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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简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充分调动广大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积极性,按照“依法管理、村级自治、优质服务”的要求,根据《浙江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情况,经村民代表讨论同意制定本章程。第二条: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本文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充分调动广大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积极性,按照“依法管理、村级自治、优质服务”的要求,根据《浙江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情况,经村民代表讨论同意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以全面优质服务为核心,以群众自觉参与为基础,建立行政管理与群众自治相结合的计划生育工作机制,围绕广大群众的生产、生活、生育开展服务,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第三条:本章程是计划生育的行为规范,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代表、村计生协会监督执行。村内各个组织、共产党员、干部、协会会员和全体村民,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村委会要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党员、干部、协会会员要带头执行章程,广大村民要认真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第四条:本章程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人大主席团备案。第二章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目标第五条:通过全村村民的共同努力,实现以下目标:1、全村村民自觉按照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村民自治章程规范自己的婚育行为,自觉接受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无计划外出生、无大月份引产。2、全村村民婚育观念有明显的转变,逐步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知识、身体素质等有明显提高。3、全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按照乡镇目标责任制考核的要求,认真完成多项指标任务,构建和谐的人口环境,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三章村民委员会职责第六条:履行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督促村民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督促村民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和必要的补救措施。第七条:建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书记、村长为计生工作第一责任人,落实计划生育村民议事制度,协助乡镇(街道)配备好计生服务员。第八条:落实例会制度,每月召开一次会议,认真研究和解决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半年、年终向村民代表报告计划生育各项指标及工作完成情况。第九条:落实培训制度,每季召开一次育龄群众培训教育,每月更换计划生育宣传栏内容一次;向群众宣传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法规,传播和提供避孕节育、优生、优育、优教、妇幼保健等科普知识。第十条:及时为申领《结婚证》、《生殖健康服务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的村民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第十一条:每年三次负责通知已婚妇女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的生殖健康体检服务,每月向村民提供避孕药具,做到上门服务,及时随访。产后术后做到上门随访。第十二条:对举报违反条件怀孕或生育的,经查属实,给予一次性元奖励,并对举报者予以保密。第十三条:积极支持计划生育协会工作,协助计划生育协会落实会员的义务和优惠政策,并根据村经济发展情况逐步调整对独生子女户、两女户家庭的各项优惠政策。第十四条:实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制度。第四章村计划生育服务员职责第十五条:村计划生育服务员受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业务指导,在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直接领导下,行使计划生育宣传服务的职能。其职责是:1、当好领导参谋助手,协助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目标。2、利用会员之家计生服务室积极组织育龄妇女开展活动,在各大节日开展好社会宣传,并针对不同育龄人群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与服务。3、帮助育龄妇女了解各种避孕节育方法的原理和优、缺点,指导育龄妇女在知情的基础上选择适合自己的以长效避孕措施为主的避孕方法,管理好村计生服务室和会员之家,做好避孕药具发放管理工作。4、及时、准确、完整填写村级人口和计生信息月报告单,认真做好“村级工作手册”的记录,确保各种帐、卡、册的整齐、规范。5、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外出人员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外来育龄妇女携带《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情况,协助做好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工作。6、为育龄妇女搞好生殖健康服务,协助乡镇每年为已婚育龄妇女搞好三次生殖健康体检,并记入健康档案。新婚、孕产、术前、术后的育龄妇女搞好访视服务,帮助她们解决实际困难。