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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年压力容器设计审批人员考核答疑第一部分一、理论考试要求:1.应熟悉压力容器设计相关的基本基础知识,包括容器介质、材料、结构、力学基础、设计计算方法、热处理、腐蚀、焊接、无损检测等;CAD制图及相关计算(本次不考)。2.应熟练掌握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法规、规定及有关文件:3.应熟练掌握压力容器设计相关的标准、规范并及时掌握压力容器行业相关的标准信息。4.能够正确解决压力容器设计、制造中常见的实际工程问题;二、闭卷考核范围: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基础知识2、压力容器基础知识:介质特性、金属学和压力容器材料上述两部分是第一天和第二天的课程。3、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基础知识(总则)4、GB150基础知识(1-3章)5、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第二部分答疑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内容1、特种设备的定义: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2、压力容器定义: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它包括由国务院制定和发布的以及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制定,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可设定行政许可3.1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的四个特征分别为:它是行政机关的管理性行政行为;它是对社会实施的外部管理行为;它是依申请产生的行为;它是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可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十条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3.2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法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人身罚(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财产罚2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4、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有关部、委及国务院授权的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或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的人民政府,依照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设定行政处罚5、条例从制度上、体制上、措施上防止事故的发生。明确以下规定①明确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生产、使用在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义务和法律责任。规定有关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过程中各类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和行政强制措施。②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明确法律责任和监督、约束机制。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必须依法对特种设备安全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③对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事项,以预防为主,事先严格控制,强化政府监管和行政许可措施;统一进口特种设备和国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制度,实行统一立法、统一监管;发挥全社会的力量,综合治理、严格监督等,都是为了有效地遏制事故,防止和减少发生各类特种设备事故所确定的具体法律制度。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安全监察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政府行政机关为实现安全目的而从事的决策、组织、管理、控制和监督检查等活动的总和。安全监察活动,是为了公众安全,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以政府的名义并利用行政权力进行的,不受部门或行业的限制,行为比较超脱、客观。7、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确立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两大安全监察制度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制度包括:①特种设备的生产必须获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充装)。②特种设备使用必须通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登记核准、作业人员考核发证)。③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必须通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检验检测机构核准、检验检测人员考核发证)监督检查安全监察制度包括:①强制检验制度。特种设备制造过程、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验;使用中的特种设备必须经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验;新研制的特种设备必须经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型式试验。