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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GO京能集团采购招标管理与实务培训主讲:岳小川岳小川,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专家,中国通用咨询投资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参加《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写工作。全国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辅导教材《招标采购专业实务》常务副主编,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指定的全国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辅导师资培训教师。从事招标工作近20年,具有丰富的招标理论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开标、评标和中标6京能集团招标管理办法解读7招标投标案例分析)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国家主席颁布。《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合同法》等。2)法规(含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一般使用条例、实施办法等名称。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通常以地方人大公告的形式公布,《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3)规章(含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等。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省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主要城市的政府制定。4)行政规范性文件: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派出机关制定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4号令)。1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体系法律法规的效力层级(1)纵向效力层级由高到低依次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2)横向效力层级特殊优于一般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3)时间序列效力层级新法优于旧法同一机关新规定的效力高于旧规定。(4)特殊情况处理原则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体系1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体系综合性法律法规《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体系1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体系(1)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2)建设项目招标核准。在审批招标项目的可行性报告时,核准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范围(标段划分)。(3)招标公告发布。《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4号令)(4)评标及评标专家管理。《评标委员会及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5)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分别按照工程、中央投资项目进行规范。(6)招标投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竞争。原国家计委2002年《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已经取消。(7)投诉处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体系1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体系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专门法律法规(1)工程招标:《施工招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施工招标标准招标文件》(九部委56号令)、《房屋建设施工招标办法》(建设部的89号令)等。(2)货物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招标办法》(财政部18号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办法(试行)》(商务部1号令)等。(3)服务类招标: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科技项目、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土地使用权、财务、法律、项目法人、代建人、特许经营者招标等。《勘察设计招标办法》(八部委2号令)1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体系《招标投标法》的管辖范围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2招标投标的一般性规定招标投标的一般性规定必须招标的内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2招标投标的一般性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工程建设项目的概念2招标投标的一般性规定)项目性质: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两类,涵盖了下面所列方面的项目。2)资金来源: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2招标投标的一般性规定必须招标范围的具体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第七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招标投标的一般性规定2招标投标的一般性规定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体系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当事人监督、社会监督2招标投标的一般性规定招标投标的一般性规定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原则:法律授权、分级管理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2招标投标的一般性规定种核准招标方案自行招标备案现场监督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受理投诉举报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监督检查项目稽察实施行政处罚等2招标投标的一般性规定招标投标的一般性规定招标投标的原则《招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2招标投标的一般性规定招标投标的一般性规定交易市场《条例》第五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2招标投标的一般性规定招标投标的一般性规定电子招标《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2招标投标的一般性规定招标人应具备的条件招标人分为两类:一是法人;二是其他组织。法人,是指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和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法人。其他组织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如合伙组织、企业的分支机构等。3招标的规定招标的规定招标项目的条件《标法》第九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3招标的规定招标的规定招标的审批核准《条例》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制度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需要审批核准部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需要审批核准3招标的规定招标前应当具备的条件勘察设计招标:(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二)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经落实。(三)所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施工招标:(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四)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3招标的规定3招标的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情况的规定《标法》第六十六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条例》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3招标的规定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
本文标题:采购招标管理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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