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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产品责任法的概念与性质一、产品责任法的概念和特征二、产品责任法的性质及调整对象(一)性质:强制性法律规范(二)调整对象: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基于侵权行为所引起的人身或财产损害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三、产品责任法的几个重要术语产品责任法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产品责任法是调整有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使用者之间基于侵权行为所引起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特征(二)特征1.调整因产品存在缺陷而引起人身或财产损害所发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不包括产品本身的损害。2.属于民法范畴,具有公法性质。依据产品责任法的赔偿金额远大于一般贸易索赔金额。3.不仅解决卖方对买方实施侵权行为时应承担的责任问题,更重要的是调整没有任何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因缺陷产品的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赔偿关系。“无合同,无责任”。1916年麦克弗森诉贝克汽车公司一案第一次废弃了“合同关系”的要求。1842年英国“温特博顿诉赖特案”原告因乘坐制造时带有隐藏瑕疵的公共马车,在马车坍塌时受伤致跛。被告并非该马车的制造者,他仅与邮政部长签约为传递邮件提供马车。第三方负责提供马匹。原告受该第三方雇佣做公共马车的赶车夫。法院拒绝受理原告之请求,理由是被告保证使马车处于良好状况的责任是向另一个签约方——邮政部长——承担契约责任,被告并不向赶车夫负责。1916年“麦克森诉别克汽车制造公司案”别克汽车制造公司将一辆车卖给汽车中间商,中间商又卖给买方麦克森。麦克森在开车途中,突然与其他车相撞,受了重伤。后经检查发现,撞车是因为车轮胎有毛病。麦克森向法院提起诉讼,告别克公司过失侵权。别克公司辩称,轮胎不是别克公司制造的,而是从一个汽车零件商店买来的。然而证据显示,轮胎上的缺陷是稍经检查就可以被发现的。别克公司在购买轮胎时没有认真检查,这一疏忽造成了麦克森的伤害,因此要负过失责任。产品责任法的几个重要术语(一)产品(二)缺陷(三)产品责任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有缺陷而致消费者或其他第三者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四)生产者(五)销售者(六)第三者案例:中国某进出口公司向美国出口“空中旅行”花炮。某日,美国儿童手拿“空中旅行”花炮准备燃放,他的朋友把它点燃。烟花飞向空中时突然转向,朝着站在20码外的他的弟弟飞去,炸伤了他的右眼。受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委托律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烟花制造商作为第一被告,以我国外交部长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代理人,以烟花进口商远东进口公司和烟花经销商为第二、第三被告,向美国得克萨斯州拉达斯地区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损害赔偿600万美元,其中100万为人身损害赔偿,500万作为惩罚性赔偿。美驻华使馆送来美国法院传票,传我国外交部长到庭应诉。声称,如我方不出庭应诉,美方可根据原告单方面请求,做出不利于被告的缺席判决,并随时对我在美财产予以扣押。(一)产品北京市某朝阳区法院受理了一起化妆品损伤皮肤案,原告诉称,因使用了某化妆品厂的产品造成面部皮肤严重损伤,要求被告化妆品厂赔偿损失。被告辩称:原告使用的化妆品是该化妆品厂检验员的男友所送,尚未定型批量生产上市。法庭委托有关检验机构对化妆品进行检测,表明,该厂生产的化妆品以现代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进一步对原告进行皮肤测试,结论是原告皮肤属于特殊的过敏性皮肤,对该化妆品具有特殊的过敏性,从而致皮肤损伤。请问:化妆品厂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二)缺陷第二节美国的产品责任法一、原告可以起诉的理由(归责原则)(一)疏忽责任原则(二)担保责任原则(三)严格责任原则(一)疏忽原则1、概念: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有疏忽之处,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致使产品有缺陷,而且由于这种缺陷使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遭到损害,对此,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2、涉及范围:a:非违约责任,乃侵权责任b:原告不限于买方c:被告不限于卖方d:原告举证责任案例:张某从某商品批发店购买了20箱啤酒,并且用卡车将啤酒拉回家中。当张某卸货至第14箱时,其中一瓶啤酒突然爆炸,致使张某右眼球受伤,后因医治无效,张某右眼失明。由于张某在运输和搬动啤酒的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于是他向某商品批发店要求赔偿,但商店称啤酒瓶的爆炸可能是由于厂家生产时因质量不合同格而致,自己并没有过错,因此要张某向厂家索赔,张某遂诉至法院。请问:商店的说法有无道理?谁应该对张某承担赔偿责任?3、原告必须提供的证据a:被告的疏忽直接造成原告的损失b:被告有疏忽之处(未尽告知义务;为充分检查产品致使缺陷存在;设计有瑕疵;生产、销售产品过程中有违法行为)责任行为后果因果关系原告赵某(甲方)在被告北京某卫生洁具公司(乙方),购买了一台丙公司(丙方)生产的华清牌电热水器。甲方又购买了一台北京丁公司(丁方)生产的三水牌多功能漏电保护器。甲在家中安装了这两件电器。某晚,甲方在使用该热水器中,按键漏电击中,整个右手被烧伤,送医院抢救,被截除小拇指。甲方向乙方要求赔偿。乙方称:责任应由生产者承担,乙方无过错,拒绝赔偿。甲方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方、丙方、丁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经技术监督局鉴定结论认定:①热水器的制造工艺存在缺陷,特定情况下热水器开关可能漏电;②多功能漏电保护器已被烧毁无法鉴定,但对同样商品检测没有发现质量问题;③甲方安装热水器与漏电保护器连接时未按丁方的说明书正确安装,以致使用时漏电保护器不能正常工作。请问:1、乙主作为销售者是否应负责赔偿,为什么?2、丙方作为生产者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3、丁方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4、甲方有无过错,对本案处理有何影响?(二)担保责任原则1、定义:产品有缺陷,如果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了对产品的明示或默示担保义务,使消费者或使用者因产品的缺陷而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消费者或使用者可对生产者、销售者起诉,要求赔偿损失。2、内容:a明示担保(广告)b默示担保(法律、惯例:商销性、适合特定用途)3、担保责任与买卖法的品质担保义务的比较:合同之诉无过错责任原则;合同双方侵权之诉选择权;举证容易;保护范围宽某化工涂料有限公司检验机构“麦可登”聚脂漆法院李某使用后不久,壁橱、门板、窗套出现多处白色斑块,严重影响装修的整体效果。