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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第八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村第八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2011年8月5日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第一条为保障村民依法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村第八届村民委员会设主任1人、委员2人。村委会成员可以和党组织成员交叉第八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本文内容:村第八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2011年8月5日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第一条为保障村民依法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村第八届村民委员会设主任1人、委员2人。村委会成员可以和党组织成员交叉兼职。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在镇村级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及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第四条?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的,其要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足9人的,所缺名额及时从原推选结果中依次递补。原则上推选村党组织书记为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若村党组织书记退出选举委员会的应重新推选一名选举委员会主任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主要职责:(1)做好选举的宣传发动工作;(2)依法制定选举工作方案,拟订具体选举办法,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镇村级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备案;(3)登记、审核并公布参加选民的村民名单,发放选民证;(4)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提名,审查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的资格,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5)确定并公布选举日期、投票时间、地点、投票方法;(6)做好投票选举前的准备工作;(7)主持召开选举大会,组织投票选举公布并上报选举结果;(8)处理选举中出现的问题;(9)总结选举工作填报有关数据、材料,整理、建立选举工作档案;(10)监督上一届村民委员会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财物、公章、档案资料等。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至上一届村民委员会与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完成交接止。第五条?本村选举日为2011年8月30日(31日)。第六条?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实行过半数的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选举,直接投票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主任、委员,但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第七条?选民登记资格:(1)年龄条件。必须年满18周岁(1993年8月30日(31日)以前出生的)。选民的年龄计算以选举日为准。选民的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的日期为准;没有居民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日期为准。(2)政治条件。以下两种人不予登记: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因刑事犯罪案件正在收审的。(3)属地条件。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居)民委员会的选举。(4)身体条件。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得将名单。第八条?选民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的工作人员直接登记。选民名单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确认后,在8月10?日张榜公布。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第九条?不在本村居住的选民,通过公告或者告知其家属等方式通知后,不在规定时限内登记或者未委托其他选民的,视为放弃选举权,因长期在外无法取得联系的,不计入选民人数。第十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的条件:(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有较高思想觉悟和基本政治素质;(2)公道正派,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3)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能带领村民共同致富;(4)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作风正派,具有一定的群众威信和良好的群众基础。(5)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近三年内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宜作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1)受过党纪和刑事处分的;(2)正在立案审查的;(3)违反计生等政策的;(4)参与非法组织或非法上访闹事的;(5)违反村规民约、道德行为不端、生活作风不检点、封建迷信意识严重,在群众中造成较坏影响的;(6)因身体状况不佳等原因无法履行职责的。第十一条?投票期间因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选民,可按村民选举委员会统一印制的书面委托书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委托投票应当在选举日3天前(截止到2011年8月27日(28日)止)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并指明受托人,同时提交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书面委托书。每一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受委托人不得再**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3天对委托投票情况进行审核并公告,未经审核公告的委托无效。同一家庭户内(以户口簿为准)选民可以互为委托,但每位选民受委托人数不得超过3人。同一家庭户内选民已书面委托给户外本村其他选民代为投票选举的,其家庭成员应当尊重选民本人意愿,不得代为投票。受委托人不得违背选民本人意愿,不得向他人泄露选民的意愿。第十二条?在选举日,以设立中心会场和若干投票分站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选举。设中心会场1个,若干投票分站???个。中心会场设在村委会办公点;为便于个别因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等特殊情况确实难以投票的选民投票,设流动票箱???个,流动票箱的使用对象和人数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在选举日3天前张榜公布。第十三条?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名监票人、计票人,须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予以公告。上一届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宜担任监票人、计票人。第十四条?每个投票站都设立秘密划票处。每个投票站和流动票箱都必须由3名以上(包括3名)工作人员负责看护。第十五条?投票时间从2011年8月30日(31日)??时开始至????????时结束,超过时限不再接受选民投票。第十六条?选民凭选民证领取选票,秘密提名,当场投票。受委托人必须凭选民证和委托书,到投票站领取选票,秘密提名,当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将委托书保存备案。文盲和其他原因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指定代写人员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选民本人的意愿,不得向他人泄露选民的意愿。第十七条?投票时实行一次发票、分栏填写、一次投票、分别计票的方式。选民按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主任、委员职数进行选举。每栏填写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职数的有效,多于应选职数的无效。每一选民不得选举同一人为两项以上职务的候选人,否则无效。如有同名同姓或同名不同姓的,选民应作明显的提示说明作出区别,未作区别而难以确定的选票,视作无效。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投票,超过时间无效。投票结束后,各固定投票站票箱和流动票箱都予以加封,并由3名以上工作人员护送到指定地点,统一开启票箱,在监票人的监督下,清点收回的选票,由监票人将检验结果报告村民选举委员会。参加投票的选民超过全体选民半数的,选举有效。所投的票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公开唱票、计票,对难以确认的选票,由监票人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是否有效。无法辨认的选票无效。第十八条?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中至少有一名妇女成员,主任当选人是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没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安照下列原则确定:(1)有妇女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首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其他当选人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2)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造成票的,则确定得票多的一名委员当选,另行选举产生一名妇女委员。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选举结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封存选票,建立选举档案,将选举结果报告单报镇政府备案。?第十九条?当选不足三人或者主任未选出的,应当就不足的名额进行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间在投票日当天或次日进行。另行选举实行有候选人的差额选举办法,正式候选人按未当选人得票多少为序确定。各空缺职位正式候选人均应多于应选人数1人。候选人一经确定,一般不得退出竞选。不愿接受竞选的,本人需提出书面申请,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及时审议、确认并公告,而由此造成候选人名额不足的,在原投票选举中按得票多少依次补足。对同一人同时被提名为主任、委员时,先按得票排名在前的职务确定为正式候选人;如遇各职务得票排名相等时,按职务高的确定。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不得少于参加投票选民的三分之一。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其所接受的委托无效,其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务自行终止。监票人、计票人系正式候选人或其直系亲属的,其职务自行终止,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就所缺监、计票人另行确定监、计票人。另行选举投票时间从?月?日上午?时开始至下午?时结束,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内投票有效,超过截止时间的属自动放弃选举权。第二十条?经另行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仍未选足3人的,可以不再进行选举。主任未选出的,由村民代表会议在当选的委员中推选一人主持工作。第二十一条选举结果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当即公布,并填写选举报告单,报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和区民政局备案,同时将收回的选票封存备查。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研究决定。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生效。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八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本文关键词: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第八届,办法
本文标题:第八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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