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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案例分析案例2006年,张先生率先在上海市吴江路上打出“盛记一品”招牌卖锅贴。2007年1月,张先生申请“盛记及盛记一品”注册商标时,却发现该商标已被人抢注。抢注人更是发“函”称张先生假冒“盛记一品锅贴”店面。张先生开设在吴江路111号的盛记一品锅贴店吴江店前身是高老板的阿咪小酒楼。2006年9月,店面转租张先生时,营业执照也同时借给张先生使用。张先生在店招上组合使用了和文字与图形组合图案,并将“盛记一品”文字作为锅贴品牌使用。2006年11月14日上海电视台人气美食栏目对该店进行了电视采访,并在当晚以“高人气的锅贴”为题播出。此后,张先生的“盛记一品”锅贴生意越做越大,陆续开出了南京东路店、梅陇店、万达店,逐渐形成了“盛记一品”锅贴品牌连锁体系。案例2004年12月,王先生和朋友投资开设了面道公司,王先生担任该公司的设计总监。2006年11月22日,王先生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了形为的“盛记及盛记一品”商标。该申请于2007年5月8日被受理。之后,面道公司开始使用“盛记”及“盛记一品”作为店招及品牌名称并大肆招揽加盟商成立“盛记一品”锅贴店。2008年4月,美亚公司在香港注册成立。2个月后,这家香港公司就与王先生签订了一份转让“盛记及盛记一品”商标的协议书。2008年10月,记盛公司应运而生,通过直营、联营及开设连锁店方式在上海及江浙等地使用“盛记一品”锅贴品牌及“盛记及盛记一品”标识开展经营活动。期间,记盛公司大量使用广告招贴并在各大网站展开宣传。记盛公司还与面道公司协议,将原加盟面道公司的“盛记一品”锅贴店全部整合到记盛公司名下。案例除了以美亚公司名义向盛记一品锅贴店吴江店发了“声明函”外,记盛公司和美亚公司还以联合发布的方式将该函置于记盛公司的网站上。之后,记盛公司又委托律师向张先生所经营店铺的管理单位发律师函,表示要对记盛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采取法律措施。面道公司、美亚公司、记盛公司的行为激怒了张先生,没等他们采取维权措施,张先生就先一步向上海二中院提交了诉状,把三家公司及面道公司的设计总监、记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起告上了法庭。案例2006.9张先生开设盛记一品锅贴店吴江店2006.11.14吴江店接受电视采访2004.12王先生开设面道公司2006.11.22王先生申请注册“盛记及盛记一品”商标2007.5.8商标申请受理2008.4美亚公司成立2008.6面道公司向美亚公司转让商标2008.10记盛公司应运而生问题一:张先生使用“盛记一品”商标是否合法?合法。根据商标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商标注册与法律保护无直接关系,未注册商标也具有相应的合法权益,比如先用权,而享有先用权的条件是商标已持续使用(他人注册前)和商标具有一定影响力。在本案中,因为2006年9月,张先生开设盛记一品锅贴店吴江店,已经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了“盛记一品”锅贴品牌并且沿用至今。而面道公司及其设计总监却只证明了在2006年11月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未能提供充分依据证明先于张先生使用“盛记一品”的事实,这就满足了第一个条件;张先生的“盛记一品”锅贴在电视台人气美食栏目电视采访宣传后生意越做越大,陆续开出了南京东路店、梅陇店、万达店,逐渐形成了“盛记一品”锅贴品牌连锁体系,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依法应认定为知名商品,这就满足了第二个条件,所以张先生享有对“盛记一品”商标的先用权,他的行为是合法的。问题二:三家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存在。面道公司在经营中使用的“盛记及盛记一品”商标,文字上与张先生“盛记一品”锅贴名称相同。虽在字体上有所不同,但据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进行观察,两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面道公司、记盛公司经营的网站上、广告招贴上所使用的电视台采访“盛记一品”专卖店的图片,实为对张先生店铺进行采访的视频截图。综合全案事实和证据,可以认定面道公司、美亚公司、记盛公司共同构成对张先生的不正当竞争。记盛公司对“盛记一品”名称或品牌并不享有任何合法民事权益,却单独或联合美亚公司发出“律师函”、“声明函”,声称自己为“盛记一品”的合法权利拥有者,并指责张先生实施了侵权行为,该行为系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构成了不正当竞争。问题三:如果张先生的“盛记一品”锅贴知名度较小,并不能认定为知名商品,那么他是否可以合法使用“盛记一品”的商标?不能。如果不能认定为知名商品,就不能满足先用权的条件。虽然张先生使用“盛记一品”商标在先,但他并没有马上申请注册,面道公司虽然使用在后,但注册商标在先,所以根据中国对商标权的规定,所以面道公司具有“盛记一品”的商标权。而后面道公司与美亚公司签订了一份转让“盛记及盛记一品”商标的协议书,商标权就归美亚公司所有。张先生无权使用“盛记一品”的商标。谢谢观看
本文标题:商标权案例分析—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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