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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化解社会矛盾实施意见关于预防和解决社会矛盾的实施意见本文简介:关于全面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实施意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中发〔2011〕11号)、中央综治委等16部门《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综治委〔2011〕10号)及浙综委〔2011〕10号、**市委〔2011〕17号文件精神,为深入预防化解社会矛盾实施意见本文内容:关于全面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实施意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中发〔2011〕11号)、中央综治委等16部门《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综治委〔2011〕10号)及浙综委〔2011〕10号、**市委〔2011〕17号文件精神,为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倾力打造“平安**”,现就我市全面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预防化解社会矛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目标任务围绕描绘“富裕阳光的富春山居图”的总要求,建立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综治委综合协调,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政府法制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分别牵头,相关部门积极履职,工、青、妇等社会团体及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调解既充分发挥各自作用,又相互紧密衔接配合的大调解体系;健全大调解“五调”组织,实现矛盾纠纷村级自调、乡镇联调、行政分调、行业专调、市级总调,积极探索矛盾纠纷多元化化解方式,努力达到“三不出、三遏制”工作目标(即: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疑难事件不出市;重大群体性事件、非正常访、极端恶性案件有效遏制)。二、工作措施1、发挥党委政府的主导作用。各级党委、政府要着力加强对大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主导和引领作用。全面推进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切实防止因决策不当引发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坚持领导干部定期下访、接访,进一步畅通民意诉求和维权渠道;坚持领导干部包案制,对重大矛盾纠纷实行“三定一包”(定单位、定人员、定时间、包调处),切实解决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民生问题,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纠纷的发生。要防止个人极端事件、群体性事件,尤其要防止影响全局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发生。2、发挥人民调解的基础作用。人民调解工作由市司法局牵头,主体为人民调解组织。市司法局要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活动,创新人民调解方法,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的指导管理,提高人民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建立健全全市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加强医疗卫生、道路交通、物业管理、消费者权益等行业性和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场所设立人民调解室。注重引导法律工作者参与调解,有效推进“和事佬”等民间力量参与调和。不断完善人民调解教育培训、考核奖惩等制度。3、发挥行政调解的导向作用。行政调解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主体为政府行政部门(包括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相关组织)。市政府法制办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出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性意见,规范行政调解程序,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国土资源、住房建设、人力社保、交通运输、水利水电、工商、民政、卫生、公安、安监、农业、林业、环保、质监等部门要认真落实行政主管责任,建立行政调解室,明确分管领导并确定调解人员。部门受理的矛盾纠纷,实行首问责任制,对依法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可以调解的矛盾纠纷,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调解;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矛盾纠纷,引导当事人通过适当途径解决;对涉及多个部门的矛盾纠纷,由市矛盾纠纷调解中心会同市政府法制办指定部门牵头调解。4、发挥司法调解的保障作用。司法调解由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牵头。人民法院和法官要牢固树立“调解优先”理念,把调解工作贯穿诉讼活动的全过程,做好当事人息诉工作,重点推动一般民事案件调解工作,对轻微刑事案件、行政案件要善于运用和解等方式促进案结事了。大力支持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工作,加强法律业务指导,依法及时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建立健全检调对接机制,对轻微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探索建立运用和解方式解决问题的机制,明确刑事和解的条件、范围和程序。对民事申诉等案件,坚持抗诉和息诉并重,在遵循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对当事人双方有和解意愿、符合和解条件的,积极引导和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协助人民法院及相关部门做好有关工作。5、发挥仲裁调解的积极作用。仲裁调解的主体是各专业仲裁委员会。仲裁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注重以调解方式结案,重视运用案外调解资源先予调解,调解不成再予裁决。要健全委托调解机制,实现“裁调对接”,依托市、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各级调解组织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劳动争议等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不断健全仲裁调解体系,壮大仲裁调解队伍,积极推广“流动仲裁庭”模式,就地办案,方便当事人解决纠纷。6、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一是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调解的核心作用,按照“衔接顺畅,协调联动,优势互补,形成链状”的要求,加强“诉调对接”、“检调对接”、“警调对接”、“访调对接”、“裁调对接”、“上下对接”、“部门对接”等各类调解对接机制建设;二是充分发挥社会调解力量的补充作用,通过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及“和事佬”、老年协会等其他社会民间调解组织调和促和功能的有效发挥,扩大矛盾纠纷化解的覆盖面;三是充分发挥乡镇(街道)社会服务管理中心的主平台作用,整合基层综治(维稳)、信访、司法力量,并与驻乡镇(街道)派出机构调解矛盾纠纷实现衔接,形成调解工作合力;四是充分发挥平安综治、基层党建“网组片”的作用,有机融合平安综治网、党建民情联系服务网,实现“两网合一”,不断提升矛盾纠纷化解能力,真正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三、组织保障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牢固确立“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的理念,把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作为创新社会管理、打造“平安**”的基础工程,建立起各级大调解工作平台。一是成立市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担任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综治办主任任办公室主任,市司法局局长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市司法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全市重大、疑难矛盾纠纷,重大不稳定事件的接待受理、分流指派、协调化解、督查督办、考核考评等工作职责。建立**市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在市司法局增设市大调解指导科并落实专职人员,具体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二是乡镇(街道)要相应成立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依托乡镇(街道)社会服务管理中心,建设大调解工作平台。三是村(社区)要整合“网组片”各类资源,选好配强调解、治保主任,配齐配强驻村指导员、大学生村官、驻片民警等调解力量,逐步聘用村级专职调解员,积极发展职业化调解员队伍。四是主要行政执法部门和各社会群团组织也要成立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部门调解的组织力量。五是市、乡二级建立大调解专家咨询库,储备各类调解专才。2、落实工作保障。市委、市政府把构建大调解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统筹安排,落实大调解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并完善大调解工作信息化运行系统。对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调解工作要提供财政保障,同时,建立健全大调解工作激励机制,保障人民调解“以奖代补”、“以案定补”、“考核定补”年度专项经费,实行“多调多补”,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年相应提高标准、完善激励措施。3、强化检查考核。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维护社会稳定、打造“平安**”的有力抓手。市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全市大调解工作的日常指导、检查、考核,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查找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总结推广经验,推动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的健康深入开展。市委、市政府将大调解工作责任制列入年度乡镇(街道)、市级机关目标考核,与单位评先评优、创先争优直接挂钩,并将责任制落实情况列入领导干部抓综治工作实绩档案;对工作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进行表彰奖励;对组织不得力、保障不落实的,要及时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对因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致使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进京非正常访、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的,要实行“一票否决”,并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1-?本文来自论文格式预防化解社会矛盾实施意见本文关键词:实施意见,化解,社会矛盾,预防
本文标题:预防化解社会矛盾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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