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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制度第一部分:法国农村土地制度和土地流转制度法国农村土地制度及土地流转制度法国原是一个农业长期落后的国家,但在战后用了二十多年的时间迅速实现农业现代化,1960年—1980年,农业总产值增长近四倍,粮食产量翻了一番。究其原因,土地私有制度下,以土地集中为核心的土地流转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土地规模效益得到大幅提高,目前,法国有六成以上的农业用地以租赁方式经营。一、法国土地制度变迁法国农村土地制度发展大致分为3个时期:第一时期,1789年大革命前的封建领地制经济;第二时期,1789年法国大革命爆发后的小农经济;第三时期,20世纪20年代开始的现代农村土地制度的构建。1、1789年大革命前的封建领地制经济在1789年的大革命前,法国处于封建领地制经济时期。其领地的特点是禁止私人圈占土地,实行公共放牧和强制性轮作制度。领地和份地的结合是法国封建领地制的土地占有形式的主体。领主是土地的所有者,同时又是领地的统治者。封建土地的农民大致分为自由佃农和农奴两种。前者与领主无人身依附关系,后者对领主有一种固定的人身依附关系。13世纪后,领主普遍减少了由自己经营的领地,将土地分成小块租给农民耕种,从而形成了法国封建土地制度的一个特点:领主一般不直接经营土地。2、1789年法国大革命爆发后的小农经济1789年爆发的法国大革命,摧毁了旧的封建土地关系,通过暴力将贵族和教会地产分给农民,在农业中广泛建立起了以小块私有土地为基础的小农经济。在大革命后,农村中高利贷活动十分猖獗,到了19世纪,法国农民开始了两极分化的过程,很多农民破产,少数大土地所有者组织起了资本主义式的大型农场。3、20世纪20年代开始的现代农村土地制度的构建第一,法国政府在将小农场土地合并的同时,限制土地过度兼并。政府规定,对农村土地使用和转让时,私有农村土地一定要用于农业,不准弃耕、劣耕和在耕地上进行建筑。对于弃耕和劣耕者,国家有权征购,提高土地税或让其出租。政府明确规定土地转让不可分割,该块土地只能整体继承或出让。第二,建立土地市场管理机构——土地事务所,并建立土地银行。土地的转让和出租必须经过管理机构批准,不获其批准,土地转让无效。土地事务所对小块土地有先买权,整治合并后,卖给有经营前途的农民。土地银行购买土地后,再租给农民,订立长期租约,以刺激投资;第三,现阶段法国土地流通的特点是将土地市场分为市地市场和农村土地市场,市地市场以建设用地流转为主,农村土地市场以农业生产用地流转为主。二、法国土地流转状况1、小农土地私有制度介绍法国土地流转状况前,先来看看法国的土地制度演变。法国是以土地私有制为主体的市场经济国家,土地制度的历史转折点是1789年法国大革命。在1789年的大革命前,法国处于封建领地制度。全国人口约2500百万,其中农民有2200百万,约占总数的90%。全国约有三分之二的土地为国王、僧侣和贵族所占有。直到法国大革命爆发,尤其是雅各宾派上台之后,连续颁布了三项土地法令,农民才开始真正取得土地所有权。1793年6月3日,雅各宾政权颁布法令,将没收自逃亡贵族的土地和王室、僧侣的土地分成小块进行拍卖,土地的价款可以分10年支付,使得大量资产少的农民从拍卖中获得了土地所有权。1793年6月10日,雅各宾政权发布《分配公有土地法令》,规定凡在贵州在最近200年内从农村公社夺去的一切公有土地以及可资利用的牧场和森林等,都必须归还农村公社。如果农村公社中有三分之一的居民赞成,就可以把公有土地按人口进行分配。这样,在1973年大量土地都被分掉,几十万农民变成了小块土地所有者。1793年7月17日,雅各宾政权颁布《全部和无偿地废除封建义务》,提出无偿取消旧日的一切封建义务。这三项土地法令施行后,基本结束了法国的封建制度,形成了广泛的小块土地私有制度。2、土地流转以土地集中为核心这种以小块土地私有制为基础的小农经济在法国持续了100多年,农地细碎化和分散经营成为阻碍农业发展的根本因素。直至1955年,法国的农地还具有明显的“两小”特点:一是农户土地面积小,在全国228.57万个农场中,土地在10公顷以下的127.72万个,占农场总数的55.9%,二是地块小,总面积3400万公顷的土地分割成7600万地块,平均每块地仅0.45公顷。二战后,法国政府意识到小农所有的土地不利于农业现代化发展,颁布了一系列政策法规促进土地流转与经营集中,提高土地规模效应。法国农村土地流转形式多样,包括土地所有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和农村土地用益物权流转。1804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第581条确立了农村土地的用益物权,包括出租、买卖、无偿转让和抵押等多种形式。