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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早的土地制度第1条:土地制度中国土地制度的演变井田制:夏商周时期的井田制:我国历史上最早有田制记载的为井田制。较为系统介绍井田制是《孟子.滕文公上》。其称:“方里为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1]。古代井田制的主要特点是把土地划分成九块,每块百亩,其中八块为私田,中间一块为公田,形状如“井”字,故曰“井田”。农奴首先要在公田上进行无偿劳作,然后才能在私田上耕种,且在公田耕种的收入全归领主所有。此外,农奴耕种私田收入也要拿出一部分贡奉给土地领主。农奴对领主承担的无代价耕种公田的义务,表现为封建地租的最初形态,就是孟子称之为“助”的劳役地租。但是,领主对土地并不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土地不能买卖,即所谓“田里不鬻”。西周时还设有专门负责土地和农业生产管理的官员大司空。同时,为解决土地质量不等引起的纠纷,规定土地定期轮换,极大地调动了百姓的种田积极性。《汉书·食货志》载:“三年一换而居”[2]。此为换田易居的爰田制。至公元前350年,商鞅在秦国进行第二次变法时,正式废除井田制,确立土地私有制。井田制自此逐渐退出了历史的舞台。名田制:春秋战国时期,土地兼并并不十分严重。但秦国时期,地主阶级已经占有大量的土地,且逃避赋税的上缴,造成大量农民因失去土地而流离失所,国家税收显著缩减,使得国家与地主阶级间反兼并与兼并的斗争十分激烈。秦始皇统一中国后,为削弱大地主阶级的政治经济实力,防止危害到国家政权,迁徙“天下豪官于咸阳十二万户。”并改革战国以来各国普遍实行的授田制,在全国推行“名田制”。公元前216年,秦政府颁布“使黔首自实田”令,要求农民向政府呈报自己占有的土地数,以便政府对全国的土地占有情况进行登记,作为征收赋税的依据。同时鼓励广大农民自行开垦并占有土地,国家不再对其加以限制,也不再继续进行授田。此项法令的颁布,标志着秦朝正式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土地私有权。名田制的实施开创了中国古代土地私有制的先河,为秦朝最终统一六国打下了坚实的经济基础,但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土地兼并等问题。王田制:由于汉初实行“黄老无为”、“休养生息”的政策,使得土地私有制发展迅速,土地兼并也愈演愈烈,至汉武帝时已形成了“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的局面。土地兼并的直接后果便是大量农民因失去自己的土地而四处流浪,或成为地主贵族的奴隶、佣工,同时这些大土地所有者还千方百计逃避赋税的上缴,造成各种社会矛盾激化。据此,董仲舒主张“限民名田,以赡不足”。而汉武帝也多次颁布“限田令”、“抑兼并令”等,仍无法阻止土地快速集中问题。由于西汉的限田政策屡屡受挫,至王莽即位后,便着手“改制”新政,首先进行的就是推行“王田制”的土地制度改革。他认为西汉以来出现的严峻的土地兼并及农民贫困问题皆归因于商鞅变法破坏了井田制。因此,他一方面改变原来单纯限制“名田”数额的做法,下令严禁土地买卖;另一方面又试图恢复土地国有制,把全国土地全部收归国有称为“王田”,强行进行土地的重新分配。当然引起各级贵族官僚、豪强地主的强烈反对,造成各种社会矛盾激化,最后迫于巨大的社会压力,“王田制”仅仅实行三年后,便被宣布废除[3]。屯田制曹魏政权时期,曹操在韩浩等人的建议下,根据当时社会的具体情况,下令实行“屯田制”。政府把所有荒地一律收归国有,建立屯田区,分给流民耕种。古代“屯田制”主要包括民屯和军屯。民屯是由官府招募流民,在国家控制的荒地上统一生产,他们不仅要向国家缴纳地租,还要承担兵役和徭役。民屯每50人1屯,而且屯田民不得随意离开土地,没有人身自由[4]。而军屯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由军人进行的屯田。即战时打仗,平时屯田,“出战入耕”,“且耕且守”;另一种是由一部分军人专门从事屯垦,作为职业屯田兵。军屯每60人1屯,军屯的士卒与屯田民一样要缴纳地租[4]。吴国、蜀国也都实行屯田制。屯田制的实行,不仅解决了军队的给养问题,稳定了国家的赋税收入,而且对安置流民,缓和社会矛盾,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国家对屯田农民的剥削日益加重及连年战乱,广大农民纷纷逃离家园,四处流浪,再加上豪强贵族侵占土地,土地兼并盛行,造成各种社会矛盾日趋尖锐,已经危害到社会稳定和国家政权,在司马炎称帝后不久便根据当时的情况下令废除了“屯田制”[3]。