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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税务管理变革下的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策略主讲:樊秀园内容提要•一、2013年税务机关征收管理方式的变革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的影响•二、企业经济业务流程及合同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影响•三、企业资产损失产申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需要关注的问题点•四、重视税收优惠备案及优惠政策的精准把关是2013年汇算清缴的重心•五、查税必查票的税务征管理态势及准确把握涉税票据知识对汇算清缴的影响•六、应税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不征税收入与汇算清缴•七、汇算清缴策略之工资薪金管理模块•八、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疑点、难点解析•九、汇算清缴策略之投融资管理•十、汇算清缴策略之关联管理•十一、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新变化•十二、汇算清缴中的弥补亏损政策汇集第一部分、2013年税务机关征收管理方式的变革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的影响2013年国家税务管理的新方式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的影响•1、部分地区所得税收入比重首超增值税收入•看2012年全国各地收入进度表•2、所得税按季预缴与年终汇算清缴的特征,是税务当局看好的一个税种。•3、以票管税与信息管税相结合•对纳税人意味着什么?--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管理马虎不得!信息管税的相关指标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挑战•(1)信息管税•信息管税的核心是利用税务系统已有的纳税信息进行分析比对,从而得出某些企业异常的情况,通过约谈、横向调查、调账、函调乃至税务稽查等手段。•(2)税局分析的相关指标:如增值税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差异、税负率、零负申报率指标出现异常,(一般是按季)便会与纳税人进行约谈,经过约谈疑点无法排除,则会进入纳税评估实地核查。•企业所得税税负率如何测算的?•《企业所得税预警指标峰值测算计算公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负及预警标准计算方法。•为达到预定的税负率,有部分纳税人乃至税局让纳税人进项往后认证,但即使是这样仍然是有风险的。•某大型商业零售企业税负率案例•不能简单的把增值税压进项的方式运用到企业所得税!•问题:税局要求纳税人不得零负申报,但企业正处于开业不久,实际亏损状态,是否应该听专管员的意见进行“违心”负申报?•注意一旦认可,企业就放弃了弥补亏损的权利!•如何处理?•拉长折旧或摊销年限(某酒店案例),部分收入尽量提前确认—当然应该不背离税法的规定:租金收入确认的案例(79号)•督查内审的指标异常分析。•主管税务机关认可某种违规操作后,是否依然存在风险?•哈哈,督查内审部门可是税务机关的警察!•每年定期下发税收执法疑点,只要是疑点库中的问题均要一一排除!•那可是总局直接督办的疑点问题•结论只要两种可能:•一是企业补税;•二是企业不该补税而造成过错,那么就追究税务机关责任人。案例税务督查内审的疑点指票异常分析看税局税务管理的重心2.从税总局新的所得税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看企业预缴及汇缴的管理重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3]55号)•看似普通的一个税务内部管理文件,其实质是税局对企业所得税管理思路和理念的大转变:•保姆式的税政管理向电子警察式税源管理转变•总体要求:以加强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以实施信息管税为依托,突出跨年度事项、重大事项、高风险事项和重点行业管理,着力构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长效机制,实现企业所得税的动态化、可持续管理。跨年度事项主要包括•债务重组递延所得•跨境重组递延收入•政策性搬迁收入•政策性搬迁支出•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形成的营业外收入,•跨年度结转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征税收入后续支出•固定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油气资产折耗•亏损弥补•创业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专用设备投资抵免应纳税额,等等。•管理抓手:鉴于跨年度事项的递延性质,需要通过台账管理等方法准确记录该类事项对以后年度的税收影响,便于跟踪管理•给我们纳税人的提示是什么?•递延事项没有做台账,我们企业吃过亏没有?重大事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事项•企业重组•清算•股权转让•居民企业间关联交易•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集团企业合并纳税等•重大事项的管理抓手:•这些事项交易过程复杂、交易方较多、交易信息不透明,有的还涉及税源跨地区转移,需要利用专家团队、结合第三方信息等加强后续管理。•某股权交易案例:高风险事项•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重组、上市公司限售股减持等交易事项•管理抓手:建立风险预警指标体系、评估模型和风险特征库,通过分析识别和等级排序,将高风险事项纳入后续管理范围。•警惕走进特殊性税务重组的怪圈:一般重组还是特殊重组(亏损企业)重点行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企业•石油石化企业等•抓手:建立行业管理专家团队,加大对重点行业的后续管理力度•后续管理的着力点应集中在企业备案或自行申报后、预缴申报后以及汇算清缴后的管理上,主要侧重汇算清缴后的管理•企业应对管理思路:•1、做好预缴申报数的预测和预缴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原则上各地企业所得税年度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预缴数+汇算清缴数)应不少于70%.•2、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涉税事项的台账管理工作,做到税务有台账、企业也有台账。•不在明处犯错误!人家都盯住您了。•3、综合学习信息技术、财务技巧和税收政策,灵活应用。•魔高一尺、道高一丈3.