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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组织转型的思考作者:谢韬中国共产党的现行规章制度,源于列宁的布尔什维克党和第三国际,与马克思和恩格斯没有任何关系,与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没有任何关系,与科学社会主义和当代社会主义没有任何关系。它助长了“不适当的过分的中央集权,不但表现在经济工作、文化工作和其他国家行政工作中,也表现在党的工作中。”(《邓小平文选》,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227页)“不少地方和单位,都有家长式的人物,他们的权力不受限制,别人都要唯命是从,甚至形成对他们的人身依附关系。”(《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331页。)也就是专制式的社会关系,从而给中国的发展与人民的幸福带来了极其惨痛的损失。现在,到了进行全方位的反思和革新的时候了。一、从“先锋队”到开放型政党十六大修改的党章,在容纳了“三个代表”思想后,向“其他社会阶层”(包括资本家和食利者)打开了大门,但是又没有放弃列宁“无产阶级先锋队”的提法。从而造成了理论上自相矛盾的尴尬,只能用“不争论”来搪塞来自各方面的质疑。党章第一句话,“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在逻辑上是含糊不清的。可以有多种不同的解释:第一,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中国工人阶级是中国人民的先锋队,所以中国共产党是中国人民的先锋队。但这种解释显然背离真理。第二,中国共产党既是中国工人的先锋队,也是中国资本家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是工人先锋队和资本家先锋队的集大成者。但是,当工人与资本家的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中国共产党更多地代表谁呢?已经有学者指出,它更多地代表“精英联盟”。第三,不论“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只要成为“先进分子”,就成为“工人阶级”的一员,从而可以运用第一种解释。但是,这里又引进了两个新的问题:“工人阶级”已经不是人们常识中的工人阶级,资本家和高级经理也能算作工人阶级吗;“先进分子”由谁来确认?工人、资本家、选民、党官僚、理论权威?……逻辑上难以自圆其说,正说明“先锋队”理论已经完全不能适用于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群众性的现代政党。列宁的“先锋队”理论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地下组织、秘密活动的实践总结。“先锋队”由“职业革命家”作为核心,构成一个“从极狭小极秘密的组织直到非常广泛自由的组织(松散的组织)”的组织链条。中国共产党严格地尊奉“先锋队”理论,也是在“四?一二事变”、“马日事变”之后。此前,它曾以一种相当开放的心态拥抱新党员,在组织上获得了迅猛的发展。当统治集团不允许它成为一个群众性政党的时候,它才缩回到“先锋队”的壳里。按照“先锋队”、“先进部队”这一套传统框架,引入了“三个代表”新提法,不是“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利益”,而是“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根本利益”不同于当下“利益”,这不是“后进分子”能够自发地认识到的,必须靠“先进分子”长期地“灌输”。因此,“先进分子”的职责不是“代表”“后进分子”,而是“教育”、“改造”他们。在现行的党员发展机制下,“先进分子”只会根据既定的理论模板复制自身,而不会反映“人民群众”不断变化中的真实心愿。党章第五条:“发展党员,必须经过党的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申请入党的人,要填写入党志愿书,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要经过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并且经过预备期的考察,才能成为正式党员。”第六条:“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誓词如下:我……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这套做法,出自列宁1904年的《进一步,退两步》,当然还有更早的源头。如此繁琐和带有神秘色彩的吸收党员办法,是革命党人从地下帮会组织学来的用于自我保护的一套防御措施,与现代的群众性政党是格格不入的。法国社会党章程规定:入党是自由的。在每一个联合会内,联合会代表大会选举出一个联合会党员接纳办公室。联合会党员接纳办公室登记联合会接到的入党申请并立即转交给支部书记。所有提出入党申请者都由支部书记邀请他亲自来到支部参加接受其入党申请后的下一次会议。如果他不能亲自出席接受其入党申请后的第一次会议,他会再一次被邀请出席随后的会议。如果支部的一名党员对入党申请提出反对意见,只有在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并经秘密投票表决,有四分之三多数加以反对时,才可拒绝接受入党申请。从申请入党者向附近的支部递交申请书之日算起,支部应在一个月期限内邀请申请入党者参加支部的下一次会议。要是支部没有召开这样的会议,如果当事人重新向附近的联合会提出申请,在向联合会党员接纳办公室交纳党费的情况下,就认为他已经被接受入党。不接受入党申请的主要理由是拒绝跨党分子(陈露译:《法国社会党的原则声明和章程》,原文来自法国社会党网站)。中国共产党要成为一个现代政党,必须实现从以职业革命家为核心的先锋队组织到开放型的群众性组织的转变。后者的工作重心既不是理论灌输和思想改造,也不是以群众运动和武装斗争的方式维持一党专政,而是广泛吸纳党员,联系尽可能多的选民,在竞争性选举中赢得胜利。下面提出宽严尺度不同的两种备选建议。其一,年满十八岁的中国人,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支部并在其中工作,按期交纳党费的,即可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有关的支部须在接到申请后一个月内举行会议,如果没有四分之三与会者反对;或者有关的支部没有在一个月内举行会议的;该申请自动生效,党龄从申请入党之日算起。