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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种问责情形第一条:十种情况,七种情况,二种六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十种情形)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七种情形)高校教师不得有下列情形:1、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2、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3、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4、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5、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6、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7、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处理办法有上述情形的,依法依规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开除。对严重违法违纪的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建立问责机制,对教师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高校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教育部《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六个严禁)一、严禁以任何方式索要或接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二、严禁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的可能影响考试、考核评价的宴请。三、严禁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四、严禁让学生及家长支付或报销应由教师个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五、严禁通过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生活用品、社会保险等商业服务获取回扣。六、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行为。处理办法:对违规违纪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典型案件要点名道姓公开通报曝光。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开除处分,并撤销其教师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六个严禁)一是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二是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三是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四是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五是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六是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处罚规定: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中小学校,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消荣誉称号等处罚,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篇二:总书记提“6种问责”戳了谁的痛点总书记提“6种问责”戳中了谁的痛点?近日,习近平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强调,对改革任务重视不够、研究甚少、贯彻乏力、敷衍塞责、拖延扯皮、屡推不动等6种情况,要严肃问责。总书记这番话,态度鲜明,直指要害。那么这番话到底戳中了谁的痛点?哪些人应该紧张警醒起来呢?回答这一问题,显然并不难。常言说“谁痛谁喊”,反过来也一样,“谁喊谁痛”。应该追责的6种情况,涉及到的党员干部为数不多,甚至可能是极少数,但这些现象所反映的不良心态和错误倾向,却不容小觑,必须认清其本质,肃清其危害。笔者经过分析梳理,认为上述六种情况,可以归结到4类人身上:第一类是糊涂人。他们缺乏政治鉴别力和敏锐性,对大局大势缺乏清晰判断,对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部署要求认识不深刻,领会不到位,因此他们对待改革的态度不够明朗,行为充满矛盾。他们虽然在思想上并不抵制改革,但又认为改革只是愿景,只是一般性的任务,缺乏心理认同,这导致他们对改革不够重视,研究不多,不肯投入足够精力。这类人的病根在于“官本位”思想,奉行“多干多出错,不敢不出错”,在棍子没有打到自己头上时,何不明哲保身?谁去趟泥水不得弄湿脚面?他们看似糊涂,也追求“难得糊涂”,这种“搏傻”思维,终将“温水煮青蛙”,会拖垮改革、贻误改革,甚至成为阻碍改革的力量,走向改革的反面。第二类是空谈家。他们对待改革不肯下真功,用实劲,而是习惯于搞“务虚”,常常在会议室里空谈,满足于在理念理论、观点论点上求奇出新,甚至“钻牛角尖”,使很多改革政策停留在无休止的争论上,胎死腹中。“空谈误国,实干兴邦”,空谈家的做法,根源在于“虚实错位”的政绩观,他们把“摆花架子”当作政绩,把埋头苦干的“老黄牛”看作是“泥腿子”,喜欢把改革贴上他们的标签,把改革成果揽入自己的“功劳簿”。他们是典型的教条主义者,割断了改革的理论与实践层面的联系,最终将把改革引入歧途,陷入空想与失败。第三类是发愁派。他们把客观规律与主观能动性对立起来,看问题“光圈”扩散,聚焦不准,只盯不利因素而忽视有利因素,“一叶障目不见泰山”,进而丧失推进改革的坚定性。他们有时会把短期内条件时机不成熟的问题,看作长期的、机制性的问题,从而放弃积极创造条件去解决问题;有时以偏概全,把不同历史阶段、社会制度下存在的问题归结为体制的问题,混淆矛盾性质,贻误工作,等等。这类人的根本问题,在于信心不足,胆量不够,在推进改革工作的过程中,习惯于“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往往造成工作层层叠加,改革任务只闻其声、不见落地,会成为改革的“裹脚布”,降低执行力,甚至造成改革的停滞和倒退。第四类是钻营者。他们喜欢捕捉领导的兴奋点,揣摩上级意图,趋势而行,左右逢源,貌似精明强干,实则胸无定见。投机钻营者的病根是机会主义,他们在领会和落实改革任务时,喜欢断章取义,搞变通,有利的就执行,不利的或难度大的就变相抵制;在遇到问题和矛盾时,搞明哲保身,喜欢绕道走,害怕“引火烧身”;他们随波逐流,在局势不够明朗时隐藏意见,在好处显现时争抢“头功”,等等。