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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车辆安全ppt第一部分:军事训练保障中的车辆安全管理军事训练保障中车辆安全管理工作摘要车辆安全管理工作,是部队一项非常重要、需要常抓不懈的经常性管理工作,本文通过对车辆事故部分原因、规律等进行分析,阐述几点意见和建议。关键词车辆事故原因;规律抓手车辆安全工作是我部军事训练后勤保障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影响着部队建设及战斗力的提高,也影响着部队军事训练任务的顺利进行。下面就如何抓好军事训练保障中车辆安全管理工作,谈谈几点经验和做法。1要研究、分析找准发生车辆事故的原因1.1驾驶员的原因许多驾驶员法制观念不强,违章驾驶;疏忽大意,侥幸驾驶;判断失误,盲目驾驶;操作不当,错误驾驶;体力不足,带病驾驶。据资料统计,由于驾驶员的直接责任所造成的事故,约占事故总数的69.9%。如某部驾驶员,就是因为思想麻痹,作风稀拉,纪律不严,行车时注意力分散,开快车,超速行驶,严重违章,遇到情况躲闪不及,酿成车祸。1.2车辆的原因有的是车辆性能差,尤其是制动与转向性能差;保修质量达不到要求,未恢复车辆本身应具备的技术性能;车辆发生故障,主要是转向、制动、灯光、喇叭、车轮、轮胎及牵引装置的故障;车辆装载不妥。据有关资料统计,由于车辆转向、操纵机件技术状况不良造成的事故约占事故总数的26%。1.3道路及其他环境的原因大部分是视线盲区较大的斜街、弯道、拱形路;陡坡、窄狭路段;交通标志不齐,标线不清;冰雪、粘土、油迹、软化沥青等光滑路面;路面损坏、违章掘路、建筑工地;风、雪、雨雾的气侯,挡风玻璃结霜;黑夜路面照明不良;斜照的阳光、耀眼的灯光广告;路旁特别引人注意的事物;牲畜及野生动物等。2要认清事故的特点,掌握发生车辆事故的规律2.1脾气急噪的驾驶员事故的发生率高有些脾气急噪的驾驶员感情容易波动,好开“赌气车”、“冒险车”等违章车。据中国交通年鉴介绍,对800名肇事驾驶员的心理性格进行了调查测试,其中50%的肇事驾驶员属于脾气暴躁型的。篇二:车辆安全管理制度明月路消防中队车辆安全管理规定1、要求中队在除任何情况下动用消防车时,必须做到先汇报,再出车,驾驶消防车辆驶离车库时应进行派车出车手续登记,并由干部跟车。2、每星期六上午定期进行车场日制度,维修保养车辆和器材,驾驶员必须熟悉掌握安全与交通法规知识,通过每日发动,每天检查,每周保养来检测车辆性能,保证车辆处于良好状态。3、每周三驾驶员集中学习安全教育和车辆基本故障排除,训练驾驶员心理素质和反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4、督促驾驶员工作职责,禁止驾驶员开快车,途中变相开车,急刹车和开英雄车,规定驾驶时速不得超过50-60码。5、以公安部《五条禁令》为准,实行一人一责一岗制,加强车辆管理。6、严禁非驾驶人员驾驶消防车辆,违者按规定处理。明月路消防中队公安消防部队车辆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车辆事故等级第三章驾驶员挑选第四章驾驶员培训与考核第五章驾驶员管理教育第六章车辆动用批准权限第七章车辆出场管理及维护第八章干部开车第九章奖励与处罚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消防部队车辆安全管理工作,预防车辆事故发生,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条令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公安消防部队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是做好预防车辆事故工作的基本依据,适用于公安消防部队所有人员和机动车辆。第三条各级领导、机关和所属单位应当把预防车辆事故作为安全工作的重点,加强领导,齐抓共管,严格制度,落实责任,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持部队安全稳定,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第二章车辆事故等级第四条车辆在运行中造成人员伤亡、车辆损坏或其它损失的为车辆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我方负有责任的车辆事故列为责任事故。第五条车辆事故按危害程度,分为一般事故、严重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个等级。一次重伤2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指物资损失折款和善后处理所付出的费用,下同)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为一般事故。一次亡1人或者重伤3至5人(师职以上领导干部重伤1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为严重事故。一次亡2至5人(师职以上领导干部亡1人)或者重伤6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为重大事故。一次亡6人以上或者损失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为特大事故。第三章驾驶员挑选第六条驾驶员学兵年度培训计划由总队依据编制和实际需要制订。学兵年度培训计划、学兵挑选和分配工作,由各级司令部门承办;驾驶员的培训工作由后勤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七条驾驶员学兵原则上从义务兵中挑选,以第一年度兵为主,第二年度兵不超过参训数的20%。基层中队的学兵员额不低于应训数的90%。第八条驾驶员学兵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政治思想好,作风纪律好,身体素质好。第九条驾驶员学兵的挑选程序是:个人志愿,群众评议,中队推荐,大队和支队审查,总队审定。第十条对选送到训练单位的学兵,由司令部门、后勤部门和承训单位进行复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淘汰:(一)不符合驾驶员学兵条件;(二)因反应迟钝、身体不适应等原因难以跟队学习;(三)不服从管理,有严重违纪行为;(四)阶段考核主课成绩不及格。第十一条对持有地方驾驶证的战士,如部队需要其担任驾驶员时,必须经中队推荐,大队和支队审查,总队司令部门、后勤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后,办理《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车辆驾驶证》等相关手续,方可单独驾驶车辆。第四章驾驶员培训与考核第十二条驾驶员学兵培训时间不少于6个月,教练车与学兵的比例为1:6-8,训练期间每个学兵实际驾驶里程不少于1500公里。第十三条对年驾驶不满1000公里的在职驾驶员必须进行500公里复训,未经复训的不准单独驾驶。第十四条驾驶员学兵培训和驾驶员实习结束时,总队政治部门、司令部门、后勤部门应当对学兵的政治思想、作风纪律、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考核。凡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办理驾驶证或取消驾驶资格。第十五条支队每半年、总队每年结合车辆审验工作,由司令部门、后勤部门对驾驶员的思想品德、作风纪律、技术状况进行一次检验。对审验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审验的,不得继续驾驶车辆。