其二,年满十六岁的中国人,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按期交纳党费的,在地区党员接纳办公室履行正式登记手续,即可成为中国共产党党员;交纳党费满半年,即可全面行使各项党员权利。二、从集中制到民主制现行党章一再重申:“坚持民主集中制”,“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并把民主集中制解释为“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其实,这种“辩证法”并没有给出任何确定的涵义,完全是一种语言游戏。其实,“民主集中制”是一种误译,其本义是“民主的集中制”,“民主的”是一个修饰词,主词则是“集中制”(应克复:《“民主集中制”的本质与毛泽东的集权思想》,载《当代中国研究》,2005年第4期)。列宁的布尔什维克派提出建立一个“集中制的党”,是专门针对孟什维克派建议实行党内民主制的。列宁说,如果要实行“广泛的民主原则”,必须具备“两个必要条件:第一,完全的公开性;第二,一切职务经过选举。没有公开性而谈民主制是很可笑的,并且这种公开性还要不仅限于对本组织的成员。我们称德国社会党组织为民主的组织,因为在德国社会党内一切都是公开进行的,甚至党代表大会的会议也是公开的;然而一个对所有非组织以内的人严守秘密的组织,谁也不会称之为民主的组织。”(《列宁全集》第6卷,131页)。显而易见,“集中制的党”既不实行政治公开性,也不实行真正意义上的选举。经过百年政治实践,什么是“民主集中制”的真相早已经被人们所洞悉。“民主集中制”的实质只有两条:全党服从中央,中央服从领袖。它用党的中央机关自上而下地委任党的地方机关,取代了党的地方机关的自治和自下而上地产生中央机关。它用中央和地方各级执行机关驾驭和指挥权力机关,取代了中央和地方各级执行机关向权力机关负责。在十七大召开前,中共中央(新闻报道没有明确指出是中央委员会、政治局还是书记处)撤换和任命了一批省级党委的委员、常委和书记。各级地方党委也是逐级这样做。现行党章为这种非民主的举措提供了依据。党章第二十七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第三十条:“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这里所说的批准制,已经使选举制大打折扣。第十三条:“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只要上级认为“有必要”,就可以随时实行任命制。这样一来,自下而上的民主过程,“一切职务经过选举”,就成了一个没有生命活力的蜡像,只是用来在理论上摆摆门面。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说:“公社给共和国奠定了真正民主制度的基础”,“用等级授职制去代替普选制是根本违背公社精神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76-377页)从列宁开始的“极端的集中主义”(罗莎?卢森堡语),自上而下的逐级委任制,完全阉割了马克思所说的巴黎公社的民主精神。马克思、恩格斯将党的代表大会称为“最高权力机关”,将代表大会选出的中央委员会称为“权力执行机关”(《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574-575页)。代表大会要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权力机关”,代表必须要有充分的发言权和表决权。在代表大会上应当允许不同派系的观点存在,并开展公开、公平的辩论。恩格斯于1885年回忆往事时所说:“马克思也出席了这次代表大会,他在长时间的辩论中——大会至少开了十天——捍卫了新理论。所有的分歧和怀疑终于都消除了,一致通过了新原则,马克思和我被委托起草宣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00、201页)在列宁时代,党的代表大会上还允许有关路线、方针、政策的公开辩论;到了斯大林时代,只剩下主导派系的歌功颂德和反对派领导人的自我检讨;到了毛泽东晚年以后,中共历次代表大会干脆取消了大会发言。至于选举阶段的表决,既没有候选人的竞选宣传,也没有秘密的预选,正式投票更是实行等额选举。在实行民主制的各国社会党的章程中,就没有上述批准制和任命制的丝毫痕迹。而且,它们还在一些领域中实行了党员直接选举,取代了过去长期实行的党内间接选举制度。法国社会党章程第七章第十四条规定:“在全国代表大会召开之后召开各支部全体大会,由全体党员秘密投票选举党的第一书记。在第一轮投票中获得绝对多数票者才能当选。在第二轮投票中,两名候选人中得票最多者当选。”第九章第一条规定:“共和国总统候选人由各支部大会的全体党员秘密投票确定。第一轮投票获得绝对多数者当选。第二轮投票的条件与第一轮投票相同,只有得票最多的两个候选人才能参加第二轮投票。”未来修改党章时,应当充分吸取各国社会党的经验,以真正的民主制取代党内集中制。作为最起码的一步,应当恢复中共八大党章的规定,实行党代表大会的年会制和党代表的常任制。有关党的路线和政策的重大问题,必须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决定。三、从集权制到分权制我们现在讲民主宪政或者说宪政民主,民主主要体现为选举、投票、“数人头”,宪政主要体现为限权(政府不得侵犯人权)、分权、相互制衡。国家机构要实行三权分立,党内也要实行三权分立。前者是行政、立法、司法的分立,后者是政治、监督、财务的分立。根据现行党章,党的最高执行机构是大一统的、一元化的,又是多层级的、宝塔型的。改革的目标模式是,党的最高执行机构既是分权的、多元化的,又是少层级的、扁平化的。现在的“中共中央”,实际上分为四个层次:中央委员会(中央委员197名,中央候补委员158名),中央政治局(政治局委员23名,政治局候补委员1名),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9名)和中央书记处(书记7名),总书记。中央委员会和中央政治局都很少开会,经常代表“中共中央”处理各项事务(包括签发“中共中央文件”)的是后两个层次。改革后的中共中央处理政务的最高机构,只需要保留两个层次:中央委员会(或者叫政治委员会),委员50人,候补委员40人;中央委员会执行局,由中央书记1人和中央机关各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过去有一句话叫做“党要管党”。实际上,党不可能把主要精力放在管党上,因为成立政党的目标就是要参政从政,执掌政权,所以“党要管政”永远是摆在第一位的。德国政党法第一条规定:“政党必须在公共生活所有方面参与形成人民政治意愿,特别是对形成公共意见施加影响;激发并加强政治教育;促进积极的对政治生活的公开参加;培养有能力的人承担公共责任;通过提名候选人参加联邦、州和当地政府选举;在议会和政府对政治发展施加影响;将他们确定的政治目标与国家决策过程相结合;并且保证人民与国家机器之间持续、重要的联系。”“政党须在政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