7、熟悉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的情况,发现违法孕情及时做好补救,定期(每半年)向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总结、分析本村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第五章村计划生育协会职责第十六条:村计划生育协会是协助村党支部、村委会搞好计划生育工作的群众组织,是实现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重要载体,在村党支部、村委会的领导下,通过开展带头、宣传、服务、监督、交流活动,促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健康发展。村计划生育协会职责:1、组织会员带头宣传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规、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带头勤劳致富,联系群众并帮助贫困的计划生育家庭脱贫致富。2、协助搞好宣传,普及计划生育、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及生殖保健知识。3、积极开展生产、生活、生育服务和“三结合”项目,搞好帮扶及生殖健康服务。4、协助村委会做好群众思想工作,通过开展多项服务,转变群众婚良观念,稳定群众的低生育水平。5、积极参与人口计划的制定和落实,参与计划生育经费的管理、监督、奖励措施的落实。监督二胎的申报、审批,广泛听取和反馈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育龄群众的合法权益。第十七条:村计划生育协会活动制度1、例会制度:每季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2、学习活动培训制度:有学习培训计划和教材,每年学习培训不少于4次。3、每年5·29会员活动日开展会员活动。4、会员联系户制度:每名会员就近联系2-3户育龄群众家庭。5、评比表彰制度:每年开展一次评比表彰活动。6、会员小组活动制度:活动有阵地,每月活动不少于一次。第六章村民的义务第十八条: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接受并按时参加村委会组织的各类婚育知识、计生法规、基本国策、“五期”教育等培训。第十九条:结婚要登记。凡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推迟三年为晚婚。未领《结婚证》同居的,不受法律保护。未到法定年龄生育和未领《结婚证》生育的,均为违反规定条件生育。第二十条:生育要计划。育龄夫妇领取《结婚证》后,可自行安排生育时间,怀孕前要领取《生殖健康服务证》,凭《生殖健康服务证》到乡镇接受生殖健康体检和医疗服务机构健康检查。无生育能力收养子女的,要符合《收养法》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依法收养子女。第二十一条:已生育一个女孩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要求生育第二个孩子的,间隔必须在48个月以上(女方已满28周岁,不需要间隔),夫妻双方提出申请,村计划生育协会评议,村委会审议后签署意见报乡镇计生办,由乡镇计生办审核后报市计生局批准后方可怀孕生育。第二十二条:如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要求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双方需提出书面申请,并将孩子的有关病历、病残部位的照片上报村委会审议后报乡镇计生办,由市计生局审核后报温州市计生委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批准后方可怀孕生育。第二十三条:生育孩子后,应在产后接受避孕节育措施,在知情的前提下引导他们选择落实一孩放环,二孩结扎为主的避孕节育方法。第二十四条:按时参加每年三次生殖健康检查,外出流动人口不便返回的,可到当地计划生育部门检查,并按时寄回真实有效检查证明。第二十五条:凡外出务工、经商离开本乡镇的18—49周岁的村民,在外出前须携带身份证、单寸照片,已婚的还须带《结婚证》、夫妻两人照片持村委会证明,到乡镇计生办办理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凭此证可在流入地办理《暂住证》、《务工证》、《营业证》等证件。第二十七条:生育一个孩子终身不再生育的夫妇,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第七章奖励与限制第二十八条:本村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村民实行优待和奖励。(一)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子女或者生育两个女孩已绝育的家庭,在子女年满14周岁前(二女户在最小子女满14周岁前),村委会每年给予慰问;在村集体经济收益分成,申请宅基地时按双份安排;对考取大专、大学本科的一次性分别给元和元的奖励。(二)符合再生育条件自愿不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村委会一次性给予元奖励。(三)独生子女户、两女结扎户,其子女在入学、参军、招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优先安排就业,优先承包村里果园、山林、鱼塘等,优先获得新技术培训、扶贫开发或“三结合”项目等方面的扶助。在生产、生活发生困难时,村委会给予优先照顾救济;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四)对本村计划生育作出突出贡献的村民,由村委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九条:村民凡有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除按省《条例》进行征收社会抚养费,村委会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多生育的子女,该子女在年满14周岁前,不享受救济和补助及村集体经济收益分成,该家庭五年内不得享受村里的一切福利待遇(二)已婚育龄妇女无故不按时参加生殖健康检查的,不按时落实节育措施的,政策外怀孕拒绝补救措施的,除上报上级计生部门按规定进行教育、警告或处罚外,应当负担计生工作人员外出寻找的一切费用。(三)外来流动人口常住本村的,须办理暂住证和婚育情况审验证。用工单位或房屋出租者应履行《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规定的义务,对因外来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出现问题而造成的经济责任,流动人口未能承担的,用工单位或房屋出租者应予以承担。(四)凡藏匿外来躲避计划生育对象,刁难、围攻、谩骂、威胁计生工作人员,除报告上级政府依法处理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村中予以通报批评,并酌情赔偿计生工作人员误工等经济损失。第八章附则第三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村民委员会。本章程自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本文关键词:计划生育,章程,村民自治
本文标题: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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