集团业务介绍信开具审批、项目责任人资格审核和其它日常管理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并接受集团内各单位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当年被评定为不诚信的项目责任人,各单位应取消项目责任人项目经济承包资格。对于不诚信项目责任人,在2至3年内不允许在集团范围内直接或间接开展任何经营工作或项目经济承包或担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等,否则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行政管理责任。第十四条对于评定为诚信的项目责任人,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集团相关政策范围内按信用等级分别给予相应的政策倾斜。第五章信用信息管理维护第十五条各单位信用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确保项目责任人信息管理系统的持续有效安全运行,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保证信用信息的准确、及时,以供日常查询。第十六条对于一票否决的不诚信项目责任人,各单位必须在当月(和经营统计报表一并)上报集团总公司市场经营部,由集团总公司市场经营部定期在集团内进行内部通告和网上公布;对于上年度评定的项目责任人情况,各单位于每年1月31日前上报至集团总公司市场经营部,由集团总公司市场经营部将有关信息在集团内进行内部通告和网上公布。第十七条项目责任人提出有关信用信息的修改申请,必须经各单位信用评定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后予以修改。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各单位信用管理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客观公正,保证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有效运行。第十九条本办法由集团总公司市场经营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本文标题:项目责任人信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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