质量不符合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Q/TISDI-2000标准起诉产品质量与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不符(三)严格责任原则1、定义:新发展起来的产品责任理论,即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对使用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并使其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该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又叫无过错责任原则。产品的缺陷包括:设计缺陷、生产缺陷、说明缺陷、包装缺陷等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生产者周磊车辆维修保养单位上海祥盛医疗器械厂上海大众新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所有人金龙XML6390旅行车在车辆使用说明书中未对危及人身、财产的安全隐患做出明确的警示和说明日本三菱吉普车原告亲属林志圻委托日本厂家实验室鉴定汽车行驶中前挡风玻璃爆裂被震伤致猝死.二审:被告举证不能,向原告支付50万元。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委托国家质检中心鉴定核辐射警示标志易碎品警示标志特殊产品包装义务2、因出售有缺陷产品,给消费者或使用者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而承担责任的条件:3、受害人的举证义务:4、严格责任的特点(无过失、严格)5、严格责任的优点:6、严格责任与疏忽责任的比较(适当注意)二、美国产品责任诉讼中的抗辩(免责事由)1、疏忽责任中的免责:①无疏忽②原告自己的疏忽行为③非正常使用2、担保责任中的免责:合同条款排除明示担保3、严格责任中的免责:①产品未流通;②产品投入市场时缺陷不存在;③一般人不容易发现缺陷的存在;(产品不是为了营利而生产而生产和销售的④被告对缺陷产品做了充分提示;⑤产品缺陷是因遵循政府强制性规定而导致;⑥产品缺陷在其投入流通时的科技水平无法发现;⑦带有不可避免的不安全因素的产品;⑧原告自行改变产品的结构和用途自担风险(可抗辩原告的各种诉由)我国:(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产品未进入流通,不可能对消费者产生损害。(2)产品投入流通时缺陷尚不存在。缺陷是在产品脱离生产者控制后,由其他人造成的。(3)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三、产品责任诉讼中原告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范围:1、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广义理解)2、财产损失的赔偿3、商业上的损失4、惩罚性的赔偿五、企业风险提示及规避:各国的立法和国际私法规则都规定侵权行为适用的是侵权行为地的法律。我国是世界大工厂。首先,加强产品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设。其次,深刻领会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规定的产品质量定义最后,要学会用技巧处理好产品责任纠纷问题关于产品责任的中外立法比较(一)关于产品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指出:“产品是具有真正价值的、为进入市场而生产的,能够作为组装整件或者作为部件、零售交付的物品,但人体组织、器官、血液组成成分除外。”《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中,产品是“天然产品和工业产品,无论是未加工的还是加工的,也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规定,“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和狩猎物以外的所有动产,即使已被组合在另一动产或不动产之内。初级农产品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产品,不包括经过加工的这类产品。产品也包括电。”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各国共同点:(1)产品一般指动产;(2)多数国家立法未将初级农产品列入产品责任法范围;(3)产品一般指有形物品。(二)关于缺陷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将缺陷分为:制造缺陷、设计缺陷、警示和说明缺陷、品质担保缺陷。对缺陷的判别采“消费者期待”标准和“风险和利益平衡”标准。《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规定:“如果产品不能提供人们有权期待的安全,即属于缺陷产品。”我国《产品质量法》第34条规定:“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各国将产品缺陷界定为“不合理危险”或“不能提供人们有权期待的安全”。都指缺乏合理的安全性。(三)关于产品责任主体一是单一主体说产品生产者为产品责任承担者,并对生产者做扩大解释,以涵盖销售者、进口商等责任人。二是复合主体说产品制造者或销售者为产品责任人,并分别界定其范围。我国产品责任包括生产者和销售者规定了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的追偿权(四)关于损害赔偿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规定损害包括财产损害、人身肉体伤害、疾病和死亡以及由此引起的精神痛苦或情感伤害。美国产品责任法的特色之一是规定了惩罚性赔偿。《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同时,允许各成员国对非物质损害即精神损害予以规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受害人伤害和(或)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包括人身和财产损害赔偿。造成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以及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抚恤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也应赔偿。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对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数额未设限制。我国的《产品质量法》未对赔偿限额作出规定。(五)关于举证责任按一般法律原则,也应是由受害人举证。生产者产品责任构成的三个要件(缺陷、损害、因果关系)都须由原告举证,而生产者过错不属责任构成要件故毋需举证。但在司法实践中,通过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准据法的确定冲突规范指定援用来具体确定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特定的实体法律四个基本连接点:1、损害地2、直接遭受损害人的经常居住地3、被控负有责任人的主要营业地4、直接遭受损害人取得产品地被控负有责任人的主要营业地和损害地选择、选择权排除
本文标题:产品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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