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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聘期第一部分:实行聘用制机构员工年度(聘期)考核登记表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聘期)考核登记表单位:南平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考核期限:2007年1注:1、培训教育情况,受奖励、处分等需要说明的情况填写在备注2、个人总结栏不够填写,可另附纸张。2篇二:事业单位岗位聘任书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书(先生/小姐):根据我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设置及本人具备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综合考核结果。聘任您为部门职务。任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总经理:聘任单位:xxxxxxxx有限公司(盖章)年月日篇二:曲靖市事业单位岗位聘任书填写说明《曲靖市事业单位岗位聘任书》填写说明一、“编号”与《云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简称《聘用合同书》相同,即《聘用合同书》编号是什么,《岗位聘任书》编号就填什么。二、“岗位类别”分四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技术工人岗位和普工岗位。按拟聘任人所享受的工资待遇对应填写,如:“管理岗位”只能填写享受职员工资的人员,“专业技术岗位”只填写享受专业技术人员工资的人员。三、“违约责任”中第(四)条“乙方经甲方出资进修、培训,约定的服务期(年月至年月)??”,若单位与聘用人员约定了服务期,就必须填写清楚,若没有约定,可以不填。四、“工资待遇”中“1、岗位工资2、薪级工资3、绩效工资4、津贴”均不用填写,只需要在“4、津贴:”下面的空白处填写如下内容:“甲方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文件规定和单位收入分配方案执行。”五、“考核奖惩办法”由单位自行填写,但必须先填写以下内容:“按照上级有关考核奖惩的文件规定执行”,然后再根据单位内部的管理规定自行填写。六、聘任期限。教育系统从2006年9月1日起至2007年8月31日止,2006年9月1日后职务发生变动的,还应按原聘任职务签订从2006年9月1日起至聘任新职务之日止的《岗位聘任—1—书》;非教育系统从2007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2006年9月1日后职务发生变动的,还应签订从聘任新职务之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的岗位聘任书。七、《岗位聘任书》一式二份,用人单位存一份,受聘人本人存一份。2——篇三: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书xx事业单位岗位聘任(用)书聘任单位(甲方):受聘人(乙方):甲乙双方依据本聘任(用)书。一、聘任岗位:甲方聘任乙方在岗位工作,享受十二级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高级工、中级工、普工)岗位待遇。二、聘任期限: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9月30日止。乙方在聘任期间内退休的,聘期到退休时止。三、乙方的岗位职责、目标、任务以经双方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内容为准。四、本聘任书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聘任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人档案一份。甲方:(签名)乙方:(签名)2013年10月1日2013年10月1日篇四:岗位聘书(供参考)芙蓉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聘书聘任部门(单位)(甲方):马坡岭小学受聘人(乙方):甲乙双方依据湘人社发【2011】97号文件《关于印发湖南省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办发【2011】46号文件《关于印发《长沙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及《长沙市芙蓉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经学校公开聘任后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聘任书。一、聘任岗位:甲方聘任乙方在岗位工作,享受岗位待遇。二、聘任期限:自2013年8月27日起至2014年8月26日止。三、乙方的岗位职责:参照学校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及相应等级岗位说明书的要求执行。四、乙方对岗位职责的承诺五、甲方解除聘用情况1、乙方无法胜任相应岗位等级职责的2、乙方调出本校的3、聘期满或重新签订了岗位聘书的4、六、本聘任书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聘任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局人事科备案一份。甲方:(签章)乙方:(签字)年月日年月日篇五:教师岗位聘任书教师岗位聘任书根据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和学校的《教师岗位聘任试行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经甲方×××小学与乙方双方共同协商签订如下聘约:一、聘任形式及聘期甲方同级聘任乙方为××教师,聘期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二、岗位任务、职责、纪律要求乙方聘期内应当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受聘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学校《教师年度考核试行办法》确定的受聘岗位年度基本教学、科研任务。三、权利和义务乙方受聘期间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同时应当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甲方应当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四、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乙方受聘期间按《教师岗位聘任试行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享受国家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的同时,可享受学校的岗位津贴、课时津贴和科研奖励津贴待遇。五、聘约的变更和解除、终止的条件1、乙方在聘期内工作部门或职务级别发生变化时,可随受聘岗位变动变更聘约。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聘约。(1)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2)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出境或逾期不归的;(3)违反工作规定,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4)因违纪违法丧失教师资格的。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聘约:(1)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2)因其他原因申请辞聘的。4、本聘约在受聘教师聘期届满或本聘期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时即行终止。六、其他。1、本聘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2、本聘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人事处或乙方所在部门留存一份。篇三: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推荐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单位与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人事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字[2003]8号)的精神,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人员聘用制度是指单位与员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书,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第三条实行人员聘用制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保证员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第二章聘用制原则及基本程序第四条人员聘用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权限、聘用条件等,通过公平竞争,择优聘用。第五条除涉密岗位和特殊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配置以外,都通过公开招聘、考试或者考核的方法择优聘用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岗位,必须选聘持有相应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第六条聘用工作由单位领导集。一条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第四章聘用合同的变更与续订第十二条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当事人双方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第十三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按规定程序变更聘用合同内容;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聘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第十四条订立聘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变更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单位变更名称的,应当变更聘用合同的单位名称。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合同仍然有效。第十五条聘用合同期限届满,考核合格、岗位需要、本人愿意的,可以续订聘用合同。第十六条受聘人员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达到伤残等级,要求续订聘用合同的,单位应当续订。第十七条受聘人员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聘用合同期限届满时,单位应当将聘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第十八条聘用合同期限届满,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终止或者续订聘用合同手续,与受聘人员仍存在事实聘用关系的,应当与受聘人员续订聘用合同,聘用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第五章聘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十九条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第二十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一)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二)未经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三)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四)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六)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七)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一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二)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四)单位分立、合并、撤销不能安置受聘人员到相应单位就业的。第二十二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二)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三)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级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四)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五)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六)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一)在试用期内的;(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三)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四)依法服兵役的。第二十四条除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未能与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第二十五条涉密岗位受聘人员的解聘或者工作调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聘用合同即行终止:(一)聘用合同期限届满的;(二)聘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三)受聘人员退休、退职、死亡的;(四)单位依法注销的。第二十七条单位应当在聘用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办理终止聘用合同手续。
本文标题:事业单位聘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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