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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联盟商会会章程企业家联合会商会章程简介;**企业家联盟商会会章程(暂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企业家联盟商会。第二条本会性质:本会是在适应我国经济新常态形势下,为实现我县工商企业共同发展,经济繁荣,由**县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企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自愿组成的,**县民政局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第三条本会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企业家联盟商会会章程本文内容:**企业家联盟商会会章程(暂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企业家联盟商会。第二条本会性质:本会是在适应我国经济新常态形势下,为实现我县工商企业共同发展,经济繁荣,由**县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企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自愿组成的,**县民政局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第三条本会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继承和弘扬“诚实经营,信义为本”的商业理念,以“团结进取,求实创新、和谐发展”为宗旨,充分发挥群体优势,互相帮助,合作交流,共谋发展,为我县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人民幸福贡献力量。第四条本会接受中共**县县委统战部领导和**县工商联、**县中小企业局、**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会办公地址:**县秦锦大厦十二楼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以“服务会员、宣传政策、协调关系、发展经济”为主要职责。(一)贯彻和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县委、县政府的重大决策,团结、教育、引导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遵规,提高整体素质,树立良好的形象。(二)加强与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之间的联系和沟通,积极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依法保护会员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三)主动与省内外商会或有关经济组织建立关系,友好往来、密切合作,为会员提供经济信息,贸易机会,资金融通,法律咨询等服务,为县委、县政府招商引资,牵线搭桥,中介服务。(四)教育引导会员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定自律公约,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增强诚信意识,倡导诚信经营,推动社会诚信建设,促进经济和谐发展。(五)积极组织会员进行各种形式的交流、互访、考察、学习、培训与经济合作,组织会员举办和参与各种交易会,展销会、洽谈会;组织会员参与社会公益活动,鼓励会员投身光彩事业,提高会员的知名度和公信度。(六)承办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事项。第三章会员第七条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一)企业会员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二)团体会员包括行业商会、行业协会等经济类社团以及企业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机构;(三)个人会员包括私营企业出资人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属于本会所在的业务领域或区域,有业绩、有信誉的企业、团体和商户;(四)持有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证照;(五)自觉履行会员义务,按时缴纳会费。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是:(一)向本会提交入会书面申请书,填写会员入会登记表;(二)提交合法证照副本复印件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四)缴纳会费,颁发会员证。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信誉;(三)按本会要求参加会议和活动;(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办理本会交办事项。第十二条议育引导会员们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知名人士为商会顾问或名誉职务,但不具备会员身份。第十三条单位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能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五条会员缴纳会费标准:(暂定)(一)会长每年交纳50000元;(二)常务副会长每年缴纳30000元;(三)副会长每年缴纳20000元;(四)理事每年缴纳10000元;(五)会员每年缴纳1000元。第十六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审议后提交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七条本会实行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下列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一)本章程的修改;(二)本会的终止。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及秘书长组成,理事人数为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一。第二十二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三)确认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三条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五条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组成。第二十六条会长办公会的职权是:(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二)筹备召开理事会会议;(三)研究需提交理事会讨论事项;(四)审议决定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五)其他需提交会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第二十七条会长办公会议须有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办公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八条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区域内社会形象好,代表性强,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三)热心本会工作,作风民主,办事公道;(四)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由会长办公会提出建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三十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由理事会提出建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可任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届中调整、须经会长办公会通过,由理事会进行确认。理事会确认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三十一条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二条会长的职权是:(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特殊情况可委托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负责组织和制定本会工作计划、预算,对本会财务有审批权;(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五)处理其他重要事务。第三十三条本会设常务副会长,对会长负责。其职权是:(一)负责本会日常商务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三)提名推荐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报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四)对本会财务有监督权;(五)会长授权的其他事项。第三十四条本会设秘书长1名。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具有较强的执行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三)谦虚谨慎,以诚待人,廉洁奉公,办事公道,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四)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五)身体健康,能专职从事秘书长工作;(六)未受过刑事处罚;(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三十五条本会秘书长为实行聘任制。由会长办公会集体研究提出人选,经业务主管单位考察后,由会长办公会聘任,并报理事会确认。理事会确认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如理事会不予确认,则需立即停止履行职责。秘书长在会长办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出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其主要职责:(一)主持办公室日常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草案;(二)主持召开办公室工作会议,研究决定有关日常工作事项;(三)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四)聘用与解聘办公室专职工作人员,报会长办公会同意后,办理聘用与解聘手续;(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六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罢免:(一)受到刑事处罚的;(二)严重违反本章程,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三)严重渎职,给本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四)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第三十七条秘书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一)受到刑事处罚的;(二)严重违反本章程和本会内部管理制度的;(三)营私舞弊,失职渎职,给本会造成严重损失的;(四)其他应当予以解聘情形的。第五章资产管理与使用第三十八条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九条本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四十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四十一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四十二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三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四十四条本会换届或更换会长及负责财务、资产工作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四十五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六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通过与修改第四十七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八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第四十九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第五十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第五十一条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直接终止:(一)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二)会员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筹备成立最低数量;(三)连续2年不召开章程规定的会议或召开会议达不到法定人数。第五十二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三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五十四条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经2017年X月XX日会员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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