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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解析劳动部职锅局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处(1996年7月)一、制定目的和过程管道输送是与铁路、公路、水运、航运并列的五大运输行业之一,它作为一种特殊设备越来越广泛用于石油、化工、冶金、电力行业及城市燃气和供热系统中。随着经济的发展,管道数量在不断增加,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现在有长输管道263条,约17000公里;集输管道约200000公里;城市内燃气管道分别为35000公里、5700公里;工厂的工业管道就更多了。随着管道数量的增多和运行时间的增加,管道设计、制造、安装及运行管理中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致使管道事故时有发生,据极不完全的统计,1994年3月至1995年3月,仅吉林、辽宁、河北三省的5起事故,就死亡57人,伤149人,其中可统计的直接经济损失达3533多万元。沈阳市1993年仅煤气泄漏事故就发生214起。可见压力管道安全形势是严峻的。据对统计历年来的200起各种压力管道事故原因的分析:管理问题占32.6%,管子、管件、阀门质量问题占27.3%,安装问题占18%(其中焊接问题占88.6%),设计问题占11%,腐蚀问题占10.6%,竣工试验和盲板问题占0.5%。从上述统计数字可知,设计、制造、安装和使用等环节出问题都可造成压力管道事故,为了减少全国压力管道事故,必须抓好这几个环节,但由于目前压力管道归属各有关主管部门管理,没有一个综合部门进行综合管理与监察检查,致使上述环节中的许多与压力管道安全有关的问题亟待解决:一是与压力管道有关的标准不统一、不齐全,甚至有矛盾。迫切要求有一个归口单位统一管理、协调压力管道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二是许多管子、管件、阀件的产品安全质量低劣,大量伪劣产品进入流通市场,给投入运行的压力管道埋下了事故隐患,主管部门、设计单位、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对此反映强烈。由于上述产品生产企业分属不同主管部门或无主管部门,所以目前这个综合性较强的安全问题难以解决。三是压力管道安装队伍混乱、管理不严,致使很多压力管道工程因质量差留下了大量事故隐患。四是全国压力管道事故统计报告工作没有单位牵头,致使现在没有完整的压力管道事故统计资料,不利于事故的分析和防范。由此可见,任何一个主管部门是无法解决上述问题的。因此,主管部门对压力管道进行安全管理,企业对压力管道安全运行负责与劳动行政部门对压力管道进行安全监察,是今天减少压力管道事故的需要。要对压力管道进行安全管理与监察,就必须有相应的法规,劳动法已为制定压力管道安全监察法规提供了依据。因此,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将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的要求和做法固定下来,形成《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这对贯彻劳动法和规范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工作是十分必要的。为此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以下简称职锅局)于1994年3月组织辽宁省劳动厅、辽阳市劳动局和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起草《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以上简称《规定》),该规定第一稿于1994年底在辽宁省范围内征求过意见。1995年3月职锅局邀请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化工部、电力部、建设部、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冶金部(因公事未出席)、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廊坊管道局、北京劳动局、辽宁省劳动厅、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中心、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辽阳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等单位共计19人,研讨了压力管道安全监察思路。在《规定》第一稿和思路研讨会的基础上,职锅局于1995年6月召开了由参加思路研讨会单位(有些单位因公未出席)参加的起草工作会议,并成立由会议参加单位有关人员组成的《规定》编写组。会后编写组根据工作会议的意见形成了《规定》的第二稿。此稿经局、部领导阅审后形成《规定》征求意见稿,在吸收大家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规定》报批稿。此《规定》历时25个月,前后21次修改和两次部长办公会审查,最后于1996年4月23日由李伯勇部长审签颁发(劳部发[1996]140号)。二、制定的原则根据我国目前压力管道的现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准则,《规定》在制定过程中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一)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在制造和安装两个环节强化了国家安全监察,规定了资格审查和监督检验办法,强调要把住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的安全质量关,使管道“优生”;在使用环节上,加强了企业的责任,提出了使用单位要有机构或人员,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要进行定期检验等要求,以预防事故。(二)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准则进行安全监察。《规定》设立了中介组织—评审机构,并规定对评审机构只进行资格认可,不授权、平等竞争、双向选择;《规定》要求制造、安装环节的检验单位必须具备第三方地位;要求检验工作引入赔偿机制;强调加大依法监察的力度,对违反本《规定》要进行行政、经济等方式的处罚。(三)按压力管道的特点进行分类监察。针对长输管道、城市公用管道和工厂内工业管道的不同特点,提出了各自在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等环节的监察要求。工业管道被视为锅炉、压力容器的延伸,参照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办法进行监察;城市公用管道和长输管道,尊重部门和地方现有规定,增加劳动部门的监察要求,长输管道由劳动部直接进行安全监察。(四)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作用,尊重主管部门的现有规定。为此,《规定》专设安全管理一章,将主管部门的职责写进去了。建国40多年来,各主管部门对压力管道的管理是有成绩的。根据当前压力管道安全形势的需要,劳动部门要从综合管理和安全监察角度与主管部门一道,为进一步减少事故而共同工作,为此,我们必须尊重主管部门行之有效的工作,使之形成合力。如在设计单位的资格审批上,《规定》只要求取得资格的单位向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在制造、安装环节上,《规定》要求劳动行政部门要与主管部门一道认可制造、安装单位资格的评审机构;在使用环节上,《规定》要求在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的管理基础上,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监督检查使用单位的执法情况。