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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现金支付登记表第一部分: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二)设为首页加入收藏联系我们|首页|联社概况|业务介绍|新闻频道|金融天地|工作研究|制度汇编|软件天地|影视图书|本站专题|联社论坛|留言簿网站首页》》制度汇编》》部门规章》》人民银行发表日期:2005年6月29日编辑:jrxh有1966位读者读过此文【字体:大中小】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为加强现金管理,维护结算纪律,保证开户单位正常的现金需要,控制不合理大额现金支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以及《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现就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凡办理现金收付业务的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以下简称开户银行)都必须建立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制度。二、实行登记备案的范围限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驻华机构(以下简称开户单位)的大额现金支付,工资性支出和农副产品采购现金支出除外。对居民个人提取储蓄存款暂不实行登记备案。三、大额现金的数量标准由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当地开户单位正常、零星的现金支出的实际确定,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四、开户单位在提取大额现金时,要填写有关大额现金支取登记表格,表格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支取时间、单位、金额、用途等。开户银行要建立台账,实行逐笔登记,并于季后十五日内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五、开户银行对本行签发的超过大额现金标准、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视同大额现金支付,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六、开户银行要配备专门人员或指定兼职人员,做好这项工作,经常分析大额现金支付情况,发现疑问,及时检查。对重大涉嫌案件要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对开户单位违反规定提取大额现金,或故意化整为零、逃避监管的,要给予相应的制裁。七、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要定期检查开户银行执行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的情况,对于开户银行不按规定建立台账,不按期向人民银行报送备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八、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要按季对辖区内大额现金支付情况进行分析和汇总,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如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九、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的通知(1997年4月24日银发〔1997〕163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各非银行金融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对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保障资金安全,防范金融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各地非银行金融机构由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负责转发),请传达到有关人员,按上述办法对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进行全面检查,并将贯彻执行情况由各银行(公司)的总行(总公司)汇总后于今年6月底报告人民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保障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城市及农村信用社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金融业务涉及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时,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第三条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必须严格管理,做到手续严密,账实相符,保证安全。第二章有价单证的管理第四条有价单证是指待发行的印有固定面额的特定凭证,包括:金融债券、代理发行的各类债券、定额存单、定额汇票、定额本票以及印有固定面值金额的其他有价单证等。第五条有价单证的保管一、有价单证实行“证、账分管”原则,由会计部门管账,出纳(或发行)部门管证。需要加签印章的有价单证,要严格执行“证、印分管”。二、出纳库房应建立有价单证保管登记簿。出纳专管人员变动时应办好交接手续。三、有价单证的样本和暗记,比照人民币票样管理办法妥善保管。第六条有价单证的调运有价单证应视同现金调出、调入。调入行应在调出行预留印鉴。第七条有价单证的领用业务部门领用有价单证时,应向出纳部门办理领用手续,并进行登记。经办人员领用有价单证时也应办理领用手续并进行登记。营业结束后,业务部门及经办人员持有的有价单证应装箱封存入出纳库房保管。第八条有价单证的发出一、有价单证的发售或签发应坚持先收款后办理的原则,并进行销号控制。二、发现多缺漏页错号等情况,应将差错部分留查,不得发售使用,并及时与领发行和印刷厂联系。第九条有价单证的核算一、有价单证一律纳入表外科目核算,以原面值金额列账。会计部门建立“有价单证登记簿”进行明细核算。二、已兑付、作废及停止使用的待销毁的有价单证应设表外科目单独核算。第十条有价单证的核对一、出纳库房保管的有价单证应每日进行清库;业务部门保管的有价单证,应每日进行账、实核对,保持账实相符。二、出纳库房保管的有价单证库存数,应定期与会计部门表外科目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三、有价单证按规定上缴时,应先由会计、出纳部门账实核对相符。第十一条有价单证的销毁一、已经兑付、停止使用或注销作废的有价单证,应作出明显作废标记后缴送出纳库房登记保管。二、有价单证需要销毁时,应由出纳部门造具清单,经会计部门核对报主管领导批准后统一销毁。第三章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第十二条重要空白凭证是指无面额的经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下同)或单位填写金额并签章后即具有支付效力的空白凭证,包括:存单、存折、支票、信用卡(证)、限额结算凭证、汇票、联行报单、债券收款单证以及其他重要空白凭证等。第十三条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一、建立重要空白凭证保管库(柜)及保管登记簿,如实登记保管、领用、使用情况。重要空白凭证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二、银行签发的重要空白凭证,应做到“证印分管,证押分管”。第十四条重要空白凭证的出入库*第二十五条各金融机构可根据本办法自行制订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1997年6月1日起实行。本网站所发布信息仅供参考,不作法律依据Copyright?2004-2008JRXH.CNAllRightsReserved地址:江苏省句容市华阳西路电话:0511-7274977页面执行时间:109.375毫秒篇二: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为加强现金管理,维护结算纪律,保证开户单位正常的现金需要,控制不合理大额现金支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以及《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现就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凡办理现金收付业务的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以下简称开户银行)都必须建立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制度。二、实行登记备案的范围限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驻华机构(以下简称开户单位)的大额现金支付,工资性支出和农副产品采购现金支出除外。对居民个人提取储蓄存款暂不实行登记备案。三、大额现金的数量标准由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当地开户单位正常、零星的现金支出的实际确定,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四、开户单位在提取大额现金时,要填写有关大额现金支取登记表格,表格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支取时间、单位、金额、用途等。开户银行要建立台帐,实行逐笔登记,并于季后十五日内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五、开户银行对本行签发的超过大额现金标准、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视同大额现金支付,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六、开户银行要配备专门人员或指定兼职人员,做好这项工作,经常分析大额现金支付情况,发现疑问,及时检查。对重大涉嫌案件要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对开户单位违反规定提取大额现金,或故意化整为零、逃避监管的,要给予相应的制裁。七、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要定期检查开户银行执行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的情况,对于开户银行不按规定建立台帐,不按期向人民银行报送备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八、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要按季对辖区内大额现金支付情况进行分析和汇总,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如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九、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篇三:大额取款证明(建行)大额现金支取审批表(代登记表)
本文标题:大额现金支付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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