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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制度的演变第一部分:中国土地制度的变化原始社会氏族公有,集体耕种,平均分配奴隶社会(夏商—春秋末年)井田制,千耦齐耘(1)实质:国王所有的贵族土地所有制(2)表现:①“公田”:贵族占有;②“私田”:分授给农夫,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3)内容:①一切土地名义上属于国家公有;②国王把土地层层分封给各级贵族世代享用,但不得转让和买卖;诸侯要向国王交纳一定的贡赋(3)瓦解:齐管仲,相地而衰征;鲁初税亩,承认了私田的合法性;秦商鞅变法,承认私人占有土地的合法性,允许土地自由买卖,推动地主经济的发展封建社会(战国—1840)私有制为主体的多种土地所有制国有——“官田(公田)”私有——①自耕农土地私有制②君主土地私有制③地主土地所有制(豪强地主、士族地主)土地来源:占有公田转私,获赐,兼并买卖(主要)租佃关系:战国产生,汉代普遍?自宋代始,租佃经营成为仅次于自耕农形式的重要经营方式明清时期,?租佃制普及全国,成为农村经济的主要形式地租形态:劳役-实物(宋)-货币(明清)农民雇工自主权积极性提高人身依附关系:东汉豪强地主形成田庄,田庄的劳动者与田庄主形成强烈的人身依附关系。之后依附关系越来越减弱,特别是明清时契约纳租方式确立后。解脱出来的农民,生产自主权提高,提高了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的发展。清末民初(1840—1924)封建土地所有制占主体(截止1952)(1)太平天国:《天朝田亩制度》农民个体私有,平均主义(2)辛亥革命:平均地权(理念)国民革命时期(1924—1927)目的:为发动农民反对军阀政策:耕者有其田(口号)影响:有利于开展农民运动、反对军阀统治1927年党的八七会议,井冈山革命根据地的创建,是由大革命失败到土地革命战争兴起的历史性转变。十年对峙时期(1927—1937)目的:为了满足农民的土地要求政策:1927打土豪,分田地;1931土地革命,农民土地所有制路线:依靠贫农,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度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影响:巩固了农村革命根据地;使广大贫雇农政治上翻了身,经济上分到土地,生活上得到了保障,调动了他们革命的积极性抗日战争时期(1937—1945)(1)进行根据地建设—大生产运动(抗战时期中共领导抗日根据地军民开展的以自给为目标的大规模生产自救运动);军垦屯田①目的:巩固农村革命根据地②影响:陕甘宁边区和敌后抗日根据地的大生产运动健康发展,成就显著。农业和工商业的产值迅速增长,人民负担大大减轻,军民生活明显改善。大生产运动使根据地度过了严重的经济困难时期,为争取抗日战争的胜利奠定了物质基础,(2)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①目的:团结一切力量争取抗战胜利②影响:中共在民族矛盾成为主要矛盾的情况下改变了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承认了地主土地所有权、地主对农民的债权和租佃关系。但对地主的封建剥削又进行了一定的限制,改善农民的物质生活。这一措施把巩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与解放农民问题很好地结合起来,即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又有利于团结地主抗日,巩固了抗日统一战线。解放战争时期(1945—1949)目的:调动广大群众革命积极性政策:1946-5《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变减租减息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1947年《中国土地法大纲》,耕者有其田影响:加速了人民解放战争的进程认识:变革土地制度是中国民主革命的一项基本任务,是广大农民最迫切的要求。不解决土地问题,就不可能把广大农民真正的发动起来,也不可能完成反封建的任务。在国共政权十年对峙时期和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根据当时的国内矛盾,分别制订了切实可行的土地改革政策。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发生变化。为适应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需要而制订的减租减息政策已不能满足广大农民的要求,为了彻底消灭封建剥削制度,中国共产党制订了《中国土地法大纲》。这是一个比较完善的土地革命纲领。3建国后(1949—1978)编辑1950土改封建土地所有制→农民土地所有制,按劳分配①目的:新解放区农民迫切要求获得土地;为了彻底废除封建土地私有制②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③特点:采取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④影响:1952年底全国基本完成土改,封建剥削土地制度彻底废除;广大农民翻身解放,农村生产力得到解放1953-1956对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农民土地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平均分配1958后人民公社“一大二公”,大规模集体所有制,平均分配①方针和原则:积极发展稳步前进、自愿互利②方法:典型示范逐步推进③过程:互助组(社萌芽:土地私有、共同劳动)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半社:土地入股、统一经营)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完全社:土地归公、集体所有)4改革开放以来(1978至今)编辑1978家庭联产承包制(经济体制改革、调整产业结构)大规模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按劳分配①主要形式:是联产承包责任制和乡镇企业。②方向:专业化、商品化、社会化,改革后新体制实行家庭分散经营与集体统一经营相结合。③性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性质仍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④实质:在土地公有制的基础上,使农村获得生产和分配自主权。⑤意义: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凋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推动了农业的发展;推动产业结构的调整。农村改革逐渐向专业化、商品化和社会化发展。它为城市经济体制改革提供了条件篇二:新中国土地制度变迁新中国成立后,顺应不同历史时期的现实需要,进行了一系列农地制度重大改革和创新。土地改革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建立了农民土地所有制,带来了建国初期农业生产的高速增长。社会主义过渡时期,从互助组逐步发展成立初级和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集体土地所有制得以确立。人民公社制度对农村经济产生了严重破坏。家庭承包责任制重新确立了家庭自主经营的基础地位,实现了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固有的农民土地产权残缺现象,导致农业生产在经历短期快速增长之后逐渐放缓。建立现代农地产权制度的关键是确权和完善土地要素市场。