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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证明(五篇)第一篇:欠款证明欠款单兹有xxx于至期间在我处借款款00,现立此为据,欠款原因为xxx。特此说明。签字或盖章担保人年月日第二篇:非恶意欠款证明非恶意欠款证明借款人肖春,身份证号码:510722197412284694,因购买鸿越瑞阁楼盘房产,在我行办理按揭贷款人民币三十六万元整,期限十年。在贷款期间,因出差及出国考察等原因,没有正常还款,出现逾期记录,通过银行催收及政策宣传,借款人能及时补存逾期欠款,并提前归还贷款,截止目前已无任何欠款欠息。经客户经理核实,借款人属于非恶意逾期,情况属实。中国农行银行绵阳临江支行2014年12月13日第三篇:无恶意欠款证明无恶意欠款证明肯定的告诉你,招商没有无恶意欠款证明,不管你再抱怨都不会有这样的证明。既然你的卡已经注销,你让招行给你打以前的账单并盖章(主要是为了显示你的账单金额已经结清,不为正数),然后让他们给你开具个注销证明(20元一份)试下了。当然开具之前建议你最好和你的贷款行确认下提供这样的资料是否可以,有些银行是可以的。于05年购买了一套小户型的房子,当时是用公积金贷款按揭的。去年年底我提前还清了所有的房贷,今年年初又买了一套房子,仍然准备用公积金贷款买。现在中国银行说我有10多次恶意欠款记录,指的是我前面这套房子每个月没有按时还月供。我以前办完贷款的时候根本就不知道该什么时候还月供,后来还月供的时候都是不固定去还,也就是说每个月有时候在10号以前去还,有时候在月中,有时候在月底。我并没有得到银行的告知要每个月固定日期前面还。所以银行的记录里面就说是恶意欠款。现在我的疑问就是我贷了20年,但是我提前18年就还清了所有贷款,银行所谓的我恶意欠款的说法有没有法律依据。中国银行要求我去原来贷款银行农行开什么非恶意欠款证明合理不合理。而现在农行说他没有义务给我出具这个证明合理不合理。如果我要去农行开这个证明应该去找哪个部门,哪个岗位的人开谢谢天涯的朋友,如果有银行行业的朋友麻烦赐教1.你不按时还款,是恶意欠款,信用有问题;2.提前还款其实在某种意义上讲也是一种违约行为,所以提前还款并不代表你的信用好.3.不可否认,中国有些制度是很死的.所以你很难去改变这种状况.你还算好的了,我上大学时候学生不经学生的同意就发了一张工行透支卡给我们,就说能透支,一年要消费三次其他什么都没说,因为我都是用农行,所以就没用那张卡,半年后去注销那张卡的时候说我欠了10块,当时也没多想交了钱就注销了,现在大学毕业了要去银行贷款说我恶意逾期还款7次,不给贷了。我并没有恶意贷款,再说我还没激活那张卡,银行更没有通知我还款。征信中心的诚信报告本意是针对恶意透支不还,难道不会区分一下什么是恶意吗?我开过~因为以前有信用卡,但是卡片遗失,欠了年费还不知道,最后才发现有长期的欠款。我让银行给了我一份情况说明,顺利办理了房屋按揭贷款。情况说明和你所需要的非恶意欠款证明是一样的,但是招行接电话的小妹妹可能不知道具体是怎么回事,当然说没有这种东西。你可以这样给她说:因为工作调动,你的所在地无法进行招行信用卡欠款还款,现在你的债务都结清了,又要买房,希望出具一个说明(注意,不是证明!是说明!!)格式可以参考这种,你自己还可以想些理由把事情说的漂亮、无辜一些:说明兹有****先生于至期间在我行欠款,现欠款已全部结清,欠款原因为工作调动。特此说明。大概这种格式、这种说法。你只能要求银行把事情说清楚,但不能让他证明你是非恶意的,证明这种东西银行不会随便开,但是说明就容易很多。你开了说明,然后让你办理房屋贷款的银行自己去判断是否恶意,用这种方式来处理是可行的。这个说明如何写,你可以自己斟酌。招行应该也有版本。好好思考些理由,让别人看到说明就觉得你不是恶意欠款才是正道理。第四篇:无欠款证明无欠款证明关于恶意欠款(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透支行为。目前来看有两条途径可供考虑①找房贷银行去通融。当然,由于现阶段国家对信贷规模控制比较严格,如果你的信用情况稍微出点瑕疵,银行都会用“放大镜”看的,权当是不予发放贷款的借口而已,只是个借口。如果没有信贷规模控制,一般而言,银行对从人行征信系统调取的资信报告,可能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了。②找发卡银行,开具无欠款证明,但该证明应注明欠款期数、还款时间等内容,目的就是说明不是恶意透支。银行一般不会直接开立是否恶意欠款的证明。银行通常只是针对事实就行证明。比如前述的欠款时间、期数、还款时间等要素。肯定的告诉你,招商没有无恶意欠款证明,不管你再抱怨都不会有这样的证明。既然你的卡已经注销,你让招行给你打以前的账单并盖章(主要是为了显示你的账单金额已经结清,不为正数),然后让他们给你开具个注销证明(20元一份)试下了。当然开具之前建议你最好和你的贷款行确认下提供这样的资料是否可以,有些银行是可以的。如果你本来就没有过恶意欠款,可以直接找前台咨询申请;如果有过,你可以默哀了,银行一般是不会给有过恶意欠款的人开证明的,当然,你可以多跑几家银行问问,不过貌似恶意欠款在银行的联网范围我和他一起合伙开了个足疗店,后来分了我把我的那一半股份都转给了他,因为当时他没有钱给我所以给我写了欠条,现在一年多了他还是不还我的钱,我向他要钱说在不给就起诉你,他就把这个店以欠他情人的钱的名义抵押给他的情人了,写了抵押合同。我现在该怎么办才能和法院证明他门的抵押合同是无效的,怎么才能保全这个店的财产。我国《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这人行为属于变相的无偿转让财产,但是证据的取得比较困难,可以考虑申请法院调查。第五篇:论经验法则在自然人欠款纠纷中对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明作用论经验法则在自然人欠款纠纷中对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明作用袁旺金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一、案例的基本案情和法院的判决结果2014年,李某与许某达成口头协议,由许某租赁李某的挖机进行工程作业,租赁期限不定,租金结算时间为挖机从事的工程作业完工或许某不继续租赁时,以较早的时间为准。许某于2014年7月至2014年4月期间,共租赁该挖机从事了四次工程作业,前三次工程作业完工时,许某并未实时结付租金给李某,李某于是要求许某分别写下金额为120140元、50000元和23000元的三笔欠款欠条,此三笔欠款均记载在同一张欠条上,还款期限均为2014年3月底之前。许某在写下三笔欠款的欠条之后继续租赁李某的挖机进行第四次作业,但完工之后仍没有及时结付租金,应李某的要求,又于2014年4月28日写下第二张欠条,注明欠李某挖机租金47740余元,但该欠条未注明还款期限。至租赁关系终止,许某一直未结付上述租金共计240740元给李某。2014年7月,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许某偿还欠款(挖机租金)240740元。被告许某辩称拖欠李某的挖机租金是事实,但没有欠24万余元之多,并说二人曾在2014年的某天因欠款数额问题发生过争吵,此后李某就未向许某讨要过欠款。