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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经营企划 > (领导讲话)谢庚总经理在浦东新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第1页共45页写在前面——关于“转板”相关概念的说明企业赴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能否“转板”至交易所市场,是近年来在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建设领域,广大媒体和投资者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遗憾的是,目前“转板”这一概念,已随着“绿色通道”等词汇的泛滥,而被传讹。近年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谢庚总经理等监管部门的领导及专家,在多个场合就“转板”问题进行过澄清,并反复强调,企业参与交易所市场,是需要满足会计、法律、股权分布等多个方面的条件的,在场外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只有当全面具备这些条件时,才能够向交易所市场申请其股票上市。为帮助拟挂牌企业和投资者进一步正确理解“转板”概念,进一步全面认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市场定位,编者在此结合部分规范性文件,就此进行具体说明:一、公开发行证券核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故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证券的一种)需要第2页共45页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二、证券上市交易的审核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是国务院依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证券的一种)在两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需要由两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三、“公开发行股票”与“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概念的混淆需要明确的是,“公开发行股票”与“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为不同的概念。前者会带来股本总额的扩大,而后者本身并不带来股本总额的变化。但是,在我国证券市场的实践中,两者一般是紧密结合起来的。一般,各类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在上市“过程”中,总要先进行首次公开发行(IPO)股票,其保荐机构要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为核心的申请材料,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部门(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后,中国证监会将向该发行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关于核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至此,“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流程结束。随后,该发行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将在保荐机构的安排下,向证第3页共45页券交易所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这一环节的时间安排一般较为紧凑。因此,部分媒体和投资者,会误以为“上市是由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在严格意义上说,这一看法是不准确的,混淆了前面一、二部分所描述的“公开发行证券核准权”和“证券上市交易的审核权”两者的概念。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同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相关内容与之基本一致)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第5.1.1款规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申请其股票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票已公开发行;第4页共45页(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可以看出,《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此条款的规定,内容基本与《证券法》相关条款一致,仅在公司股本总额方面规定了较高条件。因此,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只要能够全面符合上述五项条件,便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注:仅为申请上市的权利,而非确保上市的充分条件,下详述)。对于“转板”概念而言,上述条件中联系最为紧密的即为(一)和(三),也就是股权分散度方面的条件。如果某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能够不进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便符合上述股权分散度方面的条件,同时符合其他条件,那么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便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但是,在我国证券市场的实践中,实现这一点是非常复杂的,企业上市一般还是要进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五、“公开发行”的法律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第5页共45页(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结合前面第四部分所描述的“股权分散度”方面的条件进行理解,对于“转板”概念而言,上述情形中联系最为紧密的即为(二)。如果某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能够通过某种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证券的一种)累计超过200人的,便可以认定为“公开发行”,即符合了前述《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5.1.1款的条件(一);同时,如果该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5.1.1款的条件(三)所规定的程度,便能同时符合5.1.1款中条件(一)和(三)所规定的“股权分散度”条件。2012年《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发布,为这一情况的出现,在法律上提供了可能。六、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相关特殊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一)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二)股票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申请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其股票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的公司……持申请文件向中国证监第6页共45页会申请核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九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定向发行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以及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两种情形。……(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的)持申请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因此,非上市公众公司便可以先行经过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并通过向特定对象转让、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等方式,符合《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5.1.1款的条件(一)和条件(三)所规定的“股权分散度”条件。同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1.10款规定:挂牌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人数可以超过二百人。——因此,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便具备了符合前述“股权分散度”条件、进而符合前述全部五项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的条件的可能,即不进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其审核的所谓“转板”已存在法律上的通路。七、实现“转板”的其他因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相关内容与之基本一致)第五章“股第7页共45页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中,第一节的标题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其内容仅涉及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申请其股票上市的情况;第二节的标题为“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第三节的标题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第五章中并未涉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不进行首次公开发行但符合申请上市条件后的股票上市”这一特殊情况的内容。——因此,在操作层面上,目前所谓“转板”仍需依赖于《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内容的适当调整和丰富。另一方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相关内容与之基本一致)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第5.1.7和第5.1.8款规定:本所在收到全套上市申请文件后七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出现特殊情况时,本所可以暂缓作出决定。本所设立上市委员会对上市申请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意见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本章5.1.1条所列第(一)至第(四)项条件为在本所上市的必备条件,本所并不保证发行人符合上述条件时,其上市申请一定能够获得本所同意。——因此,在现实层面上,即使套用《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应章节的规定,相关条款也仅仅是确保了企业申请上市的权利,而非确保成功上市的充分条件,证券交易所可以不同意企业的上市申请,即目前第8页共45页所谓“转板”仍然存在着极大的不确定性。综上,关于“转板”这一被广泛传播的概念,可以作以下理解:1、公开发行证券核准权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上市交易的审核权在证券交易所,两者概念不同;2、申请股票上市,需要符合多项条件,其中的重点为“股权分散度”方面的条件,一般要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现;3、理想中的“转板”指的是企业“不进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但符合申请上市条件后”实现其股票上市交易;4、2012年《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发布,使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具备了实现理想中的“转板”的可能;5、理想中的“转板”的最终实现仍有待《交易所上市规则》内容的适当调整和丰富。同时,面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的上市申请,证券交易所仍然可以不同意,目前所谓“转板”仍然存在着极大的不确定性。据了解,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将致力于将其自身打造成一个完整的、面向全国1200万家中小企业的服务平台。希望各拟挂牌企业和投资者能够消除对于“转板”这一概念的误解,并在此基础上全面认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市场定位,准确理解2013年3月25日谢庚总经理在“浦东新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制度规则培训会”上的讲话精神。如需该会议全程录音,请发电子邮件至JURGEN@163.COM索取。特此说明。李同瑜2013年3月29日第9页共45页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市场功能定位、制度框架与制度特点——在浦东新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制度规则培训会上的讲话(发言实录,根据录音整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谢庚2013年3月25日很高兴到上海,到张江,我们这个地方不光是改革开放的前沿,也是中国自主创新的前沿,蕴含了大量优秀的有潜力的企业。所以能够到这个地方介绍我们的市场,我非常高兴。刚才董局长在讲话中简要地介绍了一下我们,我再重复一下,啰嗦几句,既然我坐在这儿,我先把我的公司是怎么回事儿,给大家作一个简短的介绍。我们这个公司叫不是从零起步,但是而今迈步从头越。不是从零起步呢,是因为它有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历史,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是建于2001年,最早是承接我们有2个老的历史遗留问题的一个叫STAQ和一个叫NET两个系统的公司的股份流转,后来又承接了退市公司,公司从主板市场退市以后到这个平台来做股份的转让。这两块业务呢统称“老三板”,市场管它叫“老三板”,目前采取的交易制度是另外一套交易制度,主要是集合竞价,依公司质量不同,集合竞价的频率不一样。那么2006年开始,我们开始了所谓“新三板”的实验,这个实验叫什么呢?叫中关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具备条件的股份公司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试点,这名字一口气读不到头,很长,很长了以后呢大家就把它简第10页共45页化了,简化成“中关村试点”,这很上口。这一简化不要紧呢,很多同志就把它理解为,所谓“中关村试点”就是在中关村开了一场子,所谓“扩大试点”呢就是不进中关村可以开场子,别的园区也可以开场子——这个理解就错了。实际上呢,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是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的一个电子化平台,它没有一个法人实体的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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