征管机关部门信息交换等管理方式对企业重要事项的影响•股权交易信息从工商部门获得、国地税信息交换•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国税发[2011]126号)•国资委的信息交换带来的债务重组收益的补税案例4、2013年重要的税收新政策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影响⑴透过总局2013年第41号公告透析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的所得税处理•什么是混合性投资业务?•(一)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二)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三)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五)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是债权还股权?•不明确,41号公告定性为债权!•(一)对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二)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存在问题:所得税定性为利息,那么营业税政策对此定性是否有效呢?如果有效,那么营业税由投资人自行完税还是由信托公司代征?•-如果征管仍然没有定论•支付利息的单位凭什么有效凭证列支!•债务投资收益自然不征营业税,但另一方确认为债务投资损失时依然得按2011年25号公告作为专项申报方可扣除。•只是专项申报时恐怕没有债务重组协议作为主要证据了。•对此项的管理各省税局还没有反应!⑵国税总局2013年第23号公告看股权转让的税收处理•一、一名或多名个人投资者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前,被收购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未转增股本,而在股权交易时将其一并计入股权转让价格并履行了所得税纳税义务。股权收购后,企业将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向个人投资者(新股东)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区分以下情形处理:•疑问:•(1)个人只收购其中80%,20%由法人收购?•(2)分步收购达到100%,即第一年收购40%,第三年收购60%,第四年转增资本?•(3)收购人就是原来的部分股权的持有人,再收购其余的股份达到100?,•是否可以比照执行?•个人所得税处理:•(一)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二)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企业股权后转增股本,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即: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然后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二、新股东将所持股权转让时,其财产原值为其收购企业股权实际支付的对价及相关税费(所以是骗人的,只是递延,不是免税)•分析和评价:•如果在收购股权后不转增资本,而是决定分配,是否要征收个人所得税?23号公告没解决这个问题,看来是必缴无疑了,因此站在投资人的角度,最好让原股东先分红再转让,如果原投资人是法人股东,分红款还可以免税。因此先分红后转让在大多数情况下仍然是铁的纪律。总局并没有达到“不应由于原股东事先利润分配与新股东事后分配而产生较大税负差异。”目的。⑶国税总局2013年第11号公告就政策性搬迁衔接时点的规定•关于政策性搬迁的税收政策,可谓是经历经大起大落!•国税函[2009]118号起•国家税务总局[2012]40号落•国家税务总局[2013]11号缓和•税收政策向来都是这样,此一时彼一时!•⑷国税总局2013年第40号公告就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明确•⑸财税2013年6号文件就服务性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的适用要点•⑹国税总局2013年第19号公告就非居民企业的所得税相关问题该如何处理•⑺其他重要政策的适用要点第二部分、企业经济业务流程及合同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影响经济业务决定税收若干案例看财务参与经济业务的必要性•该不该纳税?•纳多少税?•什么时间纳?•当企业和税局出现争议时,谁才是最终的裁判(或者说作出定论的依据)•合同及业务流程•某生产企业代收运输费发票的烦恼•《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十二条。•操作流程、合同到位,不存在增值税的负担;引申到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不确认收入,只是代收代付,节约了企业所得税。•某政府扶持企业操作不当缴纳巨额企业所得税!•案例•年度终了前,全面检查相关业务流程及合同,需要完善的完善,需要补充的补充•母子公司计提管理费不得税前列支,可以通过签定母子公司提供服务的协议转变为服务费税前列支。合同订立不当带来的税收风险•案例1:B公司由于公司业务由东部转向西部,将办公楼一栋以60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A公司,并在合同上注明所有税费均由B公司承担。•合同签订后,B公司支付了房款,办理了过户,但在办理过户手续时,A公司被告知需要缴纳营业税336万元及契税240万元,方可办理房产证。•A公司出示了合同,是否有效?•A公司提起诉讼,法院能支持吗?合同应合理明确涉税票据事项•1、明确提供票据的种类•2、提供票据的时间和条件•3、明确不符合规定票据的责任和补救措施•4、办理涉税票据相关事宜的配合工作(如红字发票、失控发票、填写不完整拒收证明的开具、提醒180天内认证等事项)•①供货方必须保证提供给采购方的发票的票面数据与供货方缴销税务机关和供货方所留存的发票存根联填列数据相符;因供货方提供的发票不符合税务部门的要求,导致采购方从供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报验抵扣进项税金,或虽可通过报验但报验后被税务机关以“比对不符”或“失控发票”等事由追缴税款,而给采购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供货方负责赔偿。•②在采购方从供货方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货物运输发票等进项税抵扣凭证经税务机关交叉稽核比对无误获得抵扣以前,采购方有权暂不支付相当于前述抵扣税款的那部分款项。•③供货方开具的票据在送达采购方以后如发生丢失、灭失或被盗,供货方应负责按税法规定向采购方提供有关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
本文标题:基于税务管理变革下的X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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