三、有关条款解析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压力管道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本条说明了制定《规定》的目的与依据。压力管道是一种承压设备,除可导致本身爆破外,还会因介质泄漏引起爆炸、火灾、中毒等恶性事故。世界上主要的经济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德国)都把压力管道与锅炉压力容器并列为特种设备,实行国家安全监察。近年来,我国压力管道事故频繁发生,且呈上升趋势,这些事故给人民带来巨大的损失,还由于我国目前压力管道的行业条块式的安全管理模式,使有些综合性的压力管道安全问题得不到解决,因此,为了保障压力管道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按《规定》要求,要充分发挥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的作用,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齐心协力为进一步减少事故而搞好安全工作。劳动法的第九条、第六章、第十一章和第九十二条是制定本《规定》的具体依据。其理由如下:1.劳动法的第六章规定要采取各种措施“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为此劳动行政部门必须对劳动者的不安全行为和设备的不安全因素进行监察。早已在全国开展的对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进行安全监察,就属于对“设备不安全因素进行监察”,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均属于不安全因素较多的特种设备。所以我们说劳动行政部门对包括压力管道在内的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察是劳动法的要求,或者说开展压力管道安全监察是劳动法的要求,或者说开展压力管道安全监察的依据是劳动法。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中的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客运架空索道、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未进行定期检验或安全认证的,应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这说明劳动法内涵了对压力管道安全的要求。本条中“有关法律、法规”是指劳动法之外其他有关的法规。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压力管道是在生产、生活中使用的可能引起燃爆或中毒等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压力管道按其用途划分为工业管道、公用管道和长输管道。《规定》所指压力管道是从安全角度讲的,是沿袭压力容器的叫法。它指的是那些在生产、生活中使用的输送可能引起燃烧、爆炸或中毒等危险性介质的管道,如输送原油、燃气、各类工艺物料、有毒气体、有害气体等介质的管道。为便于对我国压力管道的管理。我们将压力管道按其用途划分为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用于输送工艺介质的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及其他辅助管道的工业管道;城市或乡镇范围内的用于公用事业或民用的燃气管道和热力管道的公用管道;产地、储存库、使用单位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的长输管道,具体讲就是:跨越地、市输送商品介质的管道;跨越省、(自治区、直辖市)输送商品介质的管道。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管道及附属设施:(一)输送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规定的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二)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介质的管道;(三)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表压,下同),输送介质为气(汽)体、液化气体的管道;(四)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lMPa;输送介质为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管道;(五)前四项规定的管道的附属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等。本条规定了《规定》适用的范围。本条没有考虑压力管道直径大小和管道由何种材料制成,也就是说,属于本条规定的压力管道,无论其直径大小、由何种材料制成都应进行安全监察。本条(一)款中为什么规定“输送GB5044中规定的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为安全监察范围?主要理由是:1.人体接触或吸入这些极度危害介质后,易发生急性中毒,后果严重;2.发生慢性中毒后,即使是脱离接触,病情也将继续发展或不能治愈;3.这些极度危害介质的致癌性强;4.这些极度危害介质的最高允许浓度低于0.1mg/m3,这就是说,这种极度危害介质即使有微量的泄漏,其对人体的危害也将是极大的。所以对输送这些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不管它们的压力是多少,都属于本规定的监察范围。GB5044标准中列举的这些极度危害的介质有:汞、苯、砷化氢、氯乙烯、对硫磷、羰基镍、八氟异丁烯、氯甲醚、氰化氢。本条(二)款中为什么要规定对“输送GB50160及GBJ16中规定的火灾危险为甲、乙类介质的管道”进行安全监察?前款(一)是针对输送介质泄漏对人体中毒患病的危害来讲的;本款(二)是针对输送介质造成人身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来讲的。按GB50160标准的规定:1.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2.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GB50160标准只涉及到与石油化工有关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介质。还有另外一些属于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介质如氧化剂,油燃气和生产过程中的物料等在GB50160标准中是没有的。因此,还需要引用GBJ16标准。按GBJ16标准的规定:(三)款中规定,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输送介质为气(汽)体、液化气体的管道均属于监察范围。本款中的汽体,主要是指水蒸气。本款中所规定的0.1MPa与《容规》要求相一致。为什么本款对气(汽)体的性能没有提出限制的要求?理由是气体体积压缩比大,因而被压缩后气体贮存的能量大,泄漏时有一定的危险性。(四)款中规定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输送介质为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管道属于监察范围。显然本款将自来水管道排除在监察范围之外,热力点之前的热力管道划为监察范围。其中“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的液体”等名词含义如下:1.可燃液体:是指闪点高于45℃的液体。如-35号轻柴油、重柴油、变压器油、甘油等。闪点:是指液体挥发的蒸气与空气混合物可被点燃(闪燃)的最低温度。如乙醚(-45℃),石油(-7~-32℃),石脑油(35~-38℃)。2.易燃液体-:是指闪点低于45℃的液体。如液化石油气、原油、汽油、乙醚、煤油等。3.易爆液体:是指闪点低于环境温度的液体。4.有毒液体:是指经过呼吸道、皮肤或口腔进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