(1)1960年,法国政府发布《农业指导法》,实行层级补助方法,按土地流转的性质、面积对农民实行不同的补助金额。为了加速土地流转,法国政府除了对流出土地的农民进行财政补贴外,对流入土地达到规模标准者给予优惠的信贷政策。如免费登记和低息贷款等。《农业指导法》还要求各省成立“土地整治与农村安置公司(SAFER)”。SAFER是政府监督的非营利性民间机构,是农村土地流转的中介机构,作用是购买小块土地或农场,以合并、交换或整治工程的方法,转卖给大农场主或有经营能力的农场主(在5年以内将这些土地重新出卖),促进土地集中。据统计,1963年至1982年间,SAFER共收购145万公顷土地,占同期土地市场交易量的20%。(2)1962年法国政府颁发《农业指导法补充法案》,设立“调整农业结构社会行动基金”,一方面,对65岁(后将年龄放宽至55岁)以上退休人员并放弃土地经营或自愿让出土地者,发放“离农终身补贴”,促使44万老年农民退出农业生产,放弃土地,由此腾出900多万公顷土地,占全国农地的25%;另一方面,对于转业来经营农业或扩大农场规模的青年农民,给予大量的财政补贴。如1982年,到山区经营农场的青年,可得到13.5万法郎的补贴。。(3)除此之外,法国还通过一些法律上的规定来保护土地,促进土地的流转。如私有农地一定要用于农业、不准弃耕、劣耕,如有违者,国家有权征购土地,提高土地税或令其出租;土地只能整体继承或流转,包括地上附着物,不能分割流转规定新建农场的最小面积为25hm2,以确保规模经营。三、法国农地流转制度发展的关键因素法国目前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在国际上较为成熟,主要归因于健全的农业财政政策和完善的中介组织这两大关键因素。1、健全的农业财政政策财政政策是一个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法国的财政政策对土地流转有着重要的调节作用。一方面直接提供资金支持,如财政补贴和信贷融资等,财政补贴向大规模农场进行倾斜,对大农场主提供无息贷款,对主动兼并或实行联合经营的农户减免税款,另一方面,在社会保障体系制度上向离地农民倾斜,设立“离农终身补贴”等专项资金鼓励和保障农民提前退休,为土地流转创造外部环境。2、完善的中介机构组织完善的中介组织是推动法国土地高效流转的重要因素。比如由法国28个土地管理和农业设施机构所组成的SAFER,SAFER作为非营利机构,目的是为了推动农村土地流转而非经济利益最大化,它的职能包括管理土地流转交易、促进土地和农业的平衡及可持续发展。农民在进行土地流转交易前,必须通知SAFER,如果SAFER认为买卖或利用不合理,它就会提出收购农民的土地,SAFER具有优先购买权,购买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土地的高效利用。另外,法国农村土地流转手续复杂,涉及法律法规较多,SAFER作为一个专业机构帮助土地流转双方提供土地的价值评估、法律咨询以及为托管交易土地等服务。篇二:农村土地流转各项制度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一、岗位责任制度宣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土地流转方针政策、管理、监督和指导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第一条负责贯彻落实上级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指导各村土地流转,负责工作计划、总结、统计汇总必报表。第二条负责提供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政策。第三条主要负责建立50亩(含50亩以上规模经营的土地流转信息平台,及进收集,发布土地流转供求信息,建立土地流转储备库。第四条负责办理有关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变更手续,审核流转报告,指导签订流转合同及其鉴证,管理农村土地流转档案资料。第五条定期召开月报会,及时总结经验,负责各村推广,做好各村土地纠纷的调解。第六条负责调查核实奖励扶持申报材料。二、信息发布制度第一条建立50亩以上规模经营的土地流转信息储备库;第二条定点收集、定期发布,定时上报土地流转信息;第三条及时更新土地流转的信息发布内容;第四条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实现市、镇两级土地流转信息联网;第五条指导培训镇、村两级信息员,及时采集信息资源,增强信息服务功能。