这些人的做法是十分有害的,它是一种腐蚀剂,容易出现离心力,“三人成虎”,极易左右“沉默的大多数”的价值判断,使人心难以聚合,改革产生裂变,甚至让改革半途而废,成果毁于一旦。“行事见于当时,是非公于后世。”作为党员干部,应当以习总书记讲话为标尺,照镜子,正思想,坚决抵制各种对改革的曲解、疑惑、变通,发扬啃骨头、钉钉子的精神,心无旁骛,知难而进,敢于担当,为推进改革创新进程努力作为。(作者,胡云峰,吉林省德惠市委组织部调研科科长、人才办主任,通讯地址:吉林省德惠市松柏路行政服务中心913室;通讯方式:办电0431-87000139,手机13756990788;邮箱:dhzzbdyk@163.com)篇三:问责条例的六大亮点问责条例的六大亮点2016年7月8日,党中央正式印发施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在全面从严治党进入重要阶段、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正在形成的形势下制定的具有基础性的党内法规。《条例》出台后,广大干部群众衷心拥护、备受鼓舞。有的干部认为,《条例》是直指管党治党不严的“撒手锏”,有利于完善管党治党的责任链条、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是党的自身建设史上的里程碑;有的群众认为,《条例》是对“为官不易”的“加码”,是对“为官有为”的倒逼,标志着全面从严治党步入一个新起点;有的专家认为,《条例》为上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戴上了“紧箍咒”,必将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不断开创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境界。《条例》的几个“亮点”《条例》不贪大求全、不面面俱到,共13条1900余字,可谓高度凝练、力透纸背、简便易行。它是继《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之后,又一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主要有六大亮点:这是第一部规范党的问责工作的基础性法规。现有涉及问责党内法规制度确实不少,但专门问责的规定不多。2009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虽把党委领导成员纳入问责范围,将党政领导干部问责事宜置于同一制度,但侧重对领导干部决策管理失误和滥用职权行为的问责,问责方式也主要是组织处理,带有浓厚的行政问责色彩。2010年,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修订后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虽明确了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侧重追究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失职渎职行为,却反映不了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在全面从严治党方面的理论创新和实践探索。新出台的《条例》,突出坚持党的领导,紧扣从严治党,明确了党的问责工作指导思想和原则、规范主体和对象、情形和方式等,充分落实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的新理念新思想和创新成果。在党内法规制度体制中,《条例》的位阶高、权威性强,是第一部党内问责的基础性法规。明确“三类问责对象及其重点”。《条例》第四条明确了三类问责对象:一是各级党委(党组)及其领导成员,二是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三是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三类问责对象的重点是主要负责人。通过明确问责对象,把管党治党的责任实打实地给党组织及领导干部扛在肩上。《条例》把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党的工作部门列为问责对象,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细化,是问责工作的重要创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从严治党,关键是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条例》突出问责重点,规定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这为各级党组织细化和强化问责提供了基本遵循。整合“3+4”种问责方式。盘点多年问责实践,共有批评教育、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公开道歉、诫勉谈话、组织处理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辞职、免职、降职、党纪军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等10多种问责方式。《条例》第七条对这些问责方式进行了整合规范,根据失职失责情节轻重,规定对党组织问责采取“检查”、“通报”、“改组”等三种方式,对党的领导干部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四种问责方式,这就是“3+4”种问责方式。这些问责方式,既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无论是检查、通报、诫勉,还是改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都是“真枪实弹”,具有强有力的“杀伤力”。提出“六条问责情形”。《条例》第六条从“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等方面阐明了六条问责情形,最后一条是“兜底条款”。这六条是对现行党内法规中的问责情形的梳理、提炼、归纳和总结,一改过去党内法规对事故事件的党政问责多、对党的建设缺失、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力的问责少的状况,明确提出与坚持党的领导、管党治党对应的政治责任。这六条问责情形重视“客观性责任”和“客观后果”。比如,第一条问责情形中,“党的领导弱化,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或者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这些都是“客观性责任”。“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这是“客观后果”。在“客观性责任”和“客观后果”之前,也有“主观性责任”,比如在思想上重视或不重视“党的建设”以及“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等。六条问责情形坚持问题导向,抓住了当前管党不力、治党不严,人民群众反
本文标题:6种问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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