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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行政许可保留事项目录(之一)序号事项名称事项依据实施主体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定期检验及依据收费项目及依据1招标方案核准(行政许可)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公布)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县级以上地方投资主管部门(省、市、县)属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中规定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第二条至第七条一、拟招标范围,包括全部或部分招标;二、拟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其中拟采用邀请招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作出书面说明;三、拟招标组织形式,包括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拟自行组织招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报送相关书面说明资料;四、拟发包初步方案;五、依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含项目核准文件)及初步设计批复。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一、项目单位向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提出招标投标方案核准申请,并报送招标投标有关材料;二、地方投资主管部门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三、地方投资主管部门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不予核准的,书面说明理由;四、在媒体上公示。一、受理时限:3日;二、审查时限:10日;三、不予受理时限:当日。法定审查时限:20日减少审查时限:10日无无2甲乙丙级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二、《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200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初审)一、甲级工程咨询单位(一)基本条件1、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不少于5年,申请专业的服务范围相应咨询成果均不少于5项,无不良记录;2、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4、主持或参与制定过相关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从优。(二)技术力量1、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得少于60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经济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30%,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15%,聘用专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得高于技术人员总数的10%,以上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咨询单位执业;2、每个专业领域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和至少2名注册咨询工程师(投申请单位填写《中国工程咨询业务管理系统》软件内容,同时报送文本文件。(一)报送电子文件材料包括:1、填写内容:单位基本情况、单位行政和技术经济主要负责人简介、在编技术人员及配备计算机情况;近三年经营状况及独立承担过的工程咨询业绩;2、扫描内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技术负责人的工程咨询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在编专业技术人员的证明文件(高级专业技术、经济职称证书、工程咨询执业资格注册证书、社会养老保险和人事证明材料);单位相关证明(工程设计等有关证书);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自有或租赁办公用房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等。(二)报送文本文件:除上述电子文本内容外,还需提供单位章程、质量管理制度文件和已完成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依据:《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200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一、申请人向省发展和改革部门提出申请;二、省发展和改革部门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三、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和改革部门。一、受理时限:3日;二、审查时限:15日;三、不予受理时限:当日。法定审查时限:20日减少审查时限:5日无无资);3、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从事工程咨询及相关业务不少于10年。(三)技术水平和技术装备1、掌握现代工程技术和项目管理方法,技术装备先进,具有较完整的专业技术资料积累,以及处理国内外相关业务信息的手段;2、具有独立或与国内外工程咨询单位合作承接国外工程咨询业务的能力;3、直接从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人均配备计算机不少于1台,通信及信息处理手段完备,能应用工程技术和经济评价系统软件开展业务,全部运用计算机和系统软件完成工程咨询成果文件编制和经济评价。(四)管理水平1、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健全的管理制度;2、有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制度,已通过ISO9000族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从优。二、乙级工程咨询单位(一)基本条件:1、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不少于3年,申请专业的服务范围相应咨询成果均不少于5项,无不良记录;2、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二)技术力量1、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得少于30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经济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30%,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15%,聘用专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得高于技术人员总数的10%,以上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咨询单位执业;2、每个专业领域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和至少2名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3、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从事工程咨询及相关业务不少于8年。(三)技术水平和技术装备1、掌握现代工程技术和项目管理方法,拥有较先进的技术装备,具有开展业务的专业技术资料积累和及时查询相关专业信息的手段;2、直接从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人均配备计算机不少于1台,全部运用计算机完成工程咨询成果文件编制,经济评价系统软件的应用达到80%以上。(四)管理水平1、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健全的管理制度;2、有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制度。三、丙级工程咨询单位(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5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经济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30%,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15%,聘用专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得高于技术人员总数的10%;(三)每个专业领域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和至少1名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四)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从事工程咨询及相关业务不少于5年;(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六)有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依据:《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2005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3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项目核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县级以上地方投资主管部门(省、市、县)一、符合《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的要求,符合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黑龙江省非政府性投资项目核准办法》、《黑龙江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二、项目属于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投资资金、国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一、由相关行业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取得建设项目用地的除外;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一、项目单位向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地方投资主管部门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三、地方投资主管部门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不予核准的,书面说明理由;一、受理时限:3日;二、审查时限:15日;三、不予受理时限:当日。无无准(行政许可)目目录(2004年本)》专项建设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主权外债资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三、项目单位具备生产、经营资格,有较强的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具有较强的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项目已基本具备实施条件,项目所需资金已落实。依据: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2、《黑龙江省非政府性投资项目核准办法》(2005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五、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六、属于节能评估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据《黑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提供有关节能措施及文件资料;七、项目资本金落实证明;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依据: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2004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2、《黑龙江省非政府投资性项目核准办法》(2005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3、《黑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黑发改投资〔2008〕457号)四、在媒体上公示。法定审查时限:20日减少审查时限:5日4外商投资项目核准(行政许可)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国务院令第346号)三、《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2号)县级以上地方投资主管部门(省、市、县)一、项目申报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不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和公众利益;三、不影响生态环境;四、能够合理保护和有效开发利用资源。依据:实际工作需要一、项目申请报告文本(一)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二)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三)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四)环境影响评价;(五)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六)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二、相关材料(一)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关于项目核准的申请报告;(二)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三)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四)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一、项目单位向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地方投资主管部门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三、地方投资主管部门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不予核准的,书面说明理由。四、在媒体上公示。一、受理时限:3日;二、审查时限:15日;三、不予受理:当日。法定审查时限:20日减少审查时限:5日无无(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但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取得的建设项目用地除外;(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八)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九)新设立的公司,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依据:1、《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2号)第五条、第六条2、《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外资〔2008〕3558号1773号)3、《黑龙江省非政府性投资项目核准办法》(2005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5境外投资项目核准(行政许可)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省发展和改革部门(部分初审,部分终审)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国际法准则;二、符合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有利于开发国民经济发展所需战略性资源;三、符合国家关于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促进国内具有比较优势的技术、产品、设备出口和劳务输出,吸收国外先进技术;
本文标题:黑龙江省行政许可保留事项目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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