第五章驾驶员管理教育第十六条各级应针对驾驶员的思想和工作实际,经常进行思想政治、条令条例、交通法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运输勤务教育,推广安全行车典型,总结经验,剖析车辆事故案例,吸取教训。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强化法纪意识和安全意识,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第十七条各级应在驾驶员中广泛开展“红旗车驾驶员”评定和“百日安全无事故”竞赛活动,激发驾驶员爱岗敬业,安全行车的自觉性。第十八条总队、支队机关的驾驶员应统一纳入机关警勤中队、分队,按建制班归口管理;其他单位的驾驶员能编班的统一编班,集中居住;不能编班的要编组并指定一名干部负责管理,落实责任。第十九条驾驶员应相对固定,不得随意调动。确因工作需要进行调配的,应由用兵单位提出申请,司令部门按编制予以审定,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篇三:公安消防部队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公安消防部队车辆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车辆事故等级第三章驾驶员挑选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驾驶员培训与考核驾驶员管理教育车辆动用批准权限车辆出场管理及维护干部开车奖励与处罚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消防部队车辆安全管理工作,预防车辆事故发生,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条令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公安消防部队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是做好预防车辆事故工作的基本依据,适用于公安消防部队所有人员和机动车辆。第三条各级领导、机关和所属单位应当把预防车辆事故作为安全工作的重点,加强领导,齐抓共管,严格制度,落实责任,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持部队安全稳定,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第二章车辆事故等级第四条车辆在运行中造成人员伤亡、车辆损坏或其它损失的为车辆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我方负有责任的车辆事故列为责任事故。第五条车辆事故按危害程度,分为一般事故、严重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个等级。一次重伤2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指物资损失折款和善后处理所付出的费用,下同)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为一般事故。一次亡1人或者重伤3至5人(师职以上领导干部重伤1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为严重事故。一次亡2至5人(师职以上领导干部亡1人)或者重伤6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为重大事故。一次亡6人以上或者损失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为特大事故。第三章驾驶员挑选第六条驾驶员学兵年度培训计划由总队依据编制和实际需要制订。学兵年度培训计划、学兵挑选和分配工作,由各级司令部门承办;驾驶员的培训工作由后勤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七条驾驶员学兵原则上从义务兵中挑选,以第一年度兵为主,第二年度兵不超过参训数的20%。基层中队的学兵员额不低于应训数的90%。第八条驾驶员学兵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政治思想好,作风纪律好,身体素质好。第九条驾驶员学兵的挑选程序是:个人志愿,群众评议,中队推荐,大队和支队审查,总队审定。第十条对选送到训练单位的学兵,由司令部门、后勤部门和承训单位进行复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淘汰:(一)不符合驾驶员学兵条件;(二)因反应迟钝、身体不适应等原因难以跟队学习;(三)不服从管理,有严重违纪行为;(四)阶段考核主课成绩不及格。第十一条对持有地方驾驶证的战士,如部队需要其担任驾驶员时,必须经中队推荐,大队和支队审查,总队司令部门、后勤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后,办理《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车辆驾驶证》等相关手续,方可单独驾驶车辆。第四章驾驶员培训与考核第十二条驾驶员学兵培训时间不少于6个月,教练车与学兵的比例为1:6-8,训练期间每个学兵实际驾驶里程不少于1500公里。第十三条对年驾驶不满1000公里的在职驾驶员必须进行500公里复训,未经复训的不准单独驾驶。第十四条驾驶员学兵培训和驾驶员实习结束时,总队政治部门、司令部门、后勤部门应当对学兵的政治思想、作风纪律、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考核。凡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办理驾驶证或取消驾驶资格。第十五条支队每半年、总队每年结合车辆审验工作,由司令部门、后勤部门对驾驶员的思想品德、作风纪律、技术状况进行一次检验。对审验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审验的,不得继续驾驶车辆。第五章驾驶员管理教育第十六条各级应针对驾驶员的思想和工作实际,经常进行思想政治、条令条例、交通法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运输勤务教育,推广安全行车典型,总结经验,剖析车辆事故案例,吸取教训。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强化法纪意识和安全意识,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第十七条各级应在驾驶员中广泛开展“红旗车驾驶员”评定和“百日安全无事故”竞赛活动,激发驾驶员爱岗敬业,安全行车的自觉性。第十八条总队、支队机关的驾驶员应统一纳入机关警勤中队、分队,按建制班归口管理;其他单位的驾驶员能编班的统一编班,集中居住;不能编班的要编组并指定一名干部负责管理,落实责任。第十九条驾驶员应相对固定,不得随意调动。确因工作需要进行调配的,应由用兵单位提出申请,司令部门按编制予以审定,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条经部队培训的义务兵驾驶员服役期满符合士官选取条件的按士官管理规定选取为士官。第二十一条驾驶员学兵必须填写统一印制的《技术学兵登记表》和《新训驾驶员登记表》,分别装入本人档案和技术档案。无《技术学兵登记表》和《新训驾驶员登记表》的,不准从事驾驶员工作。第二十二条驾驶员出车时必须携带行驶证、驾驶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士兵驾驶员出车一律着制式警服,因执行任务需要着便装时,须经领导批准。
本文标题:部队车辆安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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