均田制均田制是中国封建社会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的土地制度。它始于北魏太和九年(公元485年),至唐建中元年(公元780年)颁行两税法时宣告结束,经过北魏、北齐、北周、隋、[5]唐共五代,历时近300百年。均田制把土地分为露田、麻田、桑田和宅田四种,其中露田、麻田所有权属于国家,不准买卖;桑田和宅田作为祖业可传给子孙,允许自由买卖。规定年满15岁的成丁男女分别分配40亩或20亩露田。全家为老幼病残无成丁人口者,及年满11岁的未成年人或残疾者,按成丁人口的授田数额减半分配。奴婢按人数同样分配给露田。耕牛每头分配30亩露田,每户最多限4头。露田不许买卖。授田者死亡或年满70岁免除赋役义务,或奴婢、耕牛数目减少时,须将露田交还给国家。成丁男子分配桑田20亩。规定桑田可以作为私有土地传给子孙。同时,对外来人口分田也有规定。凡新入户或落户的授田居民,每3口人分配1亩宅基地,奴婢5口分配1亩土地,用作建造房屋。此外,对各级政府官员,按其职务高低分[5]给一定数量的公田作为办公费用,但是所分公田不许买卖。隋唐时期,均田制得到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均田制的实行对巩固政权、缓和阶级矛盾、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土地兼并等一系列社会问题,随着土地兼并的日趋严重,国有土地不断减少,均田制难以为继,最终在安史之乱爆发后不久便彻底崩溃。租佃制宋代确立了“不设田制,不抑兼并”的佃耕制。不设田制和不抑兼并的政策,表明土地基本上是进入市场流转,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趋势,减少了封建政府对土地的政治干预,客观上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宋代土地交易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绝卖土地,二是典当,三是倚当。土地和房屋是宋代不动产买卖的主要对象,土地交易中,凡称“永卖”“绝卖”“段卖”的,是将土地的所有权绝对让渡给买主;只转让使用权、而保留土地的所有权和赎回[1]权的“典卖”,称之为“活卖”。在宋代广泛实行佃耕以后,也曾出现过短时间的反复、倒退的小高潮。一是北方金人、蒙古人掠取了大量汉人为奴,尝试奴耕,但是并不成功。原因是他们很快就发现使用奴隶耕种远不如其他农业生产方式的效益高,所以纷纷出卖手中奴婢,另行招募佃户来种田。二是满族人入关后在华北地区进行“圈地运动”,将汉人民田地划为旗地,赏赐给满人贵族,原来的汉族居民被降为类似奴隶的身份,在旗人家中操作,其中很多人被安排在田间工作。清政府也再三明令,不许旗地领地将土地出卖或出佃。然而这些旗地农场都连年亏损,许多旗人很快暗地将土地出售。永佃制永佃制是在封建社会历史上依约向地主交纳地租取得永久佃种地主土地的权利的一种租佃制度。其特征是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永久分离。土地分为田底和田面两部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永久分离。地主占有田底,其权利是向佃农收租;佃农占有田面,其权利是永久使用土地。田面权可以继承,也可以出租或出卖,改革开放时期的土地制度家庭联产承包制:土地集体所有,农民家庭承包经营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土地制度。其重要方法是包干到户,即以农户为单位的劳动者首先占有其全部劳动成果,然后,按照国家的政策法规和承包合同,完成应上交的税收和定购任务及集体的提留、统筹。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第一,土地行政管理制度的改革。1986年,国家通过了土地管理法,成立了国家土地管理局。第二,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把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分离,在使用权上,变过去无偿、无限期使用变为有偿。有限期使用,使其真正按照其商品的属性进入市场[1]。参考文献[1]孙陶生,李杨等.中国农田制度变迁与展望[2]万淮北.中国古代土地制度演变浅析[3]乌廷玉.中国历代土地制度史纲[4]陈守炎.中国古代土地关系史稿[5]韩国磬.北朝隋唐的均田制度徐浩神140506020003篇二:中国传统社会各朝代的土地制度中国传统社会各朝代的土地制度、赋役制度及国家经济制度、经济政策.