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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反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存在一定的“税务盲点”今天,的网友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基层反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存在一定的“税务盲点”》范文,供大家在撰写基层反映、社情民意或问题转报时参考使用!正文如下:为了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6年1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签订并印发了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和国科发火〔2016〕195号文件,但是,近期税务部门在对高新企业认定的实际操作运行中,仍然发现了一些问题需要改进。问题一:定义“科技人员”的条件刚性不足。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对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人数进行了具体的定义,即“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但是在实务操作中税务人员很难准确衡量,科技人员的口径弹性较大,企业和认定部门之间容易产生争议。新《工作指引》中规定“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企业在申报时有的为了凑够数量,将一些不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管理人员也作为了研发人员,而认定部门在审核时既无法把握管理人员是否真实参与了研究开发活动。在具体实践中,能够作为抓手的只有“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这一条件,这样就造成了“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条件的刚性不足。笔者建议:有关部门科研进一步细化科技人员认定口径,如可以考虑将专职研发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作为认定条件,同时对科技人员的学历及专业提出一定的范围要求,这样既可以提高认定条件的刚性,便于操作;也可以鼓励企业增加专职研发人员、从而提高研发实力。问题二: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强度考核有待细化。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提出了针对不同销售规模企业使用不同的研发经费比例要求,但是对企业规模的划分还不够细,特别是针对大型规模企业仅笼统地划归为“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事实上,一些大型企业销售规模达到十几亿,甚至几十亿,如果全部划归为“2亿元以上”一类,则不能正确、合理反映大型规模企业的研发投入实际情况。除此之外,不同行业、产业的研发投入强度也不一样。因此,认定办法应当按照不同行业和产业对企业销售规模划分和研发经费比例要求进行细化和科学合理界定。笔者建议:科学合理设置认定指标体系。细化研发费用对不同销售规模企业使用不同的研发经费比例要求,合理反映大型规模企业的研发投入实际情况,应将企业的研发投入和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作为核心认定指标,不仅要重视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还要将企业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与企业的研发投入、占收入比重、组织管理水平、研究取得的成果进行联系评价,重点突出企业自主研发和创新能力。问题三:约束机制不够健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不仅是我国一项重大的产业政策,其质量还影响着数以百亿计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关系重大。为保证企业申报质量,国科发火〔2016〕195号文件中的《认定办法》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方面规定,企业近3年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必须经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认定机构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抽取专家库内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但对中介机构鉴证和专家评审的质量,《认定办法》约束机制不够健全,监督措施不够到位。一是财税部门无法对企业申报的经中介机构鉴证的研发费用、高新技术收入进行实质性复审或抽验。二是缺乏对不遵守职业操守,独立公正进行鉴证、评审的中介机构和专家有力的惩处措施。在利益驱动等原因下,有的中介机构的审计证据有待考验。笔者建议:健全约束机制。如每年按照一定的比例或数量选择申请认定的企业,由政府出资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定期由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选择部分企业对其申报的研发费用、高新技术收入情况以及中介机构的鉴证情况进行审查。对出具不实鉴证报告和评审意见的中介机构和专家,加大处罚力度,取消其参与认定工作的资格并予以公开。
本文标题:基层反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存在一定的“税务盲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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