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管理学资料 > 民诉4主管与管辖-1
第五章民事案件的主管和管辖第一节民事案件的主管第二节民事案件管辖概说第三节级别管辖第四节地域管辖第五节裁定管辖第六节管辖权异议第一节民事案件的主管一、民事案件主管的概念主管(国家机关的职权范围)民事案件的主管(法院、行政机关等)二、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第3条)1.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纠纷2.劳动关系发生的纠纷3.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法解决的其他纠纷三、法院主管与其他机构、社会组织主管的关系民事诉讼法第3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此标准过于原则,面对新类型案件时,法院无所适从,不知道应否立案。英美法系一般不研究主管问题,贯彻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凡私法纠纷,一律可由法院解决。我国与前苏联、日本、德国一样,采分散解决原则(法院、仲裁、行政机关)法院主管与其他机构、社会组织主管的关系(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民间纠纷的范围(二)仲裁机构仲裁民事纠纷的范围(三)行政机关主管民事纠纷的范围1、法院与乡(镇)人民政府的关系2、法院与其他行政机关的关系问题: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界限?(如行政裁决和调解、仲裁)司法最终解决原则与行政终局裁决权?第二节民事案件管辖概说一、民事案件管辖的概念和意义民事案件的管辖,是指确定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图例)二、民事案件管辖与主管的关系三、划分法院之间管辖民事案件范围的原则四、民事案件管辖的分类和种类五、管辖恒定民事案件管辖的分类和种类(一)民事案件管辖的理论分类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共同管辖(即选择管辖)与合并管辖(二)民事案件管辖的法定种类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管辖恒定管辖恒定,是指管辖权的确定,以原告起诉时为准,此后无论案件情况有何变化,案件始终由受诉法院管辖。(关于规避管辖问题)法律规定:民诉法适用意见第34、35条管辖法定管辖裁定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的转移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同一级别不同区域的法院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第三节级别管辖一、级别管辖的概念和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二、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18条)(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第19条1、重大涉外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集中管辖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域名侵权案件的法院管辖权级别管辖的概念和依据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案件的性质、案件影响的大小、诉讼标的的金额大小等.案件繁简程度作为确定级别管辖依据的探讨。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诉法第20条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诉法第21条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香港驻军人员因执行职务引起的民事侵权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第四节地域管辖一、地域管辖的概念和种类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二、一般地域管辖三、特殊地域管辖四、专属管辖五、共同管辖(即选择管辖)六、协议管辖一般地域管辖(一)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通管辖,是指以当事人住所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来确定管辖法院。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原告就被告”,即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1.对公民起诉:2.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二)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对公民起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所说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如果被告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形式,又没有办事机构,则应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一)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四)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五)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六)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七)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八)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所在地?)(九)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对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法律强制规定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讨论)(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共同管辖(即选择管辖)共同管辖,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诉讼案件都有管辖权。法律依据:民诉法第35条。确立共同管辖的原则:第一,由原告选择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以原告选择起诉的法院为本案的管辖法院。第二,原告向几个共同管辖法院都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协议管辖定义: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合意方式约定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特点:可以使无管辖权的法院取得管辖权,也可使有管辖权的法院丧失管辖权。条件:1、它只对第一审民事案件中的合同纠纷适用;2、所选择的管辖法院只限于与合同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五个法院中的一个;3、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关于默示协议管辖的讨论);4、不得违反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综合案例)第五节裁定管辖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称为裁定管辖,包括:一、移送管辖二、指定管辖三、管辖权的转移移送管辖含义:指已经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因发现本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条件:第一,受诉法院对已受理的案件无管辖权;第二,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具有管辖权。第三,移送只能一次,受移送的法院不得再次将案件进行移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下列情况不发生移送管辖: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以裁定的方式,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民事案件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发生在以下两种情况: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如全体回避),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2、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法律依据:民诉法第37条。管辖权的转移定义: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或者同意,将某一案件的诉讼管辖权由下级人民法院转移给上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转移给下级人民法院。(比较:移送管辖)法律依据:民诉法第39条。条件:1、受诉法院依法律规定对案件有管辖权;2、移送应当有必要;3、移送应当在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4、移送得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管辖权转移的两种情况:1、下级向上级转移;2、上级向下级转移?。管辖权的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1、管辖权的转移,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把案件的管辖权转交给本来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其性质是移交案件的管辖权;而移送管辖,则是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把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其性质是案件的移送,而不是管辖权的移送。2、管辖权的转移,是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的,是对级别管辖的补充;而移送管辖,一般是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是对地域管辖规定的落实。也可以在不同级别的法院之间进行。3、管辖权转移,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而移送管辖则由法院规定。即只要受诉法院认为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即可移送案件,无需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时,受移送法院也不得拒绝接受移送的案件。第六节管辖权异议一、管辖权异议的概念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以后,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的意见或者主张二、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三、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第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二十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七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八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一条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
本文标题:民诉4主管与管辖-1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847930 .html