(一)、土地制度1.井田制:【发展过程】形成于商代,盛行于西周,瓦解于春秋,废除于战国。【内容和实质】是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制,所有权属于周王,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诸侯臣下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井田制是奴隶社会的经济基础【作用】适应并促进生产力发展。【瓦解】随着春秋时期铁器牛耕的使用,大量井田之外的荒地得以开垦成为私田,奴隶主破坏井田制,井田制开始瓦解。2.屯田制:【形成与发展】汉末饥荒之际,曹操总结汉朝西域屯田经验,在许下屯田,后大范围推广。【方法】统治者招募流亡农民,按军事编制,几十人一屯,开垦荒地,并设官管理。屯田农民享有土地使用权,按比例向官府交纳收获物。【性质与作用】屯田是一种封建土地国有制,它使流民与土地结合,稳定了社会秩序,促进了农业生产的恢复与发展。后来蜀、吴两国也在边境、军镇和其他一些水土条件适宜的地方,实行过不同规模的屯田。?3.均田制:【形成与发展】485年,北魏孝文帝采纳汉族谋臣建议,在不触动官僚地主土地前提下,颁布均田令,推行均田制。隋朝和唐朝前期基本的土地制度。【目的】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内容】①国家将掌握的土地实行分配。丁男受露田40亩,桑田20亩;妇女受露田20亩,奴婢和耕牛也相应受田。②土地不得买卖。受田者年老或死亡,露田归还国家,桑田传给后代。③官吏在任时可按级别在官府所在地就近受田。均田制是我国历史上较完备的一种土地制度。它以法律形式确认受田者的土地占有权和使用权。【性质与作用】①封建社会土地国有制度。②确认了受田者的土地占有权和使用权。③有利于减轻农民负担,有利于恢复经济和民族融合。【瓦解】隋朝和唐朝前期推行的均田制,限制了土地的买卖和无限占有,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土地兼并。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天宝年间,土地买卖和兼并之风盛行,政府直接支配的土地日益减少,均田制无法推行。4.更名田:【概念】1669年,康熙帝宣布原来明朝藩王的土地,归现在更种人所有,叫作“更名田”。【作用】一定程度满足农民土地要求,对清朝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起到积极作用。(1)封建土地所有制大体分为三种类型:国家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农民土地所有制。其中地主土地所有制占主要地位,是封建生产关系的基础。农民土地所有制虽不占支配地位,但却广泛而分散,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建立和长期存在的基础。(2)关于封建土地国有制的形式:曾出现过屯田制、均田制等具体形式。屯田制在西汉、曹魏、金朝、元朝、明清初年都曾实行过。均田制始于北魏,流行隋唐。这两种形式,往往是在经历了一场战乱和社会动荡之后,国家控制了大量无主土地的情况下实行。授田时,既不触动地主的土地,又能使农民得到一定土地,因此,都有利于缓和阶级矛盾和经济的发展。二)、赋役制度1.中国古代赋税的主要内容①以人口为依据的人头税和以人丁为依据的丁税。②以户为依据的财产税,即调。③以田亩为依据的土地税(田租)。④以成年男子为依据的徭役、兵役和其他苛捐杂税。?①齐国相地而衰征和鲁国初税亩:春秋时期,管仲在齐国进行改革,实行相地而衰征,是指根据土地多少和田质好坏征收赋税,实质上承认了私人对土地的所有权。公元前594年,鲁国的初税亩.国家法律规定把公田交给耕者,履亩而税,即是承认了耕者对所耕土地的私有权。②编户制度:两汉对百姓的管理,实行编户制度。那些被正式编人政府户籍的自耕农、佣工、雇农等,称为编户齐民。编户齐民具有独立的身份,依据资产多少承担国家的赋税和徭役、兵役,资产多的,要多纳税。编户齐民对封建国家的义务有田租、算赋或口赋(人口税)、徭役、兵役等。汉代的田租较轻,但人口税和更赋(代役税)很重。③租调制:西晋的占田法内容包括户调制,规定每户每年向政府交纳一定数量的绢、帛。北魏租调制规定:受田农民承担定额租调,一夫一妇每年纳粟2石、调帛或布1匹。丁男还要负担一定的徭役。赋役制度,实行租庸调制。租庸调制规定:成年男子每年向官
本文标题:最早的土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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