三、备案审查制度第一条加强对土地流转内容、程序、用途的合法性、规范性、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第二条规范操作程序,保证流转程序和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第三条依法审查土地流转方式,流转期限、流转费用的合理性;第四条对申请合同鉴证的,依法进行鉴证;第五条对土地流转情况进行备案登记,为土地流转纠纷处理提供依据。四、档案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对农业土地流转资料的管理,做到资料齐全、整理规范、使用有序、保管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档案柜要合理放置,统一编号,档案资料排放做到科学、整齐、统一。第三条档案管理人员变动,应及时办理移交、接交手续,防止档案遗失。第四条档案管理人员对土地流转资料应做到妥善保管,强化责任;第五条档案管理人员及时整理农村土地流转管理相关资料,并按规定装订归档。第六条加强治安保卫工作,严防档案资料被盗,确保档案资料安全。第七条室内要经常清扫和通风,保持整齐、整洁、干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强光辐射和鼠咬虫蛀档案资料。第八条非本单位工作人员查阅档案资料,须经单位主管领导同意批准,外借资料须履行登记归还制度。五、调解仲裁制度第一条为了及时公正解决农村土地流转纠纷,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土地依法自愿有偿流转,特定本法。第二条凡因订立、履行、变理、解除和终止土地流转合同发生的争议;因双方不积极履行合同义务,造成合同违约;因自然灾害影响造成合同违约等均属调解仲裁范围。第三条解决土地流转纠纷,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进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土地流转发生纠纷,流转双方可自愿协调解决,也可与第三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第五条发生土地流转纠纷当事人不愿协商,可以申请调解再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条发生土地纠纷双方当事人应积极主动地提供和搜集证据,交仲裁机构核查。第七条调解土地流转纠纷,办案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第八条土地流转纠纷调解不成或一方申请仲裁的,应组成仲裁庭进行裁决,并制作裁决书。第九条仲裁人员资质以及仲裁庭组成、庭裁决等事项,严格遵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仲裁法》。六、风险预警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土地流转的稳定性,防止流转纠纷发生,特制定制度。第二条加强对流转双方诚信履约意识教育,督促流转双方严格依照合同规定履行各自职责。第三条帮助解决生产和技术方面的问题,有效降低生产成本。第四条宣传落实国家支农惠农政策,帮助协调支农惠农资金、项目等措施落实。第五条帮助制定产业发展规划,指导产业开发,搞好协调服务工作。第六条对土地流转情况进行跟踪管理,防止改变土地用途,摞荒等现象的发生;随时掌握土地流转后的生产经营状况和合同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预警,妥善处理,避免纠纷发生,降低流转风险。篇三:农村土地政策分析农村土地政策分析农村土地政策分析摘要:当前,我国农村问题的核心仍然是土地问题。而土地问题的核心内容,则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开放之后,中国对农村土地实行承包经营制度。尽管政府力图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但这种关系却处于经常的变动之中。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农民、集体和国家(政府)之间的利益争夺。而现行的制度又为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频繁变化提供了空间。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关键词:土地承包制度、社会保障、土地流转农村土地实行承包经营制度,其基
本文标题:农村土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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