新中国成立之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长期维持着土地私有制的基本形态,形成了高度集中的所有权与极其分散的租佃关系并存的格局。封建土地制度严重束缚了农业生产力,造成旧中国经济发展长期停滞。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变,不仅彻底废除了封建土地制度,而且顺应土地改革、社会主义过渡、人民公社、改革开放等不同历史时期的客观现实需要,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和创新。历史经验表明,土地制度变革常常成为引发经济、政治、文化乃至社会结构深刻变革的动因和前导[1]。时至今天,在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城镇化进程不断加速的大背景下,如何通过农村土地制度创新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已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系统梳理不同历史时期的土地政策,反思历次变革中的经验和教训,对于今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一、土地改革时期土地改革其实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广大农民废除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实现农民所有制的革命,肇始于大革命时期,并在各根据地和老解放区的土改实践过程中逐步发展和成熟。抗战胜利后,中共中央及时把减租减息政策改变为没收地主土地归农民所有的政策,以充分顺应广大农民彻底消灭封建剥削制度的迫切需要。1947年10月,中共中央颁布实行《中国土地法大纲》,1949年6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在各新老解放区掀起了广泛的土地改革运动。到1952年冬,除疆、藏、台等地区外,全国基本完成了土改,封建土地所有制被彻底摧毁,农民拥有了完整和独立的土地产权。土地改革促进了农民的经济和政治解放,极大地提高了他们的革命积极性,从而为获取解放战争的全面胜利并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土地这一最基本生产资料高度集中的所有权与数量众多的租佃农民之间的对立关系,是中国农村延续千年的关键性矛盾。薛暮桥根据多省调查资料推算:地主占总人口数的3.5%,占有土地总数的45.8%;贫农雇农占人口总数的70.5%,仅占有土地总数的18.4%[2]。旧中国农民不得不承受着残酷的地租剥削。土地改革前我国农村地租租额占产量的比重普遍在50%以上,有些地方达到70-80%甚至更高[3]。《土地改革法》明确规定土改的目的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没收地主土地,无偿分给无地或少地农民。土改不仅满足了广大贫苦农民对土地的需求,更重要的是,土地均等化分配极大地缓解了高度紧张的人地关系矛盾,增强了农村社会的稳定性。正如毛泽东1936年在延安对美国记者埃德加·斯诺所言:“谁赢得了农民,谁就会赢得中国,谁解决土地问题,谁就会赢得农民。”土地改革的绩效,在随后的农业发展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粮食作物播种面积从1950年114.41百万公顷上升到1952年的123.98百万公顷,增长8.3%,总产量增长24%[4]。新中国成立初期农业生产的增长速度不仅为中国历史上所罕见,而且遥遥领先于当时世界上其他国家。建国前后的土地改革,是我国历史上规模最大、进行得最顺利、搞得最好的一次土改运动。取得巨大成功的关键,在于创造性的举措,不仅制定了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有分别地消灭地主阶级的路线,还制定了照顾少数民族、宗教人士、归国华侨及侨属的特殊政策,先通过减租减息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阶级觉悟和参与热情,然后依靠群众消灭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土改在取得极大成功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历史局限性。所采用的阶级斗争方式,强化了土改的政治功能,迁就了农民的平均主义思想,这成为随后农业合作化运动中急于过渡和完全消灭富农经济的错误做法的源头。更为重要的是,土改后形成的个体分散经营的小农经济模式不仅导致了土地、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无法实现规模效益,而且全国范围内普遍存在的农民土地所有制,必然无力阻止中国历史上贫富分化、大规模土地兼并和大量农民流离失所惨剧的重演。二、社会主义过渡时期为了克服土地改革后农村出现新的贫富两极分化现象,并且满足分散农户互助劳动和交流生产资料的需要,中央决定引导农民走合作化道路。到1951年底,全国开始组建各种形式的互助组和合作社,即在保留农民土地所有制的基础上,农户按照自愿互利原则相互提供帮助,以便解决缺乏必要生产资料、无法应用先进生产技术和无力抵御自然灾害侵袭的难题。1953年,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发展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加快农业生产合作社建设步伐。农民将除小块自留地之外的土地交由合作社统一经营,收益按社员投入土地和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社员拥有土地的处分权且退社自由。初级农业合作社在没有改变农民土地所有制的前提下,实现了集中劳动和分工协作的优越性。以1955年10月中共七届六中全会通过《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和1956年1月毛泽东主编出版《中国农村社会主义高潮》一书为标志,全国掀起了大办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热潮。土地及其附属的水利设施均转为集体所有,劳动力和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均由生产队统一支配,生产队作为基层经营组织,取代了农民家庭的主体地位。高级社的数量和规模快速增大,到1956年底,全国农户总数的96%以上都参加了高级社,1957年时全国平均每社有农户158.6户。至此,土地私有制被彻底废除,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土地所有制得以确立。新中国成立之初,国际形势险恶,加快军工、航天、石化等重工业发展迫在眉睫,政府选择和推行了优先发展重工业的赶超型经济发展战略,而当时经济落后,以农业为主,唯有通过聚集分散的农业剩余,才能为工业化提供资本积累[5]。国家获取农业剩余的主要办法,是通过统购统销制度严格管制农产品贸易,此时,农民土地所有制同国家工业化之间产生了严重矛盾,全面建立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适应赶超战略的必然选择。合作化运动初期,党的政策基本符合当时农村实际情况,发挥了组织、团结和鼓励农民互帮互助的作用。农村土地由集体统一经营,不仅为大规模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农业科技推广创造了有利条件,从而极大提高了农业生产力,还为农业剩余通过价格“剪刀差”源源不断注入城市工业系统提供了组织保障。整体来看,加入互助
本文标题:中国土地制度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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