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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关于商标行政纠纷一案实习报告范文原告惠州市立信国际洋酒连锁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托马斯依内公司商标行政纠纷一案实习报告。大致案情惠州市立信国际洋酒连锁有限公司想要注册的商标“LOUISTRIOMPHEJ及图”由于与第三人托马斯依内公司的商标在内容、发音等方面具有相似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其不符合商标法第30条所规定的内容,故而不同意商标注册。由此,原告惠州市立信国际洋酒连锁有限公司请求撤销被告做出的商评字2015第000003734号关于第9317064号“LOUISTRIOMPHEJ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并要求被告重新裁定。庭审程序一、开庭审理阶段审判长核对双方当事人是否到庭,原告及第三人到庭,被告未到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符合参加诉讼的资格,准予参加本案诉讼。审判长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及应尽的诉讼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2015)京知行初字第1052号原告惠州市立信国际洋酒连锁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托马斯依内公司商标行政纠纷一案。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人民陪审员名单,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原告及第三人均不申请回避。审判长告知本案不设单独的法庭辩论程序,法院调查与法庭辩论一并进行,原告及第三人均无异议。二、法院调查与法庭辩论阶段(因被告未到庭,被告陈述被诉的裁定程序无法进行,下面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与相关理由)(一)原告陈述诉讼请求:请求撤销被告做出的商评字2015第000003734号关于第9317064号“LOUISTRIOMPHEJ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并要求被告重新裁定。事实理由与起诉状一致。(二)第三人陈述意见请求驳回原告请求,维持被诉裁定。(三)审判长明确原告诉讼请求根据原告在起诉状中以及陈述的起诉请求,原告主要针对《商标法》第30条进行起诉,对商品类似问题原告没有异议,对被诉裁定作出的程序没有异议,对商评委的裁定中关于10条1款8项、第32条等相关裁定作出的认定没有异议。原告的诉讼请求明确为仅就商标法第30条商标近似问题起诉。(四)核对证据原告没有新证据的提交;针对原告在起诉状中的陈述,第三人在诉讼阶段提交新证据:商标检索结果(五)原告就商标近似问题结合证据发表意见1、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内容上有显著差异;2、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含义上有显著差异。两商标在文字中都含有法语单词“TRIOMPHE”,该单词在法语中意为“凯旋”,在法国是非常常见的词,在法语中有精神与地标的性质,应用广泛。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在涵义上的区别主要为首个单词,被异议商标被译为:“路易凯旋”,而引证商标被译为“御用凯旋”,二者的含义不同。3、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具有呼叫差异;4、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具有视觉差异;被异议商标是由投掷标枪的半身人像所组成,而引证商标是由上部份的鹿与下部份的凯旋门组成,从外形对比上所表达的内容不同,具有视觉差异,不会引起消费者及相关公众的混淆。综上,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内容、含义、呼叫、整体外观上存在显著差异,符合不构成近似商标的规定。(六)第三人陈述意见1、两商标文字部分均含有“TRIOMPHE”,构成、发音上构成近似;2、第三人商标是知名的干邑酒品牌,具有较高的在先知名度。在提交的证据4证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中国知名杂志中关于我公司“HINETRIOMPHE”产品的报道摘录,包括2010—2010年中国葡萄酒、美食与美酒、时装等杂志。3、“TRIOMPHE”是引证商标的显著构成部分,具有识别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第三人在先商标的显著元素“TRIOMPHE”,两商标共存容易被消费者误认为是系列商标。(七)原告陈述商标使用情况:原告结合证据说明商标的宣传与使用情况:证据2中产品的标签与照片上均包含了被异议商标,同时证据2中含有消费送货单、经销商合同书,证明商品已经在市场上流通销售。(八)第三人回应:1、原告提交的证据都是位于第三人引证商标兴起之后,所以即便使用情况属实,也不能够成为可以获得注册的正当理由;2、证据中的照片没有时间与来源,质疑其真实性3、证据中的合同没有发票等,不能够证明合同已经得到了履行,也不够证明原告的产品已经投入到了市场中。(九)原告补充:对第三人提出的其在先商标已经在国内大量使用的事实提出质疑,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引证商标已经成为面对公众的商标。