②执法检查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有权开展现场检查,责令消除事故隐患,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并且规定了重点检查场所。③事故处理制度。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事故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④监察责任追究制度。行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权的部门、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⑤安全状况公告制度。国家和省级质监部门公布特种设备状况和安全情况二、压力容器基础知识(一)介质基础知识:1、状态参数3(1)温度:定义:宏观上,温度是物体冷热程度的量度,微观上,温度是物体分子的不规则热运动温烈程度的反映。温度愈高,物体分子的不规则热运动愈激烈。反之则下降,当温度达到绝对零度时,分子热运动则完全停止。温度的度量:温度的量度实质上是温差的量度。国际上规定的温度分度方法称为温标,是为了量度物体温度的高低而对温度零点和分度方法所作的规定,也就是温度的单位制。摄氏温标C和热力学温标T关系T=C+273.15℃(2)压力:垂直作用于流体或固体界面单位面积上的力。压力单位国际单位:“牛顿”,简称“牛”,符号“N”压强:国际单位:“帕斯卡”,简称“帕”,符号“Pa”换算:1帕(Pa)=1N/m21兆帕(MPa)=145磅/英寸2(psi)=10.2千牛/厘米2(kN/cm2)=10巴(bar)=9.8大气压(atm)介质压力:绝对压力、表压力与负压力当容器内介质的压力等于大气压力时,压力表的指针指在零位。当容器内介质的压力大于大气压力时,压力表的指针有读数。此时压力表的读数就是容器内介质压力超出大气压力的部分,即表压力,简称表压。当容器内介质的压力低于外界大气压力时,称为负压力或真空,简称负压。只有当表压力是负数时,绝对压力才有可能小于大气压力,而出现负压。通常所说的容器压力或介质压力均指表压力而言。容器内介质的实际压力称为绝对压力,(3)介质态变与相变任何物质在不同外界条件(温度、压力)下,都可以气态、液态或者固态存在。外界条件变化时,物质分子间的作用力大小和分子运动的剧烈程度也会变化。当外界条件变化到一定程度时,量变引起质变,物质的分子就会重新排列,它的状态也就会随着发生转变。物质的状态的变化叫态变,态变是物理变化,其过程不能有化学变化。物质在一个有限的、闭合的系统里(例如容器内)发生的态变在热力学中叫做相变。相变能够表示出各相(气、液、固)之间量的差异。在工程学科中,常把态变与相变看作同一概念,习惯上都称相变。饱和状态在密闭的容器由于逸出液面的气体分子无法逃出容器,只能聚留在液面上方的气相空间里,这些气体分子在其自由运动中碰撞到液面时会发生凝结,返回液体里去。其返回的分子数随液面上方气相空间的蒸气密度的增大而增多,随着蒸气密度的不断增大,液体的蒸发速度逐渐减慢。当逸出液面的分子数与返回液体的分子数相等时,就达到了动态平衡,从宏观上讲,液体就不再蒸发,气、液两相就处于相对稳定的共存状态。这种状态称为饱和状态。其液体叫饱和液体,其密度叫饱和液体密度;饱和液体面上的蒸气叫饱和蒸气,其密度叫蒸气密度,其压力叫饱和蒸气压对同一种物质,饱和压力的高低与温度有关。温度越高,分子具有的能量越大,越容易脱离液体而气化,相应的饱和压力也越高。一定的温度,对应一定的饱和压力,二者不是独立的。因此,在饱和状态下,饱和压力所对应的温度也叫“温度'饱和温度”。通常可从手册中查到各种物质的温度'饱和温度与饱和压力的关系。液化气体容器、气瓶即属这种情况(4)介质临界温度、压力临界温度:1)定义或解释①物质处于临界状态时的温度。②物质以液态形式出现的最高温度。(2)说明①每种物质都有一个特定的温度,在这个温度以上,无论怎样增大压强,气态物质不会液化,这个温度就是临界温度。因此要使物质液化;首先要设法达到它自身的临界温度。有些物质如氨、二氧化碳等,它们的临界温度高于或接近室温,对这样的物质在常温下很容易压缩成液体。有些物质如氧、氮、氢、氦等的临界温度很低,其中氦气的临界温度为一268。C。要使这些气体液化,必须相应的要有一定的低温技术,以使能达到它们各自的临界温度,然后再用增大压4强的方法使它液化。(临界温度)只有当气体温度降低到某一温度以下时,才能使之液化,这个特定的温度成为该气体的临界温度。临界压力物质处于临界状态时的压力(压强)。就是在临界温度时使气体液化所需要的最小压力。也就是液体在临界温度时的饱和蒸气压。2、介质的燃烧性燃烧的定义燃烧的定义:物质剧烈氧化而发光、发热的现象。燃烧是一种放热常伴随发光的化学反应,是化学能转变成热能的过程燃烧条件:燃烧的发生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①可燃物。凡是能与空气中的氧或其它氧化剂起燃烧反应的物质,均称为可燃物。如汽油、液化石油气,木材等.②助燃物。凡是能帮助和支持燃烧的物质,均称为助燃物。如空气中的氧,氯、高锰酸钾等。③着火源:凡是能引起可燃物质发生燃烧的热能源,均称作着火源。如明火、摩擦,撞击、高温表面,自然发热、化学能、电火花、聚集的日光和射线等。爆炸极限: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蒸气或可燃粉尘和空气混合达到一定浓度时,遇到火源就会发生爆炸。这个遇到火源能够发生爆炸的浓度范围,称为爆炸极限。通常用可燃气体在空气中的体积百分比(%)来表示。可燃粉尘则以毫克/升表示。易爆介质(固容规定义):气体或液体蒸汽、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混合物,且其爆炸下限小于10%,或爆炸上限与下限的差值大于或者等于20%的介质。爆炸极限可燃物质(可燃气体、蒸气和粉尘)与空气(或氧气)必须在一定的浓度范围内均匀混合,形成预混气,遇着火源才会发生爆炸,这个浓度范围称为爆炸极限,或爆炸浓度极限。例如一氧化碳与空气混合的爆炸极限为12.5%~80%。可燃性混合物能够发生爆炸的最低浓度和最高浓度,分别称为爆炸下限和爆炸上限,这两者有时亦称为着火下限和着火上限。在低于爆炸下限时不爆炸也不着火;在高于爆炸上限不会发生爆炸,但会着火。这是由于前者的可燃物浓度不够,过量空气的冷却作用,阻止了火焰的蔓延;而后者则是空气不足,导致火焰不能蔓延的缘故。爆炸极限与可燃物的危害可燃性混合物的爆炸极限范围越宽、爆炸下限越低和爆炸上限越高时,其爆炸危险性越大。这是因为爆炸极限越宽则出现爆炸条件的机会就多;爆炸下限越低则可燃物稍有泄漏就会形成爆炸条件;爆炸上限越高则有少量空气渗入容器,就能与容器内的可燃物混合形成爆炸条件。应当指出,可燃性混合物的浓度高于爆炸上限时,虽然不会着火和爆炸,但当它从容器或管道里逸出,重新接触空气时却能燃烧,仍有发生着火的危险。压力容器介质爆炸极限数据表见HG20660-2000《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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