另外,被告辩称原告的债权请求权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有原告的陈述和被告书写的欠条以及被告承认欠款事实等予以证明,原告起诉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予以认定,被告反驳未欠原告欠款数额达到24万余元,因缺乏证据证明,不予支持。关于被告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法院认为:1、李某持有的二张欠条当中,第一张明确注明了还款期限,被告许某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但原告起诉时间远远超过《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规定的时间,原告对此负有举证责任。第二张欠条“因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欠款理由充分,予以支持”。原告因举证不能,没有提供足以证明其债权请求权未超过诉讼时效的直接证据,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判决被告偿还欠款47740元给原告,判决生效之后一个月内支付。(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对法院审判过程和判决结果的评析首先来看法院对欠款事实和欠款数额的认定,法院对原告陈述的被告欠租赁其挖机的租金事实予以认定合理合法:一是原告出具的由被告书写的两张欠条是有力(证明力)的直接证据,二是被告对欠款事实予以承认,虽然被告否认欠款的数额,但因其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欠款的数额,所以法院不予采信其反驳的陈述。对此,法院认定事实的逻辑过程是“原告的陈述+欠条”的证明力大于“被告的陈述”的证明力。因此,欠款事实和数额得以认定。其次来看法院对诉讼时效的认定。本案中原告的债权请求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是关键的问题,那么对于诉讼时效的证明责任应该由谁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证据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可见《证据规定》采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因此原告主张债权请求权未超过诉讼时效的规定,对此应负有举证的义务。被告反驳称原告的债权请求权已超过诉讼时效,对此被告是否需要举证呢?实践中一般采取主张积极事实的人负有对该事实发生或存在的举证责任,而主张消极事实的人,因其主张的事实没有发生或不存在,举证难度大或不可能举证,所以对此不应当承担举证义务。本案中,法院认为关于债权请求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规定的举证义务应由原告承担是合法正确的。根据《证据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承担举证责任的人如果举证不能,则会承担不利的后果,原告因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其曾向被告提出偿还欠款的请求,因此法院认定原告的债权请求权已超过诉讼时效,驳回原告该部分债权的诉讼请求也是合法正确的。最后来看法院支持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的判决结果是否合法正确。法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最后一笔欠款(即2014年4月28日所署的欠条上的欠款)47740元,因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原告请求被告偿还该笔欠款理由充分,予以支持。但法院没有说明支持原告该请求的法律依据,笔者查证了相关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此,《合同法》第61条对于合同当中履行期限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没有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由于原、被告双方达成的是口头协议,且双方都没有证据证明对于租金的结付时间有约定,法院推定该口头合同属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且没有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可参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4]3号法复和(2014)民二他字35号答复的不同规定[[1994]3号批复对约定了履行期限,但期限届满后出具没有还款时间的欠条的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问题,从司法解释的角度作出了适用普通时效的规定;(2014)民二他字第35号答复批复,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中,债务人出具没有还款期限的欠条,债权请[1]求权的诉讼时效适用最长诉讼时效的规定,本案中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达成的租赁协议关于租金的结付时间没有约定。依据被告出具的没有还款时间的欠条的事实,原告的债权请求权适用最长诉讼时效的认定符合有(请你继续关注)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由上述分析来看,法院对本案判决虽在说理释法方面有所欠缺,但审判过程认定事实正确,对证据的采信符合法律的规定,运用推理的过程恰当,因此其作出的判决应该是合法正确,本应该是无可厚非的。但是,结果真是这样吗?我们再来看看本案判决结果的社会效果如何。第一、本案的判决结果不符合客观公正的要求。本案中被告欠款的事实非常明确和肯定,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但是法院依据诉讼时效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这与我们日常的客观公正观念非常不同,大大的冲击了人们对公正价值的判断和评价。第二、本案的判决结果违背了作为民法基石的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学界上有“帝王条款”和“私法奠基石”的盛誉,意指民事行为应当始终贯彻“诚实信用”的要求,不得违背
本文标题:欠款证明(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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