(十)第三人补充不认可原告提出的“TRIOMPHE”在法语中是常见词汇,针对这一点我方在提交的检索证据中显示含有“TRIOMPHE”的商标数量较少,仅有十余件,且大部分商标已被驳回注册或失效,因此“TRIOMPHE”词汇并未在商标中广泛使用。三、最后陈述阶段:原告坚持诉讼请求,第三人坚持陈述意见。案例分析本案中,争议的主要焦点是关于商标法第30条所表述的关于商标近似的问题,即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内容、发音上是否构成近似,同时衍生出异议商标是否已经在市场中销售流通。一、下面首先分析主要焦点:两商标在内容、发音上是否构成近似两商标中在文字部分主要构成争议的为单词“TRIOMPHE”,原告在观点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含义上有显著差异,提出两商标在文字中都含有法语的单词“TRIOMPHE”,该单词在法语中意为“凯旋”,在法国是常见的词,在法语中有精神与地标的性质,应用广泛。而根据第三人提交的商标检索证据显示,含有“TRIOMPHE”的商标数量较少,仅有十余件,且大部分商标已被驳回注册或失效,因此“TRIOMPHE”在商标中的应用并不广泛,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该单词“TRIOMPHE”的使用上是商标显著的构成部分,且第三人被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误导消费者认为两商标为同系列产品。因此,两商标在文字内容上构成近似。二、其次讨论异议商标是否已经在市场中销售流通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证据2中产品的标签与照片上均包含了被异议商标,同时证据2中含有消费送货单、经销商合同书。然而在提交的图片上没有时间,因此并不能表明被异议商标的使用时间,也不能证明是否已经在市场流通。根据原告提供的消费送货单,具有时间等明细,可以证明被异议商标已经在市场流通。但是并不能证明原告的被异议商标的相关知名度。但是,第三人引证商标在市场的知名度高,根据第三人提交的证据4:“中国知名杂志的报道摘录证明”证明2010—2010年中国葡萄酒、美食与美酒、时装等杂志已对其“HINETRIOMPHE”品牌进行宣传,证明了第三人引证商标在中国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如果异议商标获得注册并使用,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解,被异议商标即便使用情况属实,也不能够成为可以获得注册的正当理由。针对上述两个问题,我认为被异议商标和引证商标由于在文字中都含有法语的单词“TRIOMPHE”,并且这个单词是这两个商标的主要组成部分。同时,这个单词在商标中比较少见,所以在商标近似方面,我觉得这两个商标构成了近似。在知名度方面,原告提交的证据中没有明确的使用时间和使用效果,也并不能证明其商标在市场推广中的积极作用,而第三人引证商标的市场知名度在他提交的证据中有所体现,其在市场中有较高知名度,故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将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解,所以我认为被异议商标不能够成为注册商标。认识实习报告1、时间:2015年11月18日2、地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3、目的:第一对审判程序有更详细的了解,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第二,对知识产权案件做更为详细的了解,明确知识产权案件的真实内容与案件焦点;第三:加深对知识产权领域的了解。4、内容:2015年11月18日下午2:30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旁听(2015)京知行初字第1052号原告惠州市立信国际洋酒连锁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托马斯依内公司商标行政纠纷一案,并对诉讼程序与案情进行记录,分析案件焦点。在旁听案件的过程中,我们对案件的整个过程进行了录音和手动记录,整体上了解了商标权行政纠纷案件的审判流程和判案依据,讨论了本案的争议焦点和已知事实,对案件的结果做了分析和预测。5、总结:在本次实习的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合理使用商标权保护商标的重要性。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化的不断蔓延,商标越来越多,由此带来许多问题,而在这些问题中,商标的侵权行为最为明显和严重,商标法赋予了商标权人应有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商标侵权严重影响了商标权人的利益,给商标权人的商业信誉与商品声誉带来不利和消极的影响。同时,我也认识到,对知识产权的了解不能够只停留在表面和课本的学习了解上,我们必须在实践中了解更多知识产权的知识,只有将理论知识和实际的案例分析相结合,才能够更加有效透彻的理解知识产权,更加容易的读懂裁判文书,了解案情发生时的争议焦点,抗辩理由等。总之,我们在今后的学习中,要注重理论和实践的结合,同时我觉得我们国家在发展过程中必须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继续完善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保护和重点培养知识产权方面的人才。
本文标题:学生关